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产协议公证要注意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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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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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2、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3、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4、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5、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6、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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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协议公证要注意哪些?

(一)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我国《民法典》(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继承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

(二)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如果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中的遗产数量、份额未明确,或明确不够,协议人就及有可能为此发生纠纷,遗产分割协议书就不能起到预防纠纷的真正目的,从而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其次,在分割遗产时,不能遗漏分割的遗产。

(四)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此看出,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四种。

(五)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谁继承谁清偿”的原则,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无债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份额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加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符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六)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宣告失踪一直未被法院撤消,且又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民事活动,作为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正确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充分考虑到协议人的利益,从实体和程序上严格审查。同时,公证员在笔录中应认真履行各项告知义务。若分割的财产权转移须登记时,也应在遗产分割协议中予以明确变更登记的责任、时间等,为此来达到真正预防纠纷、减少司法压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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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公证协议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办理遗产公证协议的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
第一顺序继承和
第二顺序),《继承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有些继承人或遗产收益人中有时会出现智力残疾、神志不清楚、年龄未成年等多种特殊情况。显然,这些人都是有继承资格的,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却不是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那么我们在审查其法定代理人时,一定要慎重为之。笔者在实践中,还经常性遇到出现遗漏继承人及遗产取得人的情况,我们在办证时必须依照遗产受益权的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严格审查分割遗产的主体。
2、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显然,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和权属不明确的财产不能列如分割范围。怎么认定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或权属明确的财产呢?我们在认定遗产时,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须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同时,对遗产中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
(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 建议大家在办证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我们在办理上列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共有与合法性。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是否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有无共有人,如有共有人,是否先行分割。
3、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
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
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协议人之所以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就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此,协议人是非常重视自己获益的质量和数量的。如果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中的遗产数量、份额未明确,或明确不够,协议人就及有可能为此发生纠纷,遗产分割协议书就不能起到预防纠纷的真正目的,从而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其次,在分割遗产时,不能遗漏分割的遗产。
4、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
在公证时务中,经常遇到房屋遗产面积本身很小,但若干继承人都自愿继承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说被继承人遗留遗产的种类比较多,如房产若干,存款若干,那么,在遗产分割中应当坚持何种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
5、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谁继承谁清偿”的原则,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无债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份额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加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符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6、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这一点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宣告失踪的人,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宣告失踪一直未被撤消,且又被宣告死亡的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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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注意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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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赠协议与遗嘱扶养协议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前者是无条件的,后者是附条件的。简单地说,遗赠是无偿的、不赋予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条件,必须以受赠人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条件。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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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申请遗产公证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必须是真实的,反映遗嘱人的意思。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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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注意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注意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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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协议的解释,遗赠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遗赠的协议 遗赠协议是指遗赠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生前生活费用或者其他附带条件的协议。遗赠协议是双务的,它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通常用于无生活来源的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助扶养关系。 签订遗赠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赠协议的标的物必须是遗赠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遗赠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2)遗赠人有负责遗赠财产完好的义务。要明确终止、变更协议的条件。 (3)合同中要写清楚遗赠人有权处理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遗赠行为的合法有效。 遗赠协议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 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 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 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 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 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 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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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①协议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集体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具体联系人姓名。
②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
③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赠财产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⑤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坐落和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⑥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⑦违约责任。
⑧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方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②遗赠扶养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从协议成立之日起。
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遗嘱。《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还指出:“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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