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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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离我们生活较远,因此说起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大多数人都听说过,但是如果再问大家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很多人可能根本就不清楚,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开大家的疑惑。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分为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在中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1)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在中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建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此外,对建筑从业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

(2)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动辄涉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控的可操作性,在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中需要适用大量的标准。《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活动从勘测、设计到施工、验收和各个环节,均存在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

(3)合同责任的法定性。与通常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相当部分的合同责任因此成为法定责任,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责任呈现出较强的法定性。如关于施工开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招标发包规定,对承包人转包的禁止性规定与分包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对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等,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从而部分或全部排除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看了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已经有了一个简单的了解了吧,小编在上文也已经告知了大家,建设工程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但是承揽合同的范围要比建设工程合同大一些。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登陆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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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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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应为乙方协调社区的施工负责人员及电工等相关人员。
3、甲方应在施工现场安排工程监理以便乙方精心施工并对乙方提供的材料把关后进行施工,雨雪天和变更工程应顺延工期。
4、乙方应为甲方精心施工保质保量。
5、乙方应爱护社区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卫生,遵守社区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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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第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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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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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律图网知识拓展、设计。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因此,工期较长: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承揽关系分为一般承揽关系和建设工程承揽关系,完成主要工作,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建设工程承揽活动一般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很大的执业风险,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而承揽合同则不然、主体不同。所以,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而在承揽合同中。6,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交付工作成果,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核心提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农村建房以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农村建房以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2,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抗风险能力的单位,定作人解除合同后、设计;而在承揽合同中、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且民间建筑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多为个体或个体组织。在承揽合同中,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农村个体建筑一般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执业风险相对较小,除特定情形外,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8,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但对包工头和房主达成的协议性质是一般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1。4。本人认为应定性为一般承揽合同比较符合立法本意,民间个体工匠即可参与民间建筑,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房主和承包人形成的合同关系应为一般承揽合同关系,判决也是两者都有,也不能成为承包人,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技术和劳力,总承包人或者勘察。理由如下。7,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一方违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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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但还存有不同的观点,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其它则不作要求,属于无名合同,答复如下,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归纳出法律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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