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彼此利益而签订的一种民事协议书,合同分为很多种类型,其中有一种是比较常见的,也就是工程合同。下面,大家就跟律图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工程合同签订方式有哪些吧。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商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逐渐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它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
(一)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谁家公司建设工程造价低、质量好、工期短、能够保证国家建设工程任务的完成,提高投资效益,谁家公司就中标,并由中标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所以,对于一些重大工程,适宜采取招标方式签订。
(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3)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况。
(4)承包人的信誉。
(5)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经验。
(三)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设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承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而定。不过,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
而总包单位则对建筑单位全面负责。这是规定第一种签订合同的形式。至于规定第二种签订合同形式是: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按其规定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划为两个主要方面分别签订合同,也就是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根据其工程项目大小的具体情况决定,建设单位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应严加杜绝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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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案例:甲公司2002年9月取得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005年12月取得一级资质;乙公司不具有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005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获得一笔1万平方米的幕墙工程业务;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认为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
评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本属无效,但由于甲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必要的资质,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此类合同会按有效处理。不过,由于涉案合同归根结底是乙公司为承揽业务而借用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如果发包方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则乙方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属于借用资质行为,合同仍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如何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内部承包协议存在多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两个没有关联关系的法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这属“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的情况,合同无效,本案即属此例。
第二种形式,集团公司内部承包给下属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由于这类协议仍然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签订的,所以这种形式仍然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转包。
第三种形式,内部项目部承包工程。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本身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是员工的情况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属于借用资质的行为,因而无效。
尽管由于承包人资质问题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当事人仍然存在着承担行政责任、项目亏损、质量事故责任、刑事责任等各类法律风险。因此,发包人(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包方)在签约时,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除此之外,还需要审查其资信、业绩。并且,在审查时应注意采取相关核查措施,仅仅看缔约对方报送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
二、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有这样的约定:“获得验收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经造价师审核的已完工作量总价的85%。 ”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银行转账,分11期每月定额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见合同补充条款。 ”
评析:“案例一”中有关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后半部分“经造价师审核”这个约定是不明确和无法掌控的,如果发生了7个工作日之后造价师的审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将会使条款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此时争议的产生将无法避免。
“案例二”将付款时间固定下来,但其约定的付款进度却没有结合工程进度,对于发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工程进度出现了延误,但发包方却依约无法延付工程款,这种不合理的约定极易导致合作双方产生纠纷。
因此,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确保付款节点的可明确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期,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1工期300天。 ”
评析:关于工期,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案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如果发包方在未办出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这在司法实践中,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没有办出施工许可证的这段时间内的施工期,应计入工期。因此,作为施工方,首先应坚持无证不施工的原则,但如果基于特别的原因只能施工的,可以同发包方约定,在施工许可证未办出时施工的,施工时间不应算入工期。
此外,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 “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关于“特殊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确定的、无法预见的。对此,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界面划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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