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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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审讯。现场勘查。摸底排查。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有哪些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有哪些

1、一般侦查措施

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二)审讯。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三)现场勘查。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四)摸底排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五)控制销赃。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

(六) 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在经济案件侦查中,查帐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与案情有关的帐务往来。一般是对现金往来日记帐、银行往来日记帐、物资帐和对涉案经济活动有关的帐页(册)、单据、票据等情况查证。在查帐过程中,往往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特定帐户内特定时期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证。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经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予以冻结。但需注意的是冻结存款、汇款,一般以案件涉案数额为上报,冻结期限为6个月,到期需要继续冻结的,需重新审批,并办理续冻手续。

(七)搜查、收集证据。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获取各种犯罪证据、发现和取得检查鉴定样本、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发现和确认犯罪现场。对于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和书证,可以扣押。但在扣押中需注意扣押物品应开列详细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应及时上报统一保管;扣押的物品可作为证据的要随案移送。

(八)税务核定。在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被指定有权进行税务核定的专业人员,对特定缴税主体在特定时期应纳税和实际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

(九) 刑事技术鉴定。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中,需要对涉案的书证进行鉴别和判断时,公安机关应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科学分析和检验,就涉案的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作出鉴别和判断。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是指文件、印章等鉴定。

(十)查缉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予以捕获的侦查措施。

2、特殊侦查措施

我们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在一般性侦查措施难以达到侦查目的时,应当采取针对性和专门的侦查措施。

(一)技术侦查。在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公安机关进行秘密调查所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二)内线侦查。在侦查活动中为掌握犯罪动向,了解犯罪活动情况,及时获取罪证,运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对象开展的特殊性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卧底侦查、贴靠侦查、复线侦查等。

3、综合性侦查措施

根据案情和侦查需要,将各种侦查措施和侦查策略加以综合运用,实行全方位的侦查活动。综合性侦查措施具有集中性和协调性的特点,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统一指挥、集中力量、相互弥补、把握时机。

4、强制性措施

强制性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有关财产权利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一)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继续犯罪或销毁赃证,在侦查过程中,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二)对财物的强制措施  

为固定证据和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帐户、存款、汇款、不动产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扣押,除公安机关直接扣押财物外,对于财物的强制措施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

(三) 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项问题:因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必须严格依法审批、执行;拘传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对证人不能使用拘传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时,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到期后应及时解除;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应注意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家人和律师;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先报请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后执行。

运用情报资料的侦查措施

经济犯罪情报资料是经侦部门运用各种渠道获得的有关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线索,情报资料工作是经济犯罪侦查中必不可少的基础业务。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情报资料工作可为侦查破案提供信息支持和案件并串服务。

5、侦查协作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密切配合,形成和建立经济犯罪的侦查协作机制。侦查协作具体可以分为:警种间的协作、省市间的协作、港澳协作以及国际协作等。

以上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介绍。经济犯罪侦查的运用大致分为上面六个方面,对于具体案件的侦查,要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及时侦办,挽回好经济损失。这样才能维护好社会安全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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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有哪些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侦查措施和手段如下: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勘验、检查
  
(一)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二)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四)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五)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搜查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三)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扣押物证、书证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刑事侦查中侦查的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侦查措施和手段如下: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勘验、检查
  
(一)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二)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四)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五)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搜查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三)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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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技术侦查措施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最新出台的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二章
第八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与期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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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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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察法实施生效及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
第二次修改后,原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重大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转为(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采取技术侦查的机关也由人民检察院转为(监察委员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规定对此予以细化:
(一)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等案件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调查涉嫌重大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八条 
调查涉嫌重大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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