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协议证明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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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2、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协议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协议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
解除协议证明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份有效的解除协议证明意味着当事双方签订协议在法律效力上已经消灭,是协议关系的终止,是法律上一个重要的法学名词,有着很多独特的法律特征。那么,关于解除协议证明有哪些法律特征您知道吗?让律图小编为大家解答吧。

解除协议证明法律特征

(一)解除以有效协议为标的

中国协议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协议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协议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协议,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

(二)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协议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协议。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协议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协议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协议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协议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协议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协议(如买卖、租赁诸协议)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协议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协议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三)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协议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协议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协议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协议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解除的效果。这也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四)使协议关系消灭

协议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协议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一类是使协议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协议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协议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协议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协议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五)我国协议法对协议解除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协议法第97 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协议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条可以看出我国协议法将协议解除的效力分成两块,无溯及力和有溯及力。

1、协议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尚未履行协议的状态与前的情形并无不同,因而解除协议只需单纯地终止协议的权利义务。因此这类协议的解除没有溯及力。

2、协议已履行,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协议的性质来决定协议是否有溯及效力。

从上文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大家也对解除协议证明有哪些法律特征了解了吧,这些特征涵盖了解除协议证明有效性的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同时通过对解除协议证明的这些法律特征我们可以加深对协议解除法律方面效力的认知,助于我们更好的处理协议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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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点与遗赠不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依遗赠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另外,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遗赠则不同,遗赠人在设立遗嘱后,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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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并生效,虽然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但这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而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时才成立生效。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部分,即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部分内容,扶养人应在协议成立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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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在想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不知道我应该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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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协议离婚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协议离婚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协议离婚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一种离婚方式,因此只有夫妻双方才能为之。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配偶的同居者不能成为协议离婚的主体。在我国,生活中存在的事实婚姻,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婚姻效力,但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

二,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离婚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该协议是对离婚及其后果的综合处理,关系重大。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协议解除。

三,在性质上,现代的协议离婚一般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问题的合意,如果不由专门机关依一定程序认可,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现行法中的协议离婚,都不是自行离婚。在我国,协议离婚在性质上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才能完成。

四,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涉及的一切问题均形成合意,即夫妻对离婚本身及其后果的协商一致。因此,一切基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对离婚问题的合意而成立的离婚都属于协议离婚。只要具备合意的基础,那么,无论是认可程序不同,管辖机关不同,还是达成合意的时间、方式不同,都不影响该项离婚的协议离婚性质。如果缺乏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的合意,则不构成协议离婚。换言之,协议离婚排除根据夫或妻一方的要求成立的离婚,以及夫妻双方虽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但对其他后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成立的离婚。
三、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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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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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原因)。这种条件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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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别除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别除权的特征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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