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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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及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委托代理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经常遇到有朋友提出对委托代理合同管辖属于哪里的问题?看到的解答也形形色色并不统一,有朋友说是属于当地工商局管辖、也有朋友说是属于当地法院管辖?那么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待委托代理合同管辖问题又是怎样的呢?律图为您解答。

一、委托代理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及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1、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2、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的种类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民法典》第920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民法典》第932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民法典》第923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之前有人问小编委托代理合同管辖是属于工商局还是法院?通过上文中对于委托代理合同管、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地中提到的相关内容相信您对这个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当然如果情况特殊,您也可以找到专业的律师帮您再具体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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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 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中的两个以上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10、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管辖。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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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地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地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 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中的两个以上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10、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管辖。
你好,我要找有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资料,最近需要用这样的资料,希望能找到。谢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被委托人
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被委托人。
他们的分类有两种:
(一)根据授权从事商事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经纪人;
(二)根据授权从事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代理人。
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依据委托协议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
三、被委托人和委托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受托人的责任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受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令,因为受托人按指令所得理的事务是委托人的事务,不得在授权范围以外从事有关活动。
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指令后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受托的事务转托第三人处理。如遇必须要转托第三人办理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后果自负。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受托人按受委托人指令后,应千方百计完成委托事项,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因此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完成事务的进度。事务全部办结合,应尽快向委托人报告处理事务的结果。
4、交付财务和转移在以利。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交办的事务过程中所收到的物品、孳息及其他财产,应当及时交还给委托人,不得随意转移、扣压、变卖有关物品,否则依法承担责任。
5、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违约或产生违法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及法律责任。
(二)委托的责任
1、明确委托事项。将委托事项明确告之受托人,并提出具体要求,用语应简明易懂,防止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语言。
2、交付约定费用。为了使受托人顺利处理其委托的事务,有时需要用一定数额的费用,委托人应按约定及时予以支付。支付的方式由双方商定,即可以预付,也可偿还。对于受托人为处理约定事务而自己垫付的费用,委托人有不可抗辨支付义务。
3、清偿债务。如果受托人超越授权范围对事务进行处理。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反对,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故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期间所负的债务,同样负有清偿义务。
4、给付报酬。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其委托事务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如数支付报酬。
5、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用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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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管辖权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委托合同的管辖权的确定标准是:由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但如果对于双方有约定实际交货地的话,那么就会按实际交货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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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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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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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中的两个以上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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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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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 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中的两个以上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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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管辖。
我之前因为某些事情和人签订了委托合同 现在起了纠纷 想问一下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签订委托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注意事项
委托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合同,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合理利益,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条款的约定。
委托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委托合同之期限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受托人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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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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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时间,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他事项
在订立合同,建议根据实际具体委托事项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的当事人,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或消灭则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委托合同则与此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也只是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其本身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你好,我要找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资料,我最近需要这方面的资料文件,希望有这方面资料的好同志门给我提供一下,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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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被委托人
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被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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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授权从事商事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经纪人;
(二)根据授权从事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代理人。
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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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受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令,因为受托人按指令所得理的事务是委托人的事务,不得在授权范围以外从事有关活动。
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指令后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受托的事务转托第三人处理。如遇必须要转托第三人办理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后果自负。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受托人按受委托人指令后,应千方百计完成委托事项,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因此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完成事务的进度。事务全部办结合,应尽快向委托人报告处理事务的结果。
4、交付财务和转移在以利。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交办的事务过程中所收到的物品、孳息及其他财产,应当及时交还给委托人,不得随意转移、扣压、变卖有关物品,否则依法承担责任。
5、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违约或产生违法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及法律责任。
(二)委托的责任
1、明确委托事项。将委托事项明确告之受托人,并提出具体要求,用语应简明易懂,防止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语言。
2、交付约定费用。为了使受托人顺利处理其委托的事务,有时需要用一定数额的费用,委托人应按约定及时予以支付。支付的方式由双方商定,即可以预付,也可偿还。对于受托人为处理约定事务而自己垫付的费用,委托人有不可抗辨支付义务。
3、清偿债务。如果受托人超越授权范围对事务进行处理。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反对,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故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期间所负的债务,同样负有清偿义务。
4、给付报酬。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其委托事务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如数支付报酬。
5、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用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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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是合同的履行地;一般就需要看双方在合同中是如何进行约定的,如果产生合同的纠纷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法院也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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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委托拍卖的合同中有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及管辖地的,就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和管辖地来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在委托拍卖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地的,就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在合同的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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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诉讼管辖地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委托合同诉讼管辖地一般都是由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但如果对于双方有约定实际交货地的话,那么就会按实际交货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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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包括原告、被告和
第三人。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有:
(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
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
(2)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为有管辖权的。”该条更明确规定异议主体为被告。
(3)管辖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4)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提出管辖权异议。
(5)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假如他申请参加诉讼,则表明他承认和接受了的管辖,如果他对受诉管辖有异议,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而另行向有管辖权的。
无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其只能依赖原、被告一方,因此,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
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其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当理解为对其提出时间的限制。而对于民事诉讼法,因其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认默示协议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而默示协议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故而该条在管辖制度中没有普遍性,据此确定管辖权异议之主体的观点也就失去其前提条件。因此,据此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的观点是片面的。
第二,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受理原告的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已非原告所选择的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
第三,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原告必须一同参加诉讼,而不能另行,即使不认可提讼的原告所选择的,他都必须参加诉讼,若他一参加诉讼即被推定为认可提讼的原告选择的,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提讼的原告选择受理的行为,事先并未经共同原告承认,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后,如果不认可受诉的管辖权,应有权提出异议。
第四,目前我国的第三人制度还存在较大缺陷,基于地方利益考虑,有时甚至任意追加第三人,恣意扩张该院管辖权的情形。若不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其很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牺牲品。因此,有必要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
最后,从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置的价值来看,其目的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保证诉讼管辖制度的正常,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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