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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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这种分类范畴来看,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作为不同的证据形式列出。我们都知道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存在着许多共同点,但很多人很难区分这两种之间的区别,那么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律图的小编在下文中进行相关的介绍。

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

从这种分类范畴来看,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二、严格区分何为视听资料何为电子数据是否有法律实用上的意义?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在审查认定上几乎是相同的,严格区分何为视听资料何为电子数据就没有法律实用上的意义。

我们知道,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应从证据具有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着手来进行审查。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些共同点,比如一样可以重复呈现其内容,一样可以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样要借助其他设备才能展现其记载的内容,一样都可以复制出副本,一样都可进行修改、编辑。这就决定了二者在审查认定上很大程度是相同的。

1、在合法性审查方面,二者都应证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能提供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说明。出示的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出示件的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的签名及盖章。出示件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

2、在真实性审查方面,要审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该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疑问,不能直接进行判断的,应当进行鉴定。

3、在关联性审查方面,要明确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要证明的目的,二者要证明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及情况,该事实及情况对案件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有无实质性的意义。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及情况同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相吻合,是否有矛盾。

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概念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利于迅速、及时地收集其他证据,并且能够立体、直观地再现案件情况,也有利于方便、有效地核实其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录音、录像,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如果是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而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不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例如,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进行的录音、录像,应当分别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中进行的录像,应当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但是,该资料用于证明讯问、询问或勘验、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这一争议问题时,则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点

(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

(2)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

(3)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

(4)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

(5)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

(6)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本文重点阐述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根据两者的区别,大家往往会更关注于严格区分何为视听资料何为电子数据是否有法律实用上的意义,因此本文延伸介绍了严格区分两者是否有法律实用上的意义。同时为了能够让大家更加了解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上文中还详细介绍了其概念和特点。当然每个人想了解到的情况不同,如果在了解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及时联系律图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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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视听资料的特征,直接证据包含哪些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特征 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具体而言, 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 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管和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广泛性。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并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不能由此认为其是绝对可靠的证据,原因在于视听资料是可以通过剪接手段伪造变换的。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根据《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查明该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的内容、目的,参与录制的人,录制的形象和声音是否真实,以及该项视听资料的保管、储存情况等。凡窃听、偷录、剪接、篡改、内容失真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二、直接证据包含哪些内容 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 一,当事人的陈述。 其 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其 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其 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其 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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