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不够残赔偿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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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损害不够伤残等级可以获得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不够残赔偿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所了解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实都是针对鉴定出来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情况,那要是鉴定出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不够残的话,此时又能获得哪些赔偿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人身损害不够残赔偿哪些

人身损害不够伤残等级可以获得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一般伤害情况的赔偿内容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要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不够残的话,此时也是需要对受害人做出相应赔偿的,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而具体每项的赔偿标准,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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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纠纷,是基层受理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
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一、现状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委托的鉴定,按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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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评定。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评定。
(三)、根据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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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不同等级,伤残赔偿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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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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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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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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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级别
。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2、1、4 三肢瘫(肌力1级。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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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应该如何做伤残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在向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1、伤残鉴定申请书与诉讼状同时递交立案庭
2、由出具委托书并由法官或书记员陪同当事人一同到中院选定鉴定所
由中院摇号产生鉴定所单位。确定鉴定后中院受理单位在委托书上盖章,并由人员在委托书上写上已通知被告没有到场字样,并由人员签字。
3、确定鉴定所后,当事人可主动去鉴定单位办理鉴定事宜。
一般情况下,选定鉴定所单位后,要等待鉴定所的通知,才能去鉴定所办理鉴定事宜。中国医科大学鉴定中心可以在选定鉴定所后,当事人可以主动去办理鉴定事宜。
出具委托书,当事人受害人亲来到鉴定所。将病历、住院资料及所拍摄的片子给法医进行当面检查。同时,询问受害人病情。检查受害人受伤部位的情况,法医做笔录。检查合格后,去缴鉴定费用。然后,鉴定单位给受害人拍摄照片。
1、病历及住院病案等资料;
2、各种医疗检查资料片子;如:CT片等。
3、委托书。
在委托书上人员写上依据什么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字样并由人员签字。
2017年合肥工伤人身损害二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律师回复] 2017年安徽(合肥)工伤二级伤残约赔偿180至240万元(不含医药费)。已购买社保的由社保基金支付费用,单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未购买社保全部由单位支付。
一、医疗费用:
计算方法: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未在1个月内申请工伤,申请之日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批注:已购买社保的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工伤。单位未在1月内申请,劳动者可以在事故发生日起1年内申请。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方法:本人工资×25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合肥律师杨浩批注:若劳动者工资低于合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即5484元×60%
三、伤残津贴:
计算方法:本人工资×85%,按月领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批注:(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同时享受。)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退休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计算方法:本人工资×[250-4×(年龄-35)]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合肥律师杨浩批注:此项针对未买社保人员,与第三项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计算方法: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杨浩律师批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住院护理费:
计算方法:5484元×80%×住院天数÷30天(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七、生活护理费:
计算方法:5484元×相应百分比-----批注:(此为出院评残后的护理费,需要鉴定,按月支付,分为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三个等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法: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九、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计算方法:凭发票计算。律师批注:一般为280元。劳动能力鉴定在二次手术完成、治疗终结后两个月左右为宜。需要生活护理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一并提出鉴定。
十、交通费:计算方法:凭发票计算。----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一般不支持交通费;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凭发票计算。

一、辅助器具费:
计算方法: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确认。---律师批注:可由专门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综上,合肥二级工伤约赔偿180万以上,大部分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按月领取。
2020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系数标准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系数标准如何计算?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人身损害赔偿该怎么计算?
1、医疗费用部分
(1)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
(2)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
(3)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
(4)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
(5)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
(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伤残赔偿部分
(1)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十级伤残赔偿2年。
(2)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每超过60岁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算5年。但每年总和不能超过平均消费性支出值。同样需要乘上伤残比例系数,并且需要扣除其他负担该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份额。
3、如果死亡:
(1)丧葬费:受诉当地平均职工月工资,计算6个月。
(2)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3)死亡赔偿金: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4、其他: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在赔偿之内;证明有精以及误工费等等,对于超市员工抢劫受伤的情况,是因为员工主动实施了违法的行为,导致自己受伤,超市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赔偿责任的,因此员工受伤的侵权责任人不是超市,员工需要自己,负担自己受伤的医疗费用,这就告诫我们在生活中一定不要有一些违法的行为,否则后果,可能是自己无力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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