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以后怎么办?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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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取保候审以后怎么办?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之后又该做什么?被取保候审人又有哪些义务?取保候审需要遵守的义务的问题很多人都不清楚,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关于取保候审之后的义务的问题。

一、取保候审以后怎么办?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后该做什么

取保候审之后,就在家里老老实实呆着,如果要去外地,必须要跟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部门打招呼并获得他们的批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一年,一年内如果按照你说判缓刑,跟普通人没有太大区别,估计到时候就是多跑几次公安局或派出所,多交两份汇报,记住,缓刑期间绝不可故意犯罪,否则会终止缓刑考验期,与前罪一起起诉。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取保候审需要履行的义务问题以及取保候审该怎么办的法律解答,希望能够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取保候审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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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以后怎么办?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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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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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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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人的范围有哪些?
关于赡养人的范围,依法主要包括以下主体:
(1)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3)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通常仅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死亡或者缺乏赡养、扶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应承担赡养义务);
(4)与老年人具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2、赡养费该如何计算?
答:根据司法实践,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当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3、赡养费如何给付?
根据司法实践: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4、女儿出嫁后就免除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没有。《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会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义务有明确规定。违反赡养老人的规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仅仅是民事责任,后果严重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当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须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权利受侵害,被赡养人可依法请求人民判决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必要的赡养费义务。
(2)违反赡养义务须承担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某一罪时,赡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赡养人行为会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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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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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老年人具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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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儿出嫁后就免除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没有。《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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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权利受侵害,被赡养人可依法请求人民判决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必要的赡养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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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包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一)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1、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或陆续向设计人提交设计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①如果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②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③进行专业工程设计时,如果设计文件中需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应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2、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尽管提供的某些资料不是发包人自己完成的,如作为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和数据等,但就设计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发包人仍需对所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二)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由于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主要地点不是施工现场,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发包人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方便条件可能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三)外部协调工作
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发包人和设计人必须共同保证施工图设计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设计稳定、安全、可靠;
2、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4、不存在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响。
(四)其他相关工作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五)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六)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设计的质量是工程发挥预期效益的基本保障,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发包人有哪些权利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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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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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因居间人和相对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报告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但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的,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故居间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不得为其媒介。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尽力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
6.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二、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如何请求履行抚养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请求履行抚养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免除。自子女出生至其能够生活为止,即使父母离婚,亦必须承担此种义务而不得解除。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精心关怀、照顾子女,为其提供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确保子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
二、为子女提供一切必要的生活费用,使其健康成长和发展得到经济保障。

三、保障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其文化素质创造条件。

四、以健康的思想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将家庭教育和生活抚养相统一。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须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形:

一、抚养请求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永久性的,而是以子女能够生活,承担社会功能为限。具体来说,未成年子女指尚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生活的子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因主观原因不去进行工作和劳动,从而无常生活的,即所谓“啃老族”,不属于不能生活的子女。

二、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在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具体数额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子女可以同时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此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也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可以由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若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均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可由其他顺序监护人代为诉讼。

三、抚养义务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抚养义务始终贯穿子女的成长,即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夫妻关系的终止而消除。离婚后,子女判归一方的,另一方仍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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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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