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6-01
浏览10w+
李泽宇律师
李泽宇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305人
专家导读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本身属于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可以成立当然也就可以因为一些原因而解除。那么这个收养关系在解除之后,会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6)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收养人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2)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4)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以上就是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介绍,同时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关系的解除可能会产生一些纠纷,如果你不知道该如何出来才好的话,不妨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7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6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5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1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6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4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5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2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7****34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4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5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1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3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5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7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收养的关系如何解除抚养关系
收养的关系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除抚养关系。养父母在收养孩子之后就成立了收养的关系,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在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养父母的抚养责任就此成立。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是我父母的养子,现在因为种种原因关系闹得很僵。想要解除收养关系,不知道收养的消解效力是解除收养关系吗
[律师回复]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的原则
二、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一般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⑥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①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
(二)特殊收养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继子女
4.收养成年人: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与收养继子女
5.单方收养
6.隔代收养
(三)程序要件
三、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3、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二)收养的消解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四、收养行为的无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五、收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2)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共同收养,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2.协议解除的程序
(二)诉讼解除
1.养子女为未成年人,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2.养子女为未成年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26条2款
3.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效力
2.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生活费、抚养费的给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当然,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条件: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的分手费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的分手费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正常状态下双方以书面形式给出的承诺受法律保护分手了,要分手费,合理合法吗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事情。比如,分手时女方觉得自己青春受损,强要男方予以赔偿;或者男女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一方赔偿另一方“分手费”。那么,法律上的分手费是什么分手费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吗近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张女士与男友蔡先生2009年经人介绍恋爱,后双方在深圳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蔡先生提出分手,张女士坚持不同意。为了早日甩开女友,蔡先生承诺给张女士一笔“分手费”。口说无凭,虽然蔡先生答应了经济补偿,但是要白纸黑字写出来张女士心里才踏实。于是,俩人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其内容为“
一、自2014年10月25日分手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
二、另蔡先生给付10万元分手费”。此后,蔡先生只给付了张女士1万元,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剩下的钱。张女士不服来院诉讼。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蔡先生理应赔偿剩余的9万元。庭审中,蔡先生提出,他们签订的是一份无偿赠予合同,按照这种合同的性质,在没有给付前,自己随时可以撤销。但法官认为,蔡、张同居多年,A作为女性较为弱势,一直照顾蔡先生的生活起居,现蔡某提出分手,自愿同意给付A10万,双方的协议不能看作普通的赠予合同。法理解析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此外,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说简单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男方就是不给,不跟你签订任何协议,你没有理由强行要求他给予分手费。本案中,张、蔡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并未出现欺诈、胁迫的情形,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该是有效协议。
事实收养关系解除后,财产继承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养子女与养父解除收养关系了,在继承遗产时,要看是与养父母哪一方解除,如果与父亲解除,可继承母亲的财产,如果与母亲解除收养关系,可继承父亲那部分遗产,也就是说只能继承一方。如果与双方都解除收养关系了,就不能继承遗产了。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人民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在准予解除收养时,应当妥善地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和生活问题。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已生活的养子女,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不得要求补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怎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民法典》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范本,要求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男女双方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2002年出生,现年10岁);小儿子:(2004年出生,现年8岁)。双方同意大儿子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也由男方自行承担。小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承担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支付给女方,小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也由女方自行承担。男女双方对儿子都有权探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双方一致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四、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1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效力有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物权法解释: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二、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1,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2,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如果严格地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曾有一段时期,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立法,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目前,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在认识上已经基本一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虽然担保法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但本法在担保物权编抵押权一章,改变了这一规定,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只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效力。司法实践也明确了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原则,如最高人民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解答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履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让方(即出让人)因其过错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看了上面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小编详细大家应该清楚了这两者的区别,上面有说就算没有办理物权登记也是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他们是两个不同的规定,互不影响,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此类知识请咨询365网站的律师。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男女双方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2002年出生,现年10岁);小儿子:(2004年出生,现年8岁)。双方同意大儿子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也由男方自行承担。小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承担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支付给女方,小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也由女方自行承担。男女双方对儿子都有权探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双方一致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四、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如何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彩礼 >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