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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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在生活中经常有发生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甚至个别不法分子公然冒充他人、伪造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诈骗活动,使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列举一个相关案例,并做出分析。

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

1、案情:

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刘某租用某小区住宅一套,与房主签订租房期限为两年。刘某伪造以自己为房主的产权证明,购房发票等房屋买卖证明文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卖房信息欲以超低价格出售该房屋。被害人张某某在看到该卖房信息后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商量买房事宜。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出示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等伪造的文书,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急需用钱,要求被害人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主动降低价格,条件是被害人一次性将购房款交付刘某。被害人张某见房价确实便宜,遂信以为真,交付40万元房款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人刘某将伪造的购房合同等交付给被害人张某。事后,被害人发觉上当,文件系伪造的。公安机关将已潜逃的被告人刘某抓获。

2、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刘某的“骗房”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刘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体而言,就是刘某通过伪造的产权证明等文件,使被害人张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刘某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支付财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罪。

3、分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就本案来说:

(1)被告人刘某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刘某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房款到手,便大事告成,逃之夭夭,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应以诈骗论处。

(2)刘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骗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但本案中刘某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刘某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本案中的刘某伪造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在合同签订后,根本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通过小编列举的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让大家了解相关案例具体内容以及处理方式,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当然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还有其他情形,小编下次还会为大家做出介绍。如果有什么疑惑,可以来律图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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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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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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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部位:__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___结构:_________;
  
(二)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_________(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地产四至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性质为___________(国有/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五)房屋平面布局及附属设施状况、套内装饰标准: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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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起诉称:双方在昌平建委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原告将房屋抵押给被告,以向被告借款治病。被告要求原告用其房抵押才同意给付600000元,原告被迫同意。至今,被告从未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房产抵押合同及借据亦未生效。故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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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产证;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B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3年春节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00万元、美金99000元。2008年初,原告主动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以补偿对被告的亏欠。2008年6月,原被告双方因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不得交易,而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先以涉案房屋抵押,等涉案房屋符合政策要求后再将其过户给被告,如因政策或其他原因无法过户的,原告应当偿还前述借款。至于合同中借款金额于前述不符的问题,系有关部门告知涉案房屋价值应当低于500000元,所以双方将借款金额改为6100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2500000元,依约超额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后,双方立即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对其主张的已将借款全额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指定,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检材《借款合同书》中“程蓬勃”签名与样本中的“程蓬勃”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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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未交付借款,根据举证规则,被告应当承担证明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责任,由于被告未提交有力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被告不能证明担保的债权客观存在,即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持有涉案房屋房产证,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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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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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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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1、购房产权证还没有办出来的房屋,要注意核实动迁安置协议,要求动迁安置协议上的被拆迁人和同住人签字。2、在动迁安置协议上签字的人可能只有被拆迁人,但法定的同住人是拆迁安置房屋的共有人,所以在购买房产证还没出来的房屋时一定要求同住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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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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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案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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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意向金”问题法律分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意向金”问题法律分析意向金,也有称为“意向金”,是从港台传过来的叫法。在有中介参与的二手房屋买卖中,很多中介都要下家或上家先交纳一笔“意向金”;一手房买卖中,也有很多收取“意向金”。这就有必要分析一下意向金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规定。
一、“意向金”的性质
首先,与定金、违约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同,在我们国家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意向金”,对意向金的收取和处分规则均没有。
其次,根据民法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双方平等协商,对“意向金”的处理明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说该约定是有效的。所以,以一句“于法无据”一概否定意向金的收取也是不对的。关键是收取意向金时,中介或开发商有无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是平等协商达成的,是否涉及不平等合同、霸王条款。
二、“意向金”转“定金”“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完全履行的,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1、意向金不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的,但没有约定为“定金”的,都无权要求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可见意向金不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下家或上家撤回买卖意向时,中介或开发商无权罚没意向金,可以要求返还;反之,对方违约的,交付意向金方也无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2、合同约定意向金转化为定金有很多中介在合同中约定,议价成功的,所交纳的意向金即转化为定金。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说是有效的。下家或上家在签议定书、居间协议、代理协议等时,要看仔细,当然中介应该予以说明。一旦签订了含有意向金转化为定金条款的协议,议价成功后,交付意向金方违约的不能再要回来,收取方违约的则要双倍返还。
三、中介能否自己罚没“意向金”实践中有很多下家或上家在交付“意向金”后反悔,向中介索要遭到拒绝。有的中介声称要罚没意向金,有的称抵作中介费。其实,中介这样做的违法的,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一般充当居间介绍或作为买或卖一方的代理人。如果中介公司以居间人身份出现,则是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只有在促成房屋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情况才要求支付居间费;如果因委托人原因居间不成,可以要求支付居间活动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等)。如果中介是买卖双方中一方的代理人,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可见,中介作为一方的代理人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从事代理活动,根据约定收取报酬。因此,中介公司是无权罚没“意向金”的,也不能以抵作中介费了事,是不是支付居间费,要看居间成功与否;是不是支付委托代理报酬,要看委托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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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地案例分析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原因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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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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