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知识产权收益要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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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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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在结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并在结婚前取得的收益当然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并在离婚后取得的收益,需要夫妻另一方的支持,应认定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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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后,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这里具体分割的财产包括房产、现金、股份,甚至还有可能是知识产权收益。很明显,针对不同的财产,具体的分割情况是不同的。那么夫妻在离婚后知识产权收益要如何分割呢?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婚内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经济利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屮的财产权要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需结合知识产权类型来确定,知识产权的收益首先决定于知识产以的类型,例如,专利著作权商标、企业字号、地理标识、商业秘密等因权利类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比如著作权中财产权利部分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权利人及商标权利人收益主要有:a.通过直接使用来实现收益;b.交换实现收益: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转让、出资入股评估融资质押等;

专利权利人收益除以上两点外还有占领市场收益:以专利池(群)圈占市场,阻止竞争对手在已形成的或未来市场内发展。

两者的生命周期和维持成本不同,商标10年一续期,期间无年费,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专利需缴纳年费。需综合运用上述收益策略,以期达到收益最大化。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分割方法

1、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原则上应当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故《民法典》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创作方所有。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考虑到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整体投入换取的个人权利,其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收益包括既得权和期待权。

2、分割办法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

首先,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可先行评估或协商确定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然后由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对于著作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其次,另一方可以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已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在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的问题,私人律师认为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的,一项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财产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赋予对方期待权。具体而言,一是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权利人作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是暂时不分割,在判决中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归双方共有,保留另一方的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在这条的把握上,需灵活掌握,在判决离婚时已经完成的知识产品而在判决离婚后获得知识产权的,也应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须依法申请,并经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确认,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权利人的所有权是依生产这一原始取得方式取得的,该所有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取得,因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其诉效为两年,从知识产权获得批准之次日起计算。

对于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怎么处理的问题,私人律师认为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的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第一,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在婚前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此情况,视为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才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财产性质。第二,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婚前的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婚后投入市场。对此情况,通常也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对方为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依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可以将此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而进行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且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登记并成为商标持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义申请注册,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现双方均要求拥有该商标所有权。这种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商标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如果双方是以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该商标所有权就应为公司所有。只是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若继续拥有公司产权,须就此商标的经济利益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或者法院可判决一方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可。

如果商标注册是以个体工商户或夫妻一方名义申请的,存在离婚时能否由夫妻双方共有商标所有权的问题。虽然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可以共有,但存在与注册登记不符、对商标权使用难以操作的问题。故实践处理上最好以工商部门登记的商标注册人为商标的所有人,以避免法律上的冲突。对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的商标可归继续经营的一方,由于知名商标所带来的利润是巨大的,对另一方可给予较大比例的补偿或对注册商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补偿数额。

阅读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比较清楚,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对知识产权收益是如何进行分割的吧。其实,这个时候还是要看知识产权收益取得的时间是多久,这样才能比较好的进行分割。要是你在财产分割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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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配偶方的支持。对已经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婚前一方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是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一方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婚前财产性质。

二、当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在婚后投入市场。对这种情况,我们也通常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对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可分给适当的财产。
最高法院对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规定为归一方所有,同时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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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姐姐和我姐夫由于性格不合,商量了准备离婚,我姐姐想问一下,受益保险金离婚分割,是如何分割的呢?
[律师回复] 婚内财产购买的保险产品,离婚时的具体分割一般需要根据具体的险种以及投保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在保险分割中,财产保险如家财险、车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也多为一年一缴费,在分割上不存在什么问题。离婚中价值较大、争议最多的往往是人身保险,这又主要分为健康险和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两种,由于人寿保险一般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
健康险方面,如果是婚内购买的产品,健康类保险很容易看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没有生病,没有得到理赔,这份健康类保险属于共同财产。
另外一个争议较大的就是新型人寿保险。它是普通型两全保险的创新,有三种类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这三种产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具有投资收益的,保单的分红属于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万能险的万能账户可以取得投资收益、投连险全称投资连结型保险,投资功能不用多说了。
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购买的保险产品,双方有平等处理权。对于这种有储蓄性质的非人身依附型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离婚后,可以通过维持合同、退保、变更保险人三种方式予以分割保单现金价值。
首先,可以维持合同,即在分割财产时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其次,可以通过变更投保人的方式,保单现金价值由两人共同拥有,保单持续有效。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建议。
当前中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保险在风险管理及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中的角色逐渐被认可,普通百姓尤其是高净值人士越来越重视保险的保障功能,很多夫妻在婚姻续存期间共同购买了保险。
随之而来的离婚保险分割纠纷逐渐增多,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及保单设置的多样性,离婚保险分割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原则上,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实践中倾向于不分割;夫妻婚后购买的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时视保单设置的不同有不同情形,最终的原则是将投入(投保人)、风险(被保险人)与利益(受益人)归于同一人,由该方给对方补偿款,一般是保费的一半,有的判例中为现金价值的一半。
朋友姑姑癌症马上不行了,她把她的保险遗产受益人定为她的儿子14岁,她不想让她的丈夫替小孩保管,但丈夫又是小孩唯一合法监护人,怎样才能使丈夫取不出这笔钱,保存下来将来留给小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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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份额均等)。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规定,我国遗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再适用法定继承。
关于遗产继承:首先对属于你姑姑的财产进行公证,确认财产所属(必须你姑姑本人签字);然后,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并进行公证(必须你姑姑本人签字)。在其儿子未成年之前,可指定你姑姑最信任的人(父母或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并进行公证,待其儿子成年之后,再把你姑姑的遗产转交其儿子。
二、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或者投保人(交款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关于保险受益人:首先对属于你姑姑的保险遗产受益人进行变更(必须你姑姑本人签字)。在其儿子未成年之前,可指定你姑姑最信任的人(父母或兄弟姐妹)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待其儿子成年之后,再把你姑姑的保险金转交其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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