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该找什么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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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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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工程欠款该找什么部门

中国人最大的事就是买房子,而房屋的建立需要复杂的工程。对于工程行业,拖欠工程款最常有的事,而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农民工了。那么,如果发生工程欠款,应该找什么部门呢?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司法是权利救济最有效的手段,工程欠款应该找法院。

(一)工程欠款起诉要满足三个条件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2.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已经届满,如果起诉时,合同约定的支付尚未届至,则施工单位就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当然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不予支持。

3.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起诉的工程款必须是合法的工程款,违法的工程款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在起诉的同时应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主动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有效措施。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包人已将名下的财产转移出去,从而造成执行不能。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算在敌先,在起诉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摸清发包人的财产线索,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已初步摸清的发包人的银行帐户、土地、房产、车辆、持有的股权等进行财产保全。为了保证财产保全的成功,承包人一是要提供发包人财产的详细线索,二是要及时向法院提供担保

(三)如果存在工程分包,可将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但在建筑市场上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仍屡禁不止,这些违法分包合同虽然从法律来说是无效的。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仍应予支持。

二、向政府、新闻媒体曝光,运用舆论力量

有政府介入和领导关注,解决工程欠款已经屡见不鲜,这是及时、有效且简便的清欠方法,承包人应当设法利用;另外承包人应当及时将失信发包人通告当地政府,由政府处罚和曝光。舆论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无冕之王,将拖欠事实见于报端、亮于荧屏,可以引起广泛关注,可有力推动清欠工作。

目前,专门处理我国工程欠款问题的部门并未明确,债权人最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以找新闻媒体曝光,但要采取合适的方式,不要夸大事实。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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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该找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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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1、属于一般主体之间的工程欠款问题,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胜诉之后,对方还不积极支付工程欠款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对于政府部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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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拖欠,找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解决,怎么办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解决。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解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 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由人民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状是原告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调查核对。人民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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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着工程分包的情况,且承包分包工程的大多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他们在分包了部分工程后,雇用了大量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用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诉至,理由是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第二种做法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雇用他的包工头及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一并诉至,根据各方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商不成的,应向。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凭借欠条可以直接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3、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着工程分包的情况,且承包分包工程的大多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他们在分包了部分工程后,雇用了大量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用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诉至,理由是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第二种做法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雇用他的包工头及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一并诉至,根据各方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商不成的,应向。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凭借欠条可以直接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3、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可以解决 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 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凭借欠条可以直接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拖欠工程价款要支付利息吗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是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 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间点即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这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况,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为三种情况。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当事人因结算纠纷到,承包人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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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应该找哪个部门
在工程款项被拖欠的情况下,你可以先去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可以跳过协商环节,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来说,法院在解决这类纠纷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胜诉的几率,建议你在诉讼过程中准备好相关的合同文件、工程结算凭证等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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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纠纷找什么部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着工程分包的情况,且承包分包工程的大多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他们在分包了部分工程后,雇用了大量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用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诉至,理由是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第二种做法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雇用他的包工头及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一并诉至,根据各方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商不成的,应向。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凭借欠条可以直接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3、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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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解决,怎么办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解决。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解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 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由人民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状是原告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调查核对。人民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工程款拖欠找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可以解决 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 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凭借欠条可以直接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拖欠工程价款要支付利息吗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是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 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间点即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这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况,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为三种情况。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当事人因结算纠纷到,承包人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工程拖欠,找哪个部门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解决,怎么办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解决。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解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 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由人民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状是原告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调查核对。人民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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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着工程分包的情况,且承包分包工程的大多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他们在分包了部分工程后,雇用了大量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用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诉至,理由是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第二种做法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雇用他的包工头及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一并诉至,根据各方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商不成的,应向。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凭借欠条可以直接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3、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工程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着工程分包的情况,且承包分包工程的大多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他们在分包了部分工程后,雇用了大量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用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诉至,理由是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第二种做法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雇用他的包工头及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一并诉至,根据各方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商不成的,应向。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凭借欠条可以直接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3、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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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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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年来,建设工程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我们在遇到工程纠纷时,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收到生效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书后,被告仍不履行的,原告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避免工程纠纷的发生呢
一、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订合同前最好找专业律师进行合同审查。
四、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五、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做到上述几点,就能很大程度避免工程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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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着工程分包的情况,且承包分包工程的大多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他们在分包了部分工程后,雇用了大量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用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诉至,理由是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第二种做法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雇用他的包工头及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一并诉至,根据各方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商不成的,应向。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凭借欠条可以直接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3、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年来,建设工程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我们在遇到工程纠纷时,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收到生效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书后,被告仍不履行的,原告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避免工程纠纷的发生呢
一、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订合同前最好找专业律师进行合同审查。
四、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五、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做到上述几点,就能很大程度避免工程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程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年来,建设工程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我们在遇到工程纠纷时,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收到生效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书后,被告仍不履行的,原告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避免工程纠纷的发生呢
一、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订合同前最好找专业律师进行合同审查。
四、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五、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做到上述几点,就能很大程度避免工程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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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该找哪个部门?
按照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拖欠工资,从而发生了工资纠纷的,通常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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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程工程款拖延找哪个部门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解决,怎么办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解决。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解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 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由人民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状是原告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调查核对。人民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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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找什么部门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拖欠工程款找什么部门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解决。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解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拖欠工程款找什么部门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解决。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解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工程纠纷应找哪个部门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着工程分包的情况,且承包分包工程的大多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他们在分包了部分工程后,雇用了大量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用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诉至,理由是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第二种做法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雇用他的包工头及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一并诉至,根据各方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商不成的,应向。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凭借欠条可以直接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3、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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