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失独家庭抚助条例全文在哪里能找到?谢谢!
[律师回复] 一、大连失独家庭补助新政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优先入住养老机构《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失独家庭应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温暖,省财政厅、省卫计委日前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据了解,我省现行政策为,对农村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城镇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扶助金标准为8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填报《陕西省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申报手册》,并向本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配偶所在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原则上由失独家庭中女方提出申请。对于夫妻一方在中央驻陕单位、且已经发放过一次性补助金的,不再申请和发放。省卫计委于每年年底前将资金直接拨付失独对象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账户。失独家庭离异的,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各发一半。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纳入下一年度申请。今后,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提高到与城镇一致的水平。4月17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消息,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农村家庭,以往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将分别提高至每月270元和每月340元。国家卫计委官网显示,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最近的一次标准制定是在2013年。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其中,特别扶助金的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国家卫计委官网显示,2008年,国家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按照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随后,2012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涨至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和135元死亡。意见中写道,本次标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