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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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的三大重要的司法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每一个机关负责的事项都是不同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而检察院则负责监督。公检法相互独立,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讲解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供大家做一个了解。

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1、审查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 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 《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 ,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 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2、调查

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 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 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是否立案。 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 严禁使用强制措施; 调查要秘密进行, 不暴露意图, 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3、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 经检察长批准,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查不立案理由

4、审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时,应当进行必要 的调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七日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 部门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 。 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即主动纠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不必再发《通知立案书》 。

5、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 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6、通知立案的标准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

7、决定通知立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8、送达与告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 ,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 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 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 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 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9、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 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 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 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 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 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 符合逮捕条件的, 要建议公安 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 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程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当事人发现公安机关对应该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不进行立案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让检察院去监督公安机关。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登陆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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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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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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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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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审理程序对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的程序的监督
强制医疗事关人身自由的限制,检察机关应该派员出庭,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甚至规定检察长要参加法庭审理。对于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强制医疗决定,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纠正违法审理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对审理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
3、在执行阶段对强制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强制医疗涉及人身自由,医疗手段具有特殊性,精神病人不能像常人一样表达诉求,容易发生侵犯精神病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新刑诉法又为检察机关对其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安康医院与看守所都归口公安机关的监所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部分为公安正规编制,检察机关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也名正言顺。安康医院数量有限,检察机关可以实行派驻检察,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实行监控联网,强化动态监督和同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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