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衅滋事罪中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器械。认定时需考虑其是否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及主要功能是否为伤害人身。 用法上的凶器指从使用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判断时需考量物品的物理属性,如坚硬、尖锐程度;使用的主观意图,即行为人是否有意将其作为伤害工具;以及使用方式和环境,在冲突中持该物品攻击他人,就可能认定为凶器。例如随手拿起的棍棒,若被用于攻击他人,可认定为凶器。
二、寻衅滋事罪中如何区分主从犯
寻衅滋事罪区分主从犯,主要看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主犯是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组织、策划、指挥者发起犯意、制定计划、安排分工,对犯罪进程和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积极实施者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且行为积极主动、对危害结果发生起关键作用,通常也认定为主犯。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次要实行犯虽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但情节较轻、造成危害不大。辅助犯则未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而是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工具、望风等。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原因力大小等来准确区分主从犯。
三、寻衅滋事罪致死如何判刑
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一般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是根据具体情形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 若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并导致他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行为手段、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来准确量刑。
在探讨寻衅滋事罪中凶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时,我们了解到它关乎到犯罪的定性与量刑。除了文中提到的常见认定要点,比如器具的杀伤性、使用方式等,在实际案件中,一些看似普通的物品若被用于寻衅滋事且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可能被认定为凶器。例如,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而携带的棍棒,即使未实际造成严重伤害,但因其具有潜在危险性,也可能被视作凶器。如果您对寻衅滋事罪中凶器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相关案例分析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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