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宅基地动迁新政策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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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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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政策是怎样的

管理好宅基地,有利于资源利用,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各地的宅基地动迁,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各地的宅基地动迁政策也不一样,那么上海宅基地动迁新政策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

《2016年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上海宅基地动迁新政策管理办法》

在郊野乡村经营一处“世外桃源”,是不少城里人所向往的,然而以往上海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开农家乐,不允许作为企业住所,相关企业因此无法登记注册。

上海市工商局前段时间对外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打开了条大口子,规定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在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解禁的除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还有居民小区里的会所,如果其未曾规划用途,或者要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办法》规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就可作为企业住所。这条口子开后,一些居民小区会所经过必要的程序,就能名正言顺地吸引企业注册入驻,以更丰富的经营业态为小区居民服务。

上海大幅放宽企业住所限制,是为了营造更好的创业环境,帮创业者省钱、拓展更多创业资源。据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工作人员介绍,此前不少经营业态丰富的初创企业曾为房租烦恼:如果因业务需求要挂三块牌子,注册时就需要三个住所,这样租金成本太高;如果挤在一个住所也行,但按规定要分割成三间,比如101A、101B和101C,客户上门会感觉公司“不正经”、“不放心”。另一方面,许多创业园区也会为企业住所烦恼,按照以前注册方式,一个孵化园里划分了几间,就只能对应注册几家公司,哪怕已经入驻的企业都搞电子商务,不需要实际办公场地,但房间“占满”了,就不能再多注册其他企业,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此次《办法》创造了“一址多照”,明确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的企业、企业间有投资关系的,或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也就是说,不需要再人为“分房间”,一栋大楼可以成为一百个甚至上千个企业的注册住所,极大地降低了初创期的房租成本,破解制约投资的创业场地资源瓶颈。

《办法》的施行,还能有效缩减创业的手续和筹备时间。过去旧工厂要成为创意园区提供给企业注册,流程复杂,需要提交各种资料,比如园区的定位、改造以后的业态方向,给各个相关部门审核,而且要符合地区经济发展的定位;每家企业的入驻要再进行认定,流程长、时间慢,企业比较有意见;还有其他业态的比例必须严格控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餐饮配套占比超过20%就不允许。

不止是旧工厂、老仓库,“以后除了违法建筑,或配电间、避难层、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非居住用房均可作为企业住所。”此次《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住所本身的登记要求,通过加强后续监管而非在事先准入上限制的方式,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以上就是上海宅基地动迁新政策的相关资料,相信大家读完这篇文章之后,对这方面的知识也有一定的了解了。新政策的实行创造了“一址多照”,不仅有利于资源的利用,还给公司注册省去了不少的麻烦,也提高了公司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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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拆迁政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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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1
[律师回复] 1、宅基地审批程序的完善:首先明确了申请的程序和时限,同时对在集中居住推进过程中关于跨村安置的用地调整的程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2、对农建房建设管理的强化: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划定用地范围,对于农户建造两层或者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政府推荐图纸或者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在建造完毕后应当申请验收。按规划易地实施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3、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在强化长效监管的同时加强违法整治,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以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组织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范围内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书面申请报送镇(乡)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召集村民代表或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村民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跨村用地调整的,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统一集中受理。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和用地人数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公示程序是否履行到位等;镇级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建房层数、高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镇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建房图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建筑形态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等。   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报宅基地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由镇(乡)政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合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乡)政府应当在接到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镇(乡)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农户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期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集体建房审批的时限由区政府另行规定。   镇(乡)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批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备案。
各位律师好,关于宅基地我想请问一下,上海宅基地买卖新政策是什么?宅基地应该如何确权呢?
[律师回复] 你好,上海宅基地买卖新政策还未出台,可根据2016年的政策加以实施。
2017年上海市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确权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在郊野乡村经营一处“世外桃源”,是不少城里人所向往的,然而以往上海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开农家乐,不允许作为企业住所,相关企业因此无法登记注册。
  上海市工商局昨天对外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却打开了条大口子,规定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在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以前政策限制,只能注册为个体户,后来为给员工交社保,只能跑到附近的开发区再注册一个公司。”崇明聚银庄园度假村总经理沈国兴坦言过去为企业住所的问题“折腾”了好多次,他表示政策放开后,打算把新公司迁回农村宅基地,还打算把自己的小微企业包装上市。
  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解禁的除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还有居民小区里的会所,如果其未曾规划用途,或者要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办法》规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就可作为企业住所。
  这条口子开后,一些居民小区会所经过必要的程序,就能名正言顺地吸引企业注册入驻,以更丰富的经营业态为小区居民服务。
家里在上海有个宅基地,最近上海宅基地新政策出台后,想了解下对于宅基地有啥新规定吗,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一、乡村居民准绳上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对依法批准迁建住宅后应撤除房屋的宅基地,不予肯定使用权,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运用权,统一布置运用。不按规则撤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作非法占地处置。
二、凡按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施行细则》试行的规则依法办理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并肯定宅基空中积的,依照批准面积核定。
现宅基地实践运用面积少于规则的规范面积,按实践运用面积核定,差额不补。
只批准建房占空中积,没有明白宅基地总面积的,以批准建房占空中积加1.2倍核定宅基地总面积。
只批建房间数不包括棚舍,没有明白用空中积的,以建房间数占空中积加1.2倍核定宅基地总面积,以上核定的占地总面积不得超越300平方米。
三、凡契合县人民政府分户建房规则而尚未分户建房的,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越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规范的,按现有宅基空中积核定,差额不补;对不契合分户建房规则的,只能按一户用地规范核定宅基空中积。
四、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施行细则》试行发布以后未经拆迁、翻建的宅基地,准绳上按实践运用的宅基空中积肯定运用权。
五、经过合法的房屋继承获得宅基地的,准绳上确认其宅基地运用权。
经过合法的房屋赠与、购置房屋获得宅基地的,准绳上也可确认其宅基地运用权,如接受人已有宅基地的,两处合计面积最多不得超越300平方米。
六、原竹园地、自留地、经批准改动为宅基地的,按批准的宅基地的面积确认运用权,超越合法批准的,按超占用地处置。
七、对超占宅基地不予肯定运用权的,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权人按规则收回,不能收回或收回后无法布置运用的,依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该农户暂时运用,以后遇国度或集体征用运用时,应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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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宅基地范围的划定。
有围墙的,以围墙范围划定。
批准建房时经界明白的,按批准的经界划定,批准建房时经界不明白的,按实践运用的现状划定。
两房合用砖墙的,以砖墙归属为界;相邻两户的场地以砖墙归属的延长线为界,屋前屋后范围按实践运用情况肯定。
村庄内已有道路、规划通道和排水沟,不划入各户运用范围;现以场院作自然通道,而无规划通道的,该自然通道划入各户运用范围之内,在运用证上应注明'不得梗塞'。
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运用范围的,可作共用途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运用面积,若协议不成,则按各户建筑面积不包括棚舍面积的比例分摊共用面积。
十、乡村非农业户口居民宅基地运用权可参照本意见确认,其用地规范按《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施行细则》试行规则核定。

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沪土1987郊字第87号文如与本意见有矛盾的,按本意见办理。
以上确权意见只适用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运用的宅基地。

二、各县土地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合适本地实践的乡村宅基地确权意见,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以上是上海宅基地新政策出台 后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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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北京宅基地拆迁政策最新的内容有什么?因为他有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设自住房屋的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2017年农村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
宅基地继承问题
宅基地继承问题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使用程序
使用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以上是北京宅基地拆迁政策最新的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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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3、一户多宅的情况,相关的宅基地很可能会被直接收回,这些情况的宅基地能够进行确权登记吗、有偿退出的方式解决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的问题,一直是这两年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随着土地确权政策在全国的开展,宅基地就成了农民的固有资产,其合理部分的面积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但是超出标准的部分、多余的宅基地就会采取有偿使用; 2、面积等材料如果不能确权登记,这些宅基地会不会被收回呢,农民就被赋予了更多的财产权利,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很多农村展开。宅基地在展开不动产登记后,宅基地超标,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必须是依法得到宅基地使用权,和依法使用宅基地建房居住的房屋才能进行登记。那么、违规使用占地等等情况,这些在农村非常普遍。那么目前针对这种现状,国家政策也出台了相关意见;如果是违规用地;5,农村的土地也将有证了,宅基地也随之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之后农民的不动产权益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农村宅基地开展不动产登记,农民会得到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这样一来,去进行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呢有以下东西你要准备: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过大家要注意、申请人身份证明、占用耕地等情况、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有关不动产界址、法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材料。现在很多农户家里其实都存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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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各有不相同,国家杜宇农村基地的政策自然也会因地制宜,那么关于农村宅基地动迁政策究竟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结果是,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
近些年,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已取得重要突破,农村住房制度建设在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整体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农民住房历来以自建、自住、自管为主,农村住房制度长期停滞在“一户一宅”、“限制宅基地转让”等层面,涉及农民利益和权益保障、农民居住质量和安全、农民人居环境提高和最低端农民居住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很不健全。
我国现有农村住房制度主要体现宅基地制度层面,“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宅基地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的福利和保障,导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结果是,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农民无论是建新房还是扩大生产、修建基础设施,均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而且,宅基地资源浪费日趋严重,超规定占地、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外出务工长期空置房、废弃地、闲置地等不断增多。由于宅基地不能流转,也没有退出的激励机制,所以宅基地长期处于增量不断增加,存量利用率不断降低的状态。
这种单一的宅基地制度是不合理的。我国农村住房制度应该由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农房建设制度、农房基础设施配建制度和农房救济制度等系统组成。在此基础上,对农村住房制度予以重塑和构建。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应当建立“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流转”的制度原则。
“无偿取得”是指农民无偿取得宅基地以实现基本的居住权。应本着“一户一宅,面积限制”原则,严格限制初期取得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体现“公平性”和“福利性”,既要保证农民的居住之用,也要有效地防止宅基地盲目增多和耕地大量减少。
“有偿使用”是指宅基地有偿使用,促使农民更合理、有效、经济地利用宅基地,保护耕地。对于宅基地使用费,可以采用累进收费法,即按农户人均用地面积达到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在贫困地区,对最低限度的住宅用地面积可以免收使用费;在耕地紧缺地区,对超过平均标准的住房用地面积可以提高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为了解决农村贫困居民的住宅用地问题,应当建立贫困居民使用费减免制度。宅基地使用费应以“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为原则。
“有限流转”则要求有条件有步骤地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开禁。由于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宜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处理。应在试点较为成功的基础上,选择社会经济条件发展较好,原先已经存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隐性市场的地区推广试点。除转让外,还应允许宅基地的出租。另外,应当尽快开展农房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等配套工作,确权登记发证是农房流转的基础。有了确权证,可以为下一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做好准备。
我国村庄数量巨大,各个村庄特点不同、类型不同,应通过建立村庄规划制度,吸引靠近城市的村庄适度集聚,引导规模较小、发展前景不好的村庄向中心村镇聚集,腾出土地进行整理复垦。同时,通过规划确定对具有文化遗产性质的村落进行保护,并保证农民建房的选址安全。村庄难以复制城镇住房的购买制度,在制度安排上,要尊重农民自建住房的权利和保护农民自建住房的积极性,但应从建材、质量、安全、节能、节地等方面给予规范和引导。更值得一提的是,基础设施是农房的必要配套,当前这是农村最急需解决的短项,这一点,政府应当予以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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