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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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需要以下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交通事故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通常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一般是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或者当事人在起诉之后提出。实践中,很多纠纷的当事人都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交通事故怎么申请财产保全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一)诉讼保全申请。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二)诉前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

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 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上述两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都必须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一)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

(二)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三)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四)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根据以上内容的介绍,我们清楚的知道交通事故诉讼中是如何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一方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是为防止对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最后判决无法执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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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保全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多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如何处理 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是否可以优先分配 虽然当事人在中申请保全了财产保全,但其债权仍属于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三、财产保全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1、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很少。据笔者了解,由于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财产保全,审理案件的人民很少有主动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普遍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另外,一些主办法官业务水平偏低下,对于什么时候人民能够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拿捏不准,害怕承担责任导致不敢为。 2、一些人民对于当事人主动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把关不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审查较为宽松,一旦申请人败诉,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不能够变现,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财产受损失而要求赔偿的,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很可能被动为申请人买单。 3、在立案前或者诉讼中,一些法官往往一揽子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涉及的财产全部给予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对一些财产权属不明的财产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也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有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 4、一些法官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没有及时主持有关当事人进行听证,然后及时给予答复,导致财产保全的相关财产在执行中无法执行。
如何申诉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前财产保全违法如何申诉 被保全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违法的,可以向提出复议申请,让重新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三、需要由国家赔偿的违法保全措施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诉讼保全只能针对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如果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必然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益。由此造成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例如,1998年,张某、李某因农用车租赁发生纠纷,张某诉至人民。张为防止李变卖农用车,转移货款,遂向人民申请诉讼保全,人民裁定对争议农用车实行诉讼保全,暂存人民。由于原告张某两次不接受人民判决,直至四年后人民才强制执行其判决。再加上该农用车存放在人民多年,未加妥善保管,已完全毁损报废,旧车仅卖了五百多元。本案中人民对该农用车的毁损报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5、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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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4、解除。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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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保全而未保,造成财产转移,
[律师回复]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车祸后财产保全,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2006年前三个月,石家庄市长安受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就已达28件,申请保全金额300万,比去年同期增长200%。由于此类申请较多,每天都有当事人一头雾水地来询问如何申请财产保全,石家庄市新华区立案庭专门制作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告知牌”,挂在辖区交警大队的办公区内以方便事故当事人。桥东区则专门印发了指导诉前财产保全的小册子。业内人士介绍,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上升,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很大关系,按照道交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也可以直接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到交警部门处理的就可以到。而不是像以前,出现交通事故必须由交警部门处理,必须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立案庭的法官们向记者介绍,实践中,交通肇事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交警部门处理不当、当事人双方对事故车辆的验损及技术鉴定结果产生出入、人员伤亡的有关技术鉴定和造成伤亡的法医鉴定存在出入、伤者后期治疗费用问题等诸多因素都可以促使事故当事人选择到诉讼以解决争端。诉前财产保全有益处诉讼到之前,受害方当事人懂得先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大多是保全车辆),以请求在诉讼之前控制肇事车辆的越来越多。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诉讼风险,使伤者的治疗费用、受损财产的赔偿得到保障,大大减少肇事责任方下落不明、变卖车辆、逃避赔偿的可能。法官们介绍,诉前财产保全除了对受害方是一种保障外,对的调解工作,对定分止争也大有帮住:比如,一些从事营运的肇事车辆一旦被采取了保全措施,营运肯定受到影响,肇事方就会变得很积极,而不是拖、赖,以求尽快解决;对于肇事的外地车,如果不进行诉前保全,交警部门在对车辆进行扣押10日后就必须放车,这样很可能造成肇事司机逃跑,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都不利。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肇事车辆后,被告往往主动找到要求调解,这样不仅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同时还能够让肇事者及时取回车辆,尽量挽回损失;对于一些政府公务用车肇事,一旦被采取保全措施,肇事方考虑到会给用车带来不便,在解决纠纷时,也非常积极。综上,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使得一些简单纠纷可以不经过诉讼在立案环节就得以调解。当然,受害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证据保全意识不断增强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数量上升迅猛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关提示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向有管辖权的的立案庭提出,要向提供申请书一份;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事故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还要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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