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哪些类型,民间借贷分为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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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1、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 。2、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贷款 。3、不规范的中介贷款 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式中介组织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4、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
民间借贷有哪些类型,民间借贷分为几种?

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包括 企业集资型借贷、发放高息型借贷等等,而具体说到民间借贷的分类,大家知道有哪些吗?不同的民间借贷,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太一样。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民间借贷的类型。

民间借贷有哪些类型民间借贷分为几种

民间借贷包括借和贷两个部分。传统的民间借贷以“借”为主,多以亲情、友情为纽带,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益标准和条件私下进行资金余缺调剂,民间借贷更多的形式为“贷”。“借”款时往往出于感情,没有任何手续;而“贷” 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监管之外,使民间借贷具有隐蔽性、分散性、情感性、复杂性等特点,催生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民间个人借贷,是自然人之间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我国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产生的社会基础关系复杂多样,有的基于亲情,有的基于友情,有的基于合作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一种互通有无、互帮互助的行为,是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自然人之间经常发生短期或者长期的借款现象,实现着民间借贷互助性功能。但是,正是因为这种依附亲情体系的民间借贷感情因素深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出于信任基础,所谓“人好水也甜”,加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时间短,法律规定不完善,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在借贷中用来约束借贷双主的主要是口头协议和便条借据,很少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在还款时间和利息约定上也具有不确定性。正因为如此,使得自然人之间这种民间借贷具有了分散性、随意性和很强的隐蔽性。当借贷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往往是举证困难,事实难以认定清楚。

(二)自然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涉及面较广,处置不当会使法律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如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其涉及国家利益、银行债权、购房者、股东、其他债权人利益,处理不当将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加经营并及时知晓经营信息和状况,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数大股东,如果公司虚构债务,一旦执行后就会减少公司利润或者增加公司亏损,从而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与此相关,国家税务机关针对公司、企业利润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必然减少,这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业的名义与自然人之间达成借款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等问题,但是也引发了逃避债务,抽逃资金等一系列的问题。

实践中,民间借贷主要分为了两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和自然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具体的内容,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图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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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什么纠纷类型
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等之间的资金转移行为。在贷款时,双方会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如果在还款、利息、期限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就会引发纠纷。解决纠纷的依据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总之,民间借贷容易产生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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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分为哪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有哪些分类 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民间个人借贷,是自然人之间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我国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产生的社会基础关系复杂多样,有的基于亲情,有的基于友情,有的基于合作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一种互通有无、互帮互助的行为,是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 自然人之间经常发生短期或者长期的借款现象,实现着民间借贷互助性功能。但是,正是因为这种依附亲情体系的民间借贷感情因素深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出于信任基础,所谓“人好水也甜”,加之我国法律体系建立时间短,法律规定不完善,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在借贷中用来约束借贷双主的主要是口头协议和便条借据,很少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在还款时间和利息约定上也具有不确定性。正因为如此,使得自然人之间这种民间借贷具有了分散性、随意性和很强的隐蔽性。当借贷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时,往往是举证困难,事实难以认定清楚。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涉及面较广,处置不当会使法律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如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其涉及国家利益、银行债权、购房者、股东、其他债权人利益,处理不当将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加经营并及时知晓经营信息和状况,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数大股东,如果公司虚构债务,一旦执行后就会减少公司利润或者增加公司亏损,从而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与此相关,国家税务机关针对公司、企业利润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必然减少,这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业的名义与自然人之间达成借款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等问题,但是也引发了逃避债务,抽逃资金等一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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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类型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民事权利有哪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城阳区秦都区汉源县城区冕宁县岚县米易县每个公民自出生在这个世上起,他就享有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我们称之为民事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若有人侵犯的话,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大家知道这个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哪些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

一,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

二,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请求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如出卖人请求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债权产生的,所有人在其财物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有请求占有人返还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为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指两项在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如一债权人享有担保权,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主权利,其享有的担保权就是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具有移转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关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文中为大家总结了六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了,而现实中也经常出现对这两种权利的侵权行为,此时作为被侵权人,应该知道自己要怎样采取措施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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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什么立案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属于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双方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出借人可以将借款人告上法庭。然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原告必须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即原告是该借贷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其次,需要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以便法院能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此外,还需要具体的诉讼请求,说明要求借款人偿还的金额、利息等。最后,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即借贷纠纷发生的地点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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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包括那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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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什么诉讼类型
在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当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发生借贷行为时,双方就会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这份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是出现争议,就会按照合同内容进行法律处理。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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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最近我的好朋友开车出去的时候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交通肇事是什么类型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
?
1、追撞前车尾部的。
  
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7、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8、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1
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1
2、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1
3、逆向行驶的。
  1
4、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
  1
5、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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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纠纷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借款合同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利息约定不明; 2、还款期限不明; 3、没有借据。 4、主体不合法,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哪些借贷合同属于违法的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民间借贷合法吗 关键问题在于,民间借贷是建立在民间信用的基础上,一旦企业资金断裂,营业利润无法与高额利息相平衡就会导致巨大的风险。有相当一些企业集资目的就是想要非法占有,更无偿还的可能,甚至以“”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充斥其间。由于这些行为存在交易隐蔽、难于定性、风险不易控制、无法及时进行引导和查处等特征,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 要想保证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再决定借款与否。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类型包括哪四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有下列七种形式: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出现在纸上、布上、金属上、木料和塑料上或其他物品上,能表达一定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诸如合同书、遗嘱、票据、产权契证等物品。
(2)物证。是指能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损坏的物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中的货物本身,皆是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摄影及音响、图像,或电脑储存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电脑软件、传真资料等皆属之。
(4)证人证言。是指由证人向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是除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情事实的其他人)。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诉讼时自己向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和对事实的承认。
(6)鉴定结论。是有关鉴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通过科学分析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所做出的专业权威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由审判人员对争议的有关现场或物品进行检验勘察,或请专业人士协助勘验后,将有关情况与结果作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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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什么案件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般被视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关键在于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即出借方提供资金,而借款人则需按约定时间偿还本息。而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则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其中包括合同的有效性、金额的准确性以及利息是否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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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的类型和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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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跟朋友一起注册公司,想知道下集团公司的企业类型有哪几种是怎么辨别的?私人的怎么选类型呢
[律师回复] 集团公司的企业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它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营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也可由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直接下设成立。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个新类型,以前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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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哪种纠纷类型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它涉及到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合同。在这种纠纷中,争议往往源于借款金额、利息支付、还款期限等条款的分歧。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我们需要聚焦于合同的细节、履行情况和违约责任等关键点,以确保公正的裁决,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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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安置房有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房因土地性质不同而分为三种类型: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统称全产权房屋);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统称有限产权房屋),其中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全产权房取得房产证后,可上市交易,有限产权房在补缴土地出让款后才可上市交易。 安置房转让需查看土地性质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想要上市交易,可以通过转变土地性质实现: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可申请将拨用集体土地按规定程序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而国有划拨土地转变为国有出让土地的,经批准后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在两次转变后,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从上述可以看出,安置房土地性质可分为三大类型。在进行安置房转让、交易时需格外注意其土地性质,在集体性质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的。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七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 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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