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约定试用期有什么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冯浩全律师
冯浩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4万人
专家导读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相当于订立了一份没有试用期的合同。由于没有试用期,企业不能行使试用期特有的解除权(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很可能导致企业留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或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

单独约定试用期有什么风险

有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就像不按照法律规定来单独约定试用期。殊不知,这样反而还要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那么大家知道单独约定试用期有什么风险吗?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单独约定试用期单位有何风险

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约定试用期。其实,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劳动合同法》对单独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所谓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期限就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试用期是可选择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相当于订立了一份没有试用期的合同。由于没有试用期,企业不能行使试用期特有的解除权(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很可能导致企业留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或者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相反,如果案例中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试用期约定在劳动合同里面,并且有证据证明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还隐藏着另一个风险,即可能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成立。由于“试用期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如果盲目地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那么,这就属于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就会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成立。

二、试用期一般为多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应该至少三个月。

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企业与员工单独约定试用期有什么风险,此时约定的试用期就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成立。对于企业来讲,这样反而更不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3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4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单独约定试用期有什么风险
一键咨询
  • 136****22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3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1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5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0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0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5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82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8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2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4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0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5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3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8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能否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可以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地上车库单独产权转让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地上车库没有单独产权能转让吗无产权证的地下车库或者车位不受保护,当发展商把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由于这些产业并非属于发展商的,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这些没有产权的共有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有权向申请撤消发展商对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合同撤消后,购买这些私卖车位的业主只能向发展商追讨购车位款项。一旦房地产商“跑路”,业主的钱就存在追不回的风险。地下车库或者车位因为没办理产权登记,有可能被开发商二次甚至多次销售,有的开发商迟迟没办理这个“确权”手续,使得买了车位的小业主始终拿不到产权证。如果开发商等车位涨价时再办确权手续,把车位以高价
第二次卖出并帮
第二买家办理完过户,那么
第一次的买家反而成了被赶走的那个。“法律就只承认已过户的车位”。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1、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
2、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转让方式。
3、招标转让招标转让是指被转让产权有多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且买受具有相关条件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4、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5、继承转让继承转让是以继承、遗产分配等形式的一种转让方式。对于你提出的“地上车库没有单独产权能转让吗”问题,车库里面还要收取每个月的管理费的,比普通的停车位要高,购买价格也是要高很多的,没有产权的车库是有危险的,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可以卖卖。
如何防范合约履约风险?
[律师回复] 一、合同履约风险如何防范本方履约能力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签订合同时,不考虑或较少的考虑本方是否具备履约合同约定的能力,盲目的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合同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的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二、合同形式的风险如何防范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独立董事有什么风险
目前独立董事所面临的的法律风险责任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其中民事法律责任又存在有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独立董事必须履行对上市企业的忠实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其依法必须对其不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合同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企业如何防范试用期用工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方面加以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1)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
按照劳办发[1995]1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企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间界限,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便丧失了利用试用期保护劳动权益的权利。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不应出资培训
按照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就明确地告诉企业,若企业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一旦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不能得到退还,企业将会权益受损。
(3)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宜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抵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底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独生子女继承有风险吗?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过程之中是有一定风险的,首先即使是独生子女也通常不能继承父母全部的遗产,再者对于父母属于债务人的情形,继承遗产后有可能会被要求偿还债务。对独生子女继承有风险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企业怎样防范试用期用工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方面加以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1)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
按照劳办发[1995]1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企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间界限,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便丧失了利用试用期保护劳动权益的权利。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不应出资培训
按照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就明确地告诉企业,若企业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一旦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不能得到退还,企业将会权益受损。
(3)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宜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抵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底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8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企业怎么防范试用期用工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方面加以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1)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
按照劳办发[1995]1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企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间界限,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便丧失了利用试用期保护劳动权益的权利。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不应出资培训
按照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就明确地告诉企业,若企业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一旦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不能得到退还,企业将会权益受损。
(3)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宜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抵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底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独生子女继承有什么风险?
独生子女继承有什么风险,可能会导致继承遗产没有办法完全的继承。但是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继承,首先是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来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之下,才是按照民法典当中规定的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完成继承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什么是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8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哪些事故单独破碎险不赔,玻璃单独破碎险如何理赔
[律师回复] 一、哪些事故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赔 (一)玻璃贴膜损失汽车玻璃贴膜已经成为当前人们的一种时尚和习惯,而且某些高档贴膜还是价格不菲。汽车玻璃破碎更换后,贴膜也必须相应更换,无法重复使用,但是由于玻璃单独破碎险承保的是玻璃本身,保险公司对贴膜损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天窗玻璃损失而今一些中高档轿车都装有天窗,但天窗玻璃的损坏,却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因为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规定,承保的玻璃范围只包括前后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 (三)标识损失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会贴有诸如交强险标、年检标、环保标等标识,这些标识一般都是一次性粘贴使用,前风挡破碎更换时无法取下来重复使用。这些标识本身虽然价值很小。但是补办这些标识会产生一些时间成本和费用损失,这部分损失也是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的。 (四)进口玻璃按国产承保其中的差价损失一些原装进口汽车或部分国产中高档汽车,都是使用的进口玻璃,在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注明按进口玻璃承保还是按国产玻璃承保,这其中的费率是有区别的。如果本身是进口玻璃而按照国产玻璃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会依据国产玻璃价格赔偿,对于与进口玻璃之间产生的差价损失不负责赔偿。 (五)附加设备的损失有些车主由于某种需要,在汽车玻璃上安装了一些电子设备,例如卫星导航仪等。汽车玻璃遭受严重撞击损坏时,这些设备往往也会相应受损。由于属于新增设备,因此也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 (六)修理过程中的玻璃破碎损失对于在安装、修理汽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明确规定,安装、修理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 二、玻璃单独破碎险如何理赔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就如同为爱车的“脸面”买了一份保险,非常重要,故玻璃单独破碎险在附加险中也是一个极为常用的险种。不少车主习惯性地认为玻璃单独破碎属于车辆损失险范围,其实,如果没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是不能获得赔偿的。这里特别要强调一点的是:所谓玻璃单独破碎险,即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车主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公司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保险条款方面,尽管全国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有所不同,但玻璃单独破碎险都被涵盖其中,只是有的保险公司将其作为主险的部分内容出售,而有些保险公司则将其作为附加险种出售,需车主选择购买。在某些地区的某些保险公司,玻璃单独破碎险甚至仅是单独为前后挡风玻璃设计的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这就需要车主特别留意保险业务员提供的险种方案中是否已包含玻璃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吗?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劳动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如果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之下,必须要严格地符合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第19条当中的约定,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是不能够超过一个月的使用期。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如何防范履约能力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合同履约风险如何防范本方履约能力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签订合同时,不考虑或较少的考虑本方是否具备履约合同约定的能力,盲目的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合同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的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二、合同形式的风险如何防范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什么是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单独约定试用期有什么风险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