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服务商标?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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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商标可以将注册商标直接使用在产品上,而服务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不能承载有形的商标。在案件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对服务商标如何使用范围,作了大概的指示: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应限于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品以及其他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
如何使用服务商标?

商标的分类中有一种是服务商标,这是与商品商标同级的商标种类,同样也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服务商标也是要经过注册之后才能受到保护,而商标所有人在实践中又该如何来使用服务商标呢?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服务商标如何使用

服务商标如何使用?商品商标可以将注册商标直接使用在产品上,而服务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不能承载有形的商标。这个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案件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对服务商标如何使用范围,作了大概的指示: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应限于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品以及其他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

二、服务商标应该如何保护

服务商标在商标法修正之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是《巴黎公约》第6条之6的规定,“各成员国同意保护服务商标,但不要求成员国制定关于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只要加入巴黎公约,就应当履行保护服务商标的义务,当然这种保护并不以注册为条件,因此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早期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的。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提供的保护还是有局限性的,它往往要求权利人的服务商标是知名的,这样才有可能被别人“搭便车”。

1993年,我国商标法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从而通过立法正式将服务商标列入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并将其与商品商标作相同处理。这种将服务商标的保护等同于商品商标的保护的理念是正确的。因为原则上,服务商标可得到保护的目的与商品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作为一种区别性标志,促使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保护对象、使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并由于这些不同,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认识上的差异。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来看,应当说,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越来越接近商品商标的保护。其主要原因无非是服务贸易在各国的重要性越来越增加,这些就意味着服务商标的价值增加。因此无论从各国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都越来越加强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但是认识到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不同,对于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保护水平相对较高,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基本上给予了与商品商标一样的待遇,但仍在多处强调关于商品商标的保护“原则上适用于服务商标”。可见还是认为这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

服务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为他人提供服务,从而区别于其他人提供服务的一种标识,其对象应该就是无形的服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使用服务商标的时候,范围是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品以及其他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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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自己开了一家服务公司,因为品牌缘故,一直在使用他人的服务商标,所以想问问年服务商标使用证据
[律师回复]
(一)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
  商标使用证据的意义在于证明商标的正确使用,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二)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形形色色、不计其数,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服务商标使用证: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有商标使用的、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等。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5、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以上是关于服务商标使用证据的解答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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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使用服务商标?
判断商标是在商品上的使用还是在服务上的使用,应当根据商标标志的是区别商品的来源还是服务的来源来确定,而不能单纯根据商品本身进行判断,应综合考虑该使用证据是作为单独的商品来源使用,还是作为服务来源中的商品辅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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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和一个公司有合作,即将签订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是自己不知道大致的格式与内容,所以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其大致内容与格式。
[律师回复] 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本: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接受方”)为一方,_______国 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鉴于许可方拥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鉴于接受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定 义
1.1 “注册商标”——是指本合同附件一所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商标,该注册商标的编号为_________.
1.2 “许可方”是指________国__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接受方”是指中国_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所列的产品。
1.5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6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签字日。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接受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接受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许可方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合同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2.2 许可只在________地区有效。接受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2.3 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申请情况、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4 接受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根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计价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3.2 本合同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_____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使用费的结算日。
3.3 使用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
3.4 在使用费结算日后_____天之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接受方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使用费,净销售额和使用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三。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许可方应在收到该报告_____日内提出质疑,接受方应及时改正。
3.5 接受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如需查核接受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接受方根据
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报告后10天之内通知接受方,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费,接受方将通过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接受方的业务银行)和________银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许可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 许可方在收到接受方按第
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报告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接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既支付使用费给许可方:A.使用费计算单一式四份;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许可方应支付预提税和需要向接受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接受方有权从上述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
5.1 许可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名称、内容以及许可方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有关情况。
5.2 许可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
5.1条中规定的资料交付给接受方。第六条 商品质量
6.1 接受方同意合同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试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并能保护和加强商标名誉及其所代表的信誉。接受方保证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合同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符合销售地的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以及其商标本身的名声。
6.2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接受方应在出售合同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和其包装纸箱及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合同产品及其纸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试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条所述得到同意后,接受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作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接受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
6.3 在接受方开始出售合同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_____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第七条 侵权和保证
7.1 许可方保证是本合同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授予接受方使用,如果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7.2 接受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合同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计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
7.3 接受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接受方在可知的范围内应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合同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双方可以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针对这样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第八条 促销资料
8.1 在任何情况下,接受方如果期望得到合同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接受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合同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接受方所有。如果许可方要求使用或将其许可给他方使用,许可方应支付有关费用。届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8.2 接受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合同商标的合同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第九条 分 销
9.1 接受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合同产品,而且还将为此作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9.2 接受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合同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第十条 破产、违约
10.1 如果接受方在达成协议后_____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许可方可书面通知接受方终止合同。
10.2 如果接受方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对接受方提起破产诉讼,或接受方无偿还能力,或接受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作出安排,或接受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接受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合同产品,或相关的纸箱、包装材料。
10.3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另一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违约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部赔偿,令对方满意。第十一条 最后报告1
1.1 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或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合同终止的情况下10天以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的数量和种类。1
1.2 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接受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第十二条 存货处理1
2.1 合同根据第十条的条款终止后,在接受方已支付使用费,并已按照第三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接受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1
2.2 如果接受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质量、试样不符合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合同终止,接受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合同产品。第十三条 税 费1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接受方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接受方负担。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许可方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1
4.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
4.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1
4.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1
5.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
5.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
5.3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1
5.4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
6.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1
6.2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1
6.3 本合同失效后,除第十二条所述的情况外,接受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1
6.4 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
6.5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1
6.6 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十六条和附件一至附件三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
6.7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双方各持两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邮寄,一式两份。合同双方的法定住址如下:A. 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B. 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电 传:_________________电 传: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接受方授权代表      许可方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签约时间: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我舅舅前段时间撤销了服务商标三年了,在撤销期间我舅舅也没用商标做事,请问服务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答辩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为举证不能的责任完全在商标注册人一方。因此,按照国家商标局的要求,适时合法的组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显得尤为重要,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可以尽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针对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的,建议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局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和提交。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一)、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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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应要求真实、有效、合法。注意因为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都属于无效证据,即便提交也不会被国家商标局采纳。
以上是关于服务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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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来使用这个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且不能够任意来更改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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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最近开了面馆,准备申请商标,已经想好了相关的设计方案,想知道服务商标如何使用的呢
[律师回复]
1、继续使用权对注册确权原则的突破
1995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接到“炉灶曹”注册服务商标所有人个体工商户曹的投诉,诉北京东城、西城有8家炉灶修理单位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侵犯其专用权。经查证,所诉8家炉灶修理单位使用“炉灶曹”属实,8家均为曹姓,乃同一家族后裔。炉灶曹、、、于五六十年代开始使用,一直到曹投诉时。曹、亦从六十年代开始使用,但到1990年已停止炉灶修理业务三四年,直到1993年冬看到他人业务繁忙才重新开张。、是曹家晚辈,因下岗在家,于1994年冬开始操持祖业,开张经营。9家炉灶曹,谁可用,谁不能用,谁侵权,谁不侵权,孰是孰非,涉及到服务商标专用权和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的问题。
首先,我国商标法的确权原则是注册原则。谁依法首先注册,谁就享有专用权。此案中曹尽管不是使用在先,但其注册在先,因此拥有服务商标“炉灶曹”的专用权,无可争辩。(此案中“炉灶曹”不是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曹所诉8家是否侵权,我们要区别对待。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依此条款,国家工商局1994年8月12日《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216号)作出了继续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①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指在该日前已开始使用,且在该日仍然使用在同一项目上的服务商标;但在该日前3年内一直未使用的除外。
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仍可依本通知的规定,由其使用人继续使用。
据此,炉灶曹使用人、、、连续使用该商标至1993年7月1日,虽然曹享用服务商标专用权,、、、有权依法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可以不视为侵犯曹的专用权。、虽也早已使用,但于1990年停止使用,其自曹获准服务商标炉灶曹注册后的使用视为侵权。、在曹获权后使用,应视为侵权。
由此可以看出,继续使用权的规定突破了原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形成了同一服务项目同一商标不止一人同时使用的局面,使服务商标的排他性不如商品商标那么严格。服务商标的专用权必须经注册而产生,但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使用也可以产生部分权利,这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从单一的“注册原则”向“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的一步大胆尝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是我国考虑到服务商标的特点,为减少当事人之间因服务商标注册而产生的矛盾,由法规或规章授予服务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服务商标而不受法律追究的一种豁免权力。继续使用权只是一种抗辩权,不是专有权。
2、继续使用权是一种限制的权利
作为服务商标的权利人,在失去独占使用权的情况下,充分行使禁止权,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因为继续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权利。国家工商局[1994】第216号文件同时规定了行使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必须遵守的规定,我们以“炉灶曹”商标为例说明。
①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
曹对“炉灶曹”服务商标享有继续使用权。但他看到城区炉灶维修服务市场越来越小,而在郊区会有发展,因此想在顺义县设点拓展业务。曹离开其目前经营地东城区去顺义县开设门脸经营使用“炉灶曹”的行为便属侵权。
②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
③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④不得将服务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是否可以继承尚未有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曹有“灶炉曹”商标的继续使用权,但他不能转让给他人,亦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因为继续使用权是一种法律授予的不受服务商标注册人追究民事责任的豁免权,仅仅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但是曹去世,其继承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
⑤对于那些与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不能享有继续使用权,这是《商标法》和《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
3、公众熟知服务商标
公众熟知商标是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提到的一法律概念。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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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给我的公司办理个商标,要签订一份使用许可的合同,是吗?现在的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怎么写?谁知道的可以为我解答下吗?
[律师回复]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 类 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截止)
  商标标识: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的注册商标遭不法侵害时,甲方必须在得知情况后两月内提起诉讼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保护乙方的利益。
  
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由甲方提供。
  
八、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九、合同期满后,乙方如存有被许可商标商品的,该商品的销售归甲方负责销售。
  
十、违约责任:乙方如果违约,甲方有权中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由于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
一、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 二 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朋友是开公司的,最近有关于商标合同方面的事请教我们,但是我们也不懂,请问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怎么写,谁有范本啊
[律师回复] 本合同许可人是_________(许可人)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_________(许可人)本身,以及向_________(许可人)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_________(许可人)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 商标
  本合同项下的商标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登记注册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商标(以下统称“许可商标”)。
第3条 许可
  3.1 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之使用商品(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商品”)。
  3.2 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且该等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该等商标。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商标。
第4条 期限
  4.1 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直至许可商标注册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4.2 上述4.1条所述之注册期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未到期或未终止使用的商标的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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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范围限于第1、服务场所,第。2、服务的招牌或者是工具,第。3、服务的用品,第。4、企业交易的文书,或者是宣传稿,广告宣传品上所使用的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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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和继续使用权,有怎样的规定
[律师回复] 服务商标的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与侵权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使用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决定了侵权的内涵和外延。确定服务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环节,也是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商标管理,判断他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的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因而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使用有一定的复杂性。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无论是英国的“善之使用”说,还是德国的“严肃合法之使用”说,一般认为只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即应视为使用:
①以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服务商标;
②能达到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表明自己服务质量的效果。据此两原则,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服务工具、附赠物、促销物品上。例如:“全聚德”将其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印刷和粘贴在店内的牌匾、餐具、火柴盒,以及赠送客人的打火机、记事本、字画等。这种使用可以说是从空间上形象地将服务与商标直接结合在一起。它属于服务商标最为普遍的一种使用方式。
2、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外的建筑物或者公共汽车、广告气球、飞船等上面或者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这种使用形式抽象地把商标和服务结合在一起,它同样可以起到表明服务出处和保证服务质量的作用,同样应当认定为服务商标的合法使用方式。
3、联合服务商标中使用了其中一个商标,即视为对联合服务商标整体的使用。
4、防御服务商标在一项服务中使用即应视为在所有服务中已使用。
5、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服务商标,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应视为该服务商标已被使用。
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
凡是连续使用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继续使用权的规定突破了原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形成了同一服务项目同一商标不止一人同时使用的局面,使服务商标的排他性不如商品商标那么严格。服务商标的专用权必须经注册而产生,但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使用也可以产生部分权利,这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从单一的“注册原则”向“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的一步大胆尝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是我国考虑到服务商标的特点,为减少当事人之间因服务商标注册而产生的矛盾,由法规或规章授予服务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服务商标而不受法律追究的一种豁免权力。继续使用权只是一种抗辩权,不是专有权。
继续使用权是一种限制的权利
作为服务商标的权利人,在失去独占使用权的情况下,充分行使禁止权,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因为继续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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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质疑我们没资格使用服务商标,说服务商标不是我们注册的,要求我们提供服务商标使用证据,想问一下服务商标使用的证据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的直接有力证据。如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不包括在此。政府公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如某企业提供的由某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该地方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的证据,此种证据为政府公告,不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判断一个“广告”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应以是否基于商业用途而进行的作为标准。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于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同样由于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
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Trips协议第19条第2款明文规定了“在商标注册人控制的他人使用”(主要指被许可人的使用),符合“其为维持注册所要求的使用”。《德国商标法》第26条第2款和《丹麦商标法》第25条第2款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3.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德国商标法》第26条第2款、《丹麦商标法》第25条第2款及《加拿大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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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使用服务商标?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怎么样使用服务商标?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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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现在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产生了商标纠纷,需要我们拿出使用证据来,我来了解一下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广告物品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中商标标识更是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因此广告是一种较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在考量商标使用证据时,时间因素至关重要。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难以明确其发布时间,因此这类广告难以直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相对而言,杂志、报纸、博览会宣传广告、商品交易会广告等可以提供明确的时间,因此可以作为强有力的商标使用证据。此外,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中,如果含有商标标识或名称,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二、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是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因此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据。不过合同或协议的严谨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做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程度。如果合同或协议中,商标标识不明显,或者压根就没有商标标识,此时其作为商标使用证据一般不会得到认可。
三、发票
发票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凭证,也是记录商业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发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在一些极端特殊情况下,如开具发票时,仅仅填写了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而并没有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了商标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发票上的商标标识不显著或者残缺,因此发票做为商标使用证据效用较低,甚至无效。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是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其手续严格,因此拥有较高的公信力。商标使用者出示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做为商标使用证据,可信度甚高。
五、商标印刷证明材料
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是商标印刷,因此商标印刷证明材料可以做为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商标使用者仅仅提供商标标识实物,而不提供印刷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商标标识实物就无法确认其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也就无法做为商标使用证据。
六、包装物
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容器等,商品包装物上一般会有带商品商标,因此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据。不过包装物较难确定其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包装物做为商标使用证据效度较低,需要结合其它使用证据共同作用。
此外,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口检疫证证明、产品报关单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据。单一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发票、广告物品等往往并不能充分的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因此在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时,最好多出示集中证据,让这些证据相关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如此就可以充分有效的证明商标使用情况,进而强有力的应对商标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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