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有什么调解技巧和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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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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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双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出现矛盾的夫妻不再少数。而对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调解一直是比较重要,也是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法。本文中将对离婚财产纠纷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财产纠纷有什么调解技巧和方法

夫妻双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出现矛盾的夫妻不再少数。而对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调解一直是比较重要,也是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法。本文中将对离婚财产纠纷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此类纠纷不但涉及婚姻关系,还会涉及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离婚纠纷的调解,一直是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重点。解决离婚纠纷,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新观念,该“调和”则“调和”,该“调离”则“调离”

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有些仍然抱着“宁拆十座庙,不拆一家亲”的想法,重视“调和”、忽视“调离”,甚至认为双方调解离婚也是调解工作的失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有些离婚纠纷,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对于这类离婚纠纷,如果“调和”不成,法官就应当引导双方文明离婚,不能久拖不决,以避免矛盾激化,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二)以诚待人,赢得信任

离婚案件的调解法官,首先必须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这是进行调解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则调解工作就无法进行。那么应如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呢?关键是要以诚待人,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真的关心自己,从而相信法官,听从法官的调解意见。具体应做到:第一,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这是最主要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往往有许多话压抑在心头,如能耐心、真诚地听当事人把想说的话都说出来,当事人就会感觉到你对他是重视的,从而对你产生信任感;第二,了解、关心当事人的生活、工作上的困难,帮助他们想办法、找对策,甚至可以动员有关人员、机关来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第三,对当事人过分的言行和错误的行为表示理解、体谅,并委婉的指出其错误,让其乐于接受批评:第四,调解过程要态度和蔼、言语亲切、说理通俗、符合情理。

(三)透过现象看本质,注意利用冷处理法

有些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往往表现为情绪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她)仍在意双方的婚姻,仍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意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需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给个台阶,比如让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相反,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不让其发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会火上浇油,适得其反,甚至激化矛盾,导致调解失败。

(四)抓主要矛盾,对症下药

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理由通常多种多样,但其中往往会存在一个主要的、主导性的原因,如家庭暴力、重男轻女,第三者插足、婆媳关系、经济问题、性格不和等等。调解人员必须善于观察和分析,找出其中的主要矛盾,从而根据情况,对症下药。如对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一方有明显过错的,在调解中要对过错方提出批评,劝其改正错误,并劝说另一方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性格不和的,要引导双方多做自我批评,多看对方的优点、长处等等。

(五)利用当事人亲友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解氛围

要注意利用当事人父母、子女的力量,通过亲情诱导,软化双方关系。同时,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圈子,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他们参加离婚纠纷的调解。

(六)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

这一做法有点类似于冷处理法,主要适用:法官如果经过一次、两次,甚至多次调解,仍然没能调合,但又发现当事人有和好的可能,这时不防将纠纷的调解放一放。这样做,一方面当事人的亲友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使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其情绪可能稳定下来,更能正确客观的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的矛盾,从而改变初衷,主动和好。这对于可能和好的离婚纠纷来说是必要的。

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大多都是基于彼此有好感的基础上,婚后因各种因素导致感情破裂也会考虑到之前的感情,所以在发生纠纷矛盾时,应以调解作为首要的方式,如调解不成,再走其他合法的途径。要是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不妨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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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关合同纠纷调解的基本知识是如何的 1、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行政调整? 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调解。这种由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叫做行政调解。 行政调整与仲裁中的调解不同之处表现在: 行政调解与仲裁和诉讼调解比较,程序简便,方法灵活,解决纠纷比较及时;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履行,但是,如事后有一方反悔的,仍有权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而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调解,则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调解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3、行政调解的机关、地点和有关手续主要有哪些? (1)行政调解机关:主要指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区、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区、县的,原则上由合同纠纷发生地或被诉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2)行政调解的地点:应贯彻方便当事人参加的原则,可以在调解机关进行,也可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行政调解的手续;一般应先由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纠纷简单或当事人要求紧急的,也可由当事人口述,调解人员做笔录代申请书。通知对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可以采取书面通知,也可以电话等形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做行政调解书(有的也可以不制做),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以备存案。 具体行政调解程序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号令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答: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1)已向人民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属于何种性质?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下,以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形式。它既不同于仲裁机构的仲裁,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理办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为前提,一方不愿调解的,工商机关不能受理;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我姐姐前几年结婚,婚后不久就生了小孩,生的是个可爱的小女孩,但她婆家重男轻女,在家里时不时的就吵架,想问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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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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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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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谈判之前先固定证据,分析医疗机构存在的具体过错。处理医疗纠纷的首要环节是固定证据,在证据固定后再再谈如何解决的问题。这里的固定证据,是指以可以再现的方式记录如要求医院书面承认事故责任或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医院的承认过程,最重要的就是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在证据固定之后,综合分析自己手中的证据分析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具体过错是什么等问题。在自己对案件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再进行谈判解决。
2.应当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所了解。
3.科学分析准确认定事故责任。虽然前面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有所了解,但具体还得科学客观划定医疗机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公平地测算损失金额,合实际地确定索赔金额。。
5、全面地掌握事件的处理进度。
6、理智地分析双方的心理,医院通常会顾及社会影响,所以适当地调动、利用社会影响会有利于事件的尽快处理。
7、合理组建谈判团队,根据团队成员的能力、特点,分工负责、有主有次,不可全家老少齐上阵,冲淡了主力的声音。
8、有理有节地谈判策略,抓住主要矛盾,如果交流的内容太多,就会冲淡重点意见。
9、如果家庭成员不具备相应的谈判能力,应当寻求外援,如委托有经验的律师。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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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调解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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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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