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营养费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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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人身损害营养费标准

在法律中有一条叫人身损害,说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遭到了伤害。当某个人遭受到了人身损害,他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许许多多的项目,现在律图就来和大家了解人身损害营养费标准。

一、人身损害营养费标准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营养费应当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营养费的确定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经济不发达,生活水平不高,加之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实际情况,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解读:【营养费标准与计算】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

(1)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2)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

(3)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恢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二、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对于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后,哪些损失或损害可以得到赔偿。

注:一般认为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和损害包括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1、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1)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2)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

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

上述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1)医疗费损失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注: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2)误工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注:

①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②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③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注: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4)护理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注: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5)交通费损失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注:这些支出的交通费,也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6)住宿费损失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7)残疾赔偿金损失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

注: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8)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义眼等。配置这些残疾用具费的支出,是财产上损失

(9)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被扶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生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例如受害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来供养的人的生活费全部断绝。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人的生活费,是生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

(10)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

3、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2)丧葬费的损失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致人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人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4)死亡赔偿金的损失受到人身损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凭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5)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当某人遭受到了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其中包括三大类的赔偿项目。营养费的赔偿只是其中的一小项,他的赔偿标准还与伤残等级有关。小编在提醒大家,如果遭受到了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便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关于人身损害营养费标准就到此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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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2、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
3、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恢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人民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完全采纳。若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问题举证,由人民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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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
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但是,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在特别的情况下,伤害重,未必造成残疾;伤害轻,未必不造成残疾。而且,从医学上和治疗的需要来说,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达到残疾的程度,就必须支付营养费。因此,这里所说的伤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
总之,营养费,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因此,应当在营养费的赔偿数额确定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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