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来说,了解破产清算向税务局申报的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懂得相关知识,做出按时申报,才能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同时保障国家税收权益。那么,企业破产清算向税务局申报的程序是什么,我们需要注意的事项又有哪些呢?律图小编就下文为您解答。
一、企业破产清算向税务局申报的程序
当企业发生破产情形时,应主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且申报时间限定在清算之前,之后再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税收债权情况,向法院申报债权。必须经过申报,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需要注意的事项
税收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1、关于税款范围,实践中,破产企业欠税的涉及范围往往较为广泛,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需要讨论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类基金(以下统称附加和基金),是否属税款组成部分?是否应纳入税收债权一并申报?
意见是:《破产法》第八十二、一百一十三条提及税收债权时,都只指明“债务人所欠税款”、“破产人所欠税款”。附加和基金,是国家责成税务机关征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费用,在破产时将其纳入税款范围,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具体处理时可以将所欠附加和基金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单独归类申报、审查和确认,与所欠税款分别在债权表中列示。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于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的罚款,是否属破产债权?是否可以纳。入税款一并申报?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精神,破产企业所欠税收滞纳金、罚款等,为除斥债权,不属破产债权。
《破产法》中未出现“除斥债权”这个概念,所以现在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列为除斥债权不予确认,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果说税收滞纳金、罚款属税款范畴。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实际操作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将税收滞纳金、罚款作普通破产债权处理;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单独申报、审查和确认,或者与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报、审查和确认。
2、税收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实践中可采取例外原则,即允许税收债权申报部门检查破产企业会计账务,列出欠税清单。尔后由管理人委派对税收有专长的人员对清单进行审查复核,核对无误后。再通过编制《债权申报对账单》确认双方共认的欠税及欠费余额。
编制上述对账单时应注意:凡调增企业(债务方)余额的,应在右列债务方“核对调增数”中的“其中”下行及以下分条列出。也可以用欠税清单作为附件,在“其中”项目列示汇总数:上方“债权入”栏填写国税、地税机关名称,下方“债权性质”栏,申报欠税的,写“税款”:申报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的,则写“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所欠税款与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税收滞纳金、罚款应分别填单申报。
企业破产清算,第一件事就是按时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税义务,如若不及时申报,则会受到一定处罚或者带来诸多麻烦,上述内容即为关于企业破产清算向税务局申报的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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