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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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的法律法规规定:1、用人单位或公司应减少脯乳期女职工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且不允许给脯乳期女职工安排加班或夜班活动。2、公司或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脯乳期降低其工作待遇。3、脯乳时间:脯乳期女职工有需要可提前下班脯乳婴儿。

女职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哺乳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特殊时期,因为哺乳期的女职工从健康来说是体弱的。当然,国家关于哺乳期规定也是非常完善。那么,律图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女职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第六条中第(一)、(五)项的作业;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1、根据该《规定》的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该《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具体更详细规定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

3、根据该《规定》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另外,《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具体更详细规定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救济措施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

2、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对产期女职工的保护

1、《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根据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除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产假,具体更详细规定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产假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

国家对于女职工在哺乳期的法律保障是全方面的,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不能从事高危工作,而且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所以,对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小编建议咨询或委托律图平台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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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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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女职工哺乳期能延长哺乳假吗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哺乳期可以延长哺乳假吗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具体如下所述:
一、女工哺乳期可以延长哺乳假吗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特殊情况的哺乳期延长规定:
‘体弱儿’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二、哺乳期工资怎么计算
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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