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上诉状的范文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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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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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写清上诉人的具体情况,写出相关案件情况,写出上诉请求,以及提出该请求的相关事实与原因。写出相关法院,文末署名。

抢劫罪的上诉状的范文

对于抢劫,很多国家都将其定义为犯罪,在我国更是对于抢劫犯罪有明确的法律惩处制度。对于抢劫罪,法律的量刑有两个判定条件,而对于抢劫犯罪的行为人来说,一份抢劫罪的上诉状也是必不可少的,接下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份抢劫罪的上诉状范文。

抢劫罪上诉状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以上就是抢劫罪的上诉状的范文模版,法律对所有人而言都是公平的,它不放过一个违法犯纪的人,也不会冤枉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希望这份范文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的知识,可以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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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上诉人(一审原告或者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或者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作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对具体的改判请求写明);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主要详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达到二审法院改判的目的。整个上诉的核心可归纳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
此致
某某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律师特别提醒:针对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收到一审裁定的次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情形的,二审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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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抢劫案一审已经结束了,但是当事人对于这个结果不满意,要去上诉,那么这个二审抢劫案上诉状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下面是二审抢劫案上诉状的范文: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兄弟因为抢劫罪被拘役了,准备申请上诉了,所以想了解一下抢劫犯上诉状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抢劫犯上诉状的具体范文如下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最近邻居的儿子因为抢劫罪被告上法庭,我想问下有没有抢劫罪刑事上诉状范文可以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抢劫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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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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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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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遭到了抢劫,现在犯人已经抓到了,有谁可以提供一下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你好,律师,我的弟弟因为被抢劫别人的钱财还受了伤,嫌疑人然后被监控拍到被抓了,我们想要起诉他,我想请问下有没有检察院抢劫罪起诉书范文?
[律师回复]
一、抢劫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抢劫罪罪行。
3、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二、在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时的注意事项
1、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这是拟制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关系着指控的份量,关系着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
2、紧抓抢劫罪案件特点,深入揭露犯罪。公诉意见书有重点地抓住情节最恶劣、手段最残忍、后果最严重的问题论述,能深刻地
3、揭露犯罪,激起公愤,达到预期的效果。
4、抢劫罪的证据分析要全面、客观。
5、结尾提出的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罪责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结论意见要合情、合理、合法。
6、法理论证,可引用法律条文予以论证,也可从法律理论上予以论证。
7、论辩灵活。语言口语化,通俗易懂。
三、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以上便是检察院抢劫罪起诉书范文,如果涉嫌构成抢劫罪,并且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话,我国对抢劫罪的处罚是很严厉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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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起诉书范文该怎么写
抢劫罪起诉书范文应1、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2、紧抓抢劫罪案件特点,深入揭露犯罪。3、揭露犯罪,激起公愤,达到预期的效果。4、抢劫罪的证据分析要全面、客观。5、结尾提出的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罪责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结论意见要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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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抢劫罪无罪辩护词范文有可以参考的吗?因为一个朋友要去处理相关的事情,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亲属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杨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并且研究了济南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济公槐预诉字(2009)323号起诉书。现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公诉人指控的杨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如何对本案定性,不应仅仅依据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口供,而应结合证据,庭审情况综合来看,否则法庭庭审就失去了意义。飞车抢夺定性为抢劫关键在有没有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夺取被害人财物,庭审中,两被告人都不予认可公诉人指控的抢夺行为中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尽管最后另一被告人杨某某最后认可了抢夺行为中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但从他的认可的过程来看,也可以说不得不认可了这一说法。但从他庭审中“整个抢夺行为在
2、3秒中完成的”的回答可以看到事情的真实情况。杨某作为抢包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最清楚事情的真相,相反杨某某没有亲力亲为。这里我们应当依据杨某的回答来对案件定性。所谓飞车抢夺,在被害人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一夺而过,整个过程都是在
1、2秒间完成,不可能有强拉硬拽的相持过程,相反就不符合飞车抢夺的客观规律。当然在抢夺过程中,可能会有被害人下意识的反抗行为,如果依据这点把所有的抢夺行为都定性为抢劫,那“抢夺”这一罪名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所有的抢夺行为都应定性为抢劫。
2、被害人母某的两次询问笔录存在着矛盾之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在2009年9月6日询问笔录中:“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男的伸出右手猛拽我挂在电动车左侧车把上的皮包,我意识到他要抢我的包,我就使劲拽着包的提带,不让他抢”而在2010年1月5日的询问笔录却是:“我的包带比较长,突然感到有人用手拽住了我的包带下方,这时我的电动车仍缓慢行驶,我下意识的用左手拽了一下。摁住了搭在车把上的手提包包带。”一个使劲摁住不让抢,一个是下意识的拽了一下,互相矛盾。2009年9月6日的笔录:“抢我包的衣着我记得,我还看到抢我包的人的侧面了,我可以辨认的出来”我们知道辨认嫌疑人是依据正面照片,我们不得不怀疑被害人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违背客观规律,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母某说看得清楚两被告人的面貌,作为抢夺事件中的被害人,当时正打电话,被告人从后面追来,一把抢过东西,飞驰而过,在当时情形下,被害人惊慌失措,不可能看清楚被告人的外貌。更何况在深夜零时左右?
4、受害人的辨认笔录也同样违背客观规律,在庭审中,两被告人都说到:当时看到的是被害人的背面,没有看清楚被害人的面貌。在当时情况,被告人抢包一夺而过,时间短暂,再加上被告人心虚害怕,没有时间也不可能看清被害人的面目。这里我们认为同辨认笔录同样有失真实,和客观规律相违背,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首先杨某具有自首情节
1、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当时抢包行为已实施完毕,没有被害人指认,公安巡警也是因为两被告人形迹可疑才让被告人停下询问的。而杨某到公安机关(适用的传唤手续而非强制措施详见 2009年9月6日的询问笔录后就主动交代了整个犯罪事实,这时杨某才在传唤阶段。这里杨某应视为自首。
2、杨某不仅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供述了同案犯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根据杨某提供的信息才到杨某某的家中,这促使了杨某某几天后的自首行为。这虽然构不成立功但希望法庭酌情考虑杨某在杨某某自首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从轻量刑。
三、本案法律程序上有诸多违法之处
程序违法导致实体的错误,程序合法才能做到实体的公正。本案法律程序上有以下违法之处。第
一:本案中,公安机关违法超期传唤,从2009年9月5号23时50分到9月6号18时10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不能超过12小时的规定。第
二:本案被告人的拘留时间是在2009年9月6号,而逮捕时间是在2009年10月13号。被告人杨某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此处使用最长的逮捕期限存在严重违法。
四、讯问笔录内容不全
公诉人在庭审中,屡次提到被告人的四次讯问笔录,但在庭审中,我们只看到一次,我们不仅要问为何我们看不到其他几份讯问笔录?其他笔录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仅依据一份讯问笔录
这样会影响我们对案件整体、全面的把握。
五、被告人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其认罪态度
本案中,杨某到庭后,实事求是的交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被公诉人认为认罪态度不好,杨某只是实事求是的交代案情,对案件性质做了辩解,这恰恰说明他对法律的尊重,对案件事实的尊重。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对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到对他认罪态度的认定。
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依法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本案中,犯罪的提议是杨某某,杨某只是酒后一时意气用事,跟随实施了错误的抢夺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人员伤亡,财产也及时的返还到被害人手中,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这里希望法庭酌情减轻对杨某的处罚。
七、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之前一直老实本分,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热爱公益事业。富有爱心,从他的义务献血行为就说明这点。这次走上犯罪道路,也是酒后一念之差,受他人唆使。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希望法庭给他次机会。
八、本案被告人的妻子刘某患有重度白血病,已病入膏肓,生命垂危。患者最大的愿望就是在生命的最后时间里能和被告人度过。“法不外乎人情”希望法庭能从人道主义出发,考虑被告人杨某的量刑。成全一位无辜患者的遗愿。
九、法律的作用惩罚犯罪,但更重要的是教育为主,宽严相济。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已羁押半年之久,已深刻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吸取了教训。希望法庭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抢夺。而此次的抢夺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考虑并采纳。
谢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以上是抢劫罪无罪辩护词范文,希望有帮助
我弟弟抢劫被抓,还被查出以前也抢劫过别人,但他都是别人教唆的,他自己不想的,现在家里人在帮他做辩护,想问一下有没有多次抢劫罪辩护词范文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多次抢劫罪辩护词范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刘某抢劫罪一案,是 法院指定,受 指派,由我 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 , 本案被告人刘某抢劫罪 名成立 , 但是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刘某出生于 1994年 4月 24日,在 2011年 3月 的五次犯案中,年仅 17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 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刘某适用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刘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供述一 致,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试 行 )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 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 采纳。
2、被告人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 全,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未 成年人保护法》第 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 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 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因此, 特请求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 判处被告人刘某。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刘某系未成年人,初犯,主观 恶性较小,并具有良好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具备法 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 轻处罚。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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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的刑事起诉书格式范文怎么写?
首先就是要写明起诉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就重要介绍起诉的事情原因,最后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写的申请书作出决定,然后在等待法院开庭,在开庭做出相关指正,以此内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罪名,最后等待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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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目前接触到较多的案件是关于抢劫罪,想要多了解一下关于抢劫罪无罪辩护范文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不构成抢劫罪但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如下,您可以参考一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杀猪的意思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女的就将该男子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但以下几点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
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人身暴力或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制,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2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某2三人一同进屋,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奸,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并索要赔偿。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是获取财物,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系。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合理合法。该暴力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殴打的目的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都会这么做。以达到演戏的逼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是演戏的一个环节。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也为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第
二、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2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关键。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之所以交出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但这种强制并不能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第
三、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本案中,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人身并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2、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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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上诉状:上诉人的基本信息;上诉人对于案件的相关上诉理由;请求法院对上诉人使用缓刑;请求理由;受理法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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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结合起来,要去辩护,那么要咨询一下,关于辩护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范文有可以参考的吗?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周的辩护人。受理此案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现就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提出以下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1、虽然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其主观故意是诈骗。其通过假扮和尚,免费向路人赠符,骗得他人签名,以索要香火钱的名义来获取钱财,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虽实施了轻微暴力,其目的在于给被害人施加压力,以尽快的实现其骗取钱财的目的,而非抢劫。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完全可以用快速、简洁的方法将被害人的所有现金和一切值钱物抢走,而不必与被害人纠缠不休,且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并没有抢劫的故意。
2、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本存在获取更多财物的机会,但却没有占有更多的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那么所获财物自然是越多越好,而不会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表现的对财物的放弃,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
二、在对人身侵害的暴力程度上,本案三犯罪嫌疑人只采取了轻微的暴力,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低,不具备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程度。
抢劫罪作为刑法中的重罪,其构成要件是相当严格的,暴力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强制及身体强制应当是明显的。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暴力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除了交出财物别无选择。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抑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常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手段、时间、场所、对象、作案工具,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以一般人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件发生在3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南城百货恒波手机店门口,此时此地人来人往,人流量大,在不到两米的地方,就有卖红薯的人,这样的环境下,轻微的暴力行为根本不能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境地。被害人完全可以选择呼救、报警等方式来阻止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纠缠,而被害人从始至终均没有呼救。
犯罪嫌疑人未携带和使用任何作案工具,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被害人的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这不仅从侧面印证了当时犯罪嫌疑人没有以暴力手段劫取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程度是非常轻微的,对受害人无生命和健康上的威胁。这种暴力威胁程度与抢劫罪中“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在行为人未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时,暴力的伤害后果是认定抢劫罪的情节之一,且必需达轻微伤以上后果。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获取财物只有19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致人伤害未达轻微伤,所以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但是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很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的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予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其未必就达到应处以抢劫罪的刑罚标准。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但要分析某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将任何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无论是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 “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害程度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但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直接以抢劫处理又不符合我国罪刑相适原则,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又不处以刑罚又不足以打击犯罪时,不得以退而求其次,在刑法分则中寻找犯罪构成相类似的罪名予以处罚,以此来弥补法律的漏洞。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与抢劫罪相类似,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也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但其行为程度较抢劫罪低,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轻罪,用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抢劫罪相似,但三名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谋抢劫,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没有携带凶器,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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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检察机关上班,今天回家他说有有关共同犯罪刑事判决书的问题,不知道哪位律师可以提供2018年湖南共同抢劫罪判决书范文,谢谢
[律师回复] 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3月3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湖南省龙山县看守所,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桥南开发区某某制衣厂西侧草坪上,采用殴打、搜身等手段,劫得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中天手机1部及现金35元,共计价值530元。
  2.2008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桥南开发区某某制衣厂西侧小路上,采用殴打、搜身等手段,劫得被害人阮某、王某丙的天时达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及现金300元,共计价值1143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 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阮某、王某丙的陈述,证人熊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本院(2009)杭萧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抢劫所得尚未追回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这个就是共同犯罪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诉讼状范文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民事诉讼状范文怎么写 一、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两项结构内容,即标题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标题 经济纠纷状的标题是这种诉讼文书的特定名称,一般应根据经济纠纷案件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比如内容涉及经济合同纠纷,标题则应写明“经济合同纠纷状”。但在写作实践中,多以“经济纠纷状”或“经济状”为标题,有的则以“状”直接代替标题。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 在这一结构项目栏内,要分别写明上述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如果上述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有委托代理人,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有时有些状的当事人除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还可能牵涉到第三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状中还应写明第三人的身份概况;第三人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也应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正文 经济纠纷状的正文主要包括 ①请求事项(或诉讼请求)、 ②事实和理由等两项结构内容。 有的状稍有不同,其正文是由案由、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等三项结构内容构成,而且请求事项是置于事实和理由之后。因前者使用较为普遍,所以这里仅就前者的正文结构方式作具体介绍。 1、请求事项,或称诉讼请求。 它是原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提出的依法解决有关经济权益争议或侵权赔偿的具体要求,也就是原告人请求解决的具体事项。因经济纠纷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因此不同状的请求事项也是因事而异的。有的诉请变更合同,有的诉请归还产权,有的诉请偿还拖欠货款,有的诉请赔付违约金,有的诉请赔偿其他损失,等等。有的请求事项可能不止一项,若有两项以上的,还应一一分项列出。 2、事实和理由。 这是经济纠纷状的正文,也是核心部分。这一部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摆事实,讲道理。所以它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事实和理由两个方面。事实方面,重在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发生经济纠纷的原因、经过和争执的焦点等交代清楚,让人明白案件的来龙去脉及症结所在,为阐述理由打下基础。陈述事实之后,便进行说理。说理时,要注熏分析有关事实和证据,以证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是可靠的。同时,还要通过分析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证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再引用恰当的法律条文,说明的法律依据,就可以使整个论证过程顺理成章,严谨周密,理由充分,并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 三、尾部 经济纠纷状的尾部,主要包括致送、署名及日期、附项等三项内容。 1、致送。 这一项目内容要表明该状送呈的对象,即送呈哪一级审理,就标明哪一级的名称。一般用“此致”“×× ××人民”的形式标出。选择送呈对象时,必须注意选择对当事人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否则,选择不准,写得不对,不仅会给错送的人民造成麻烦,而且也会使自己的耗时费力,甚至会贻误时机而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结。 2、署名及日期。 原告署名应在经济纠纷状尾部的右下方。原告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署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在单位名称之下再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一般用“具状人(或原告):×× ×(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的形式署出。日期应写在署名之下,一般应是状递交于人民的日期。年月日必须写全,不得任意缩略。 原告的状如果是请律师代写的,则应在尾部年月Et的下一行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或“代书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字样,以示负责。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经济纠纷打官司流程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经济纠纷的成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经济纠纷状的注意事项 1、提出请求事实要具体、全面,不得笼统或含糊不清。数字必须准确无误。 2、诉讼理由要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明确清楚的事实基础之上,说清楚案件事实与理由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备。 3、注意人称的一致性。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叙述的人称要前后一致,如用第三人称时就要称原告与被告。 4、语言做到准确、严谨,表述富有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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