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没帐后果,破产清算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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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清算时没帐后果,破产清算注意事项?

一、破产清算时没账后果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产清算需要注意哪些财务问题

1、财产清查:

(1)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资产,进行价格重估后入账。

(2)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亏,必须查明盘亏的原因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3)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应依法追回。

(4)将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资产性损益转入“利润分配”账户。

2、债权债务的处理:

(1)调整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余额,将应收款项有关明细账的贷方余额结转入应付款项账户,将应付款项有关明细账的借方余额结转入应收款项账户。

(2)对已经发生坏账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进行调整。

(3)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账外债权、债务进行入账。

3、进行破产清算会计核算:

(1)财产清查完成后进行相关账务调整,编制资产负债表。

(2)依据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查相关资料,对破产清算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3)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后,应根据得到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会计账务,资产的增值和减值应当计入“变现损益”会计科目。

4、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以及处置原则经债权人会议商议通过后,对破产清算财产依法变现:

(1)实物类资产将变现转变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在收回时也要记入货币资金。对于坏账产生的损失记入变现损益账户。

(2)负债类账户基本保持不变,设置“抵押债务”账户进行优先清偿;设置“应付工资和各项劳动保险费”、“应付职工安置费”等账户进行第一顺序清偿;设置“应缴税金”账户进行第二顺序清偿;设置“短期借款”以及“应付账款”等账户将按比例清偿的债务列为第三顺序。

5、清偿债权后,清算组根据事先编制的财产分配方案,然后依据破产清算财产变现后的金额,编制财产分配方案:

(1)应借记抵押债务、清算费用、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安置费、应缴税金、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等账户,贷记货币资金。

(2)将负债中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等账户的余额与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账户金额对转为零。

(3)将资产类的职工福利设施和权益类剩余的实收资本与接收单位进行交接。

破产清算时没帐后果是怎样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时没账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对于会计人员的处罚是可能会被取消会计资格证。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当企业破产清算时,在财务方面,主要注意5个相关问题,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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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2)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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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公司正在申请破产,不是很了解,想问问公司破产清算货币出资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好做打算。
[律师回复]
1、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2、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3、若是他人代为缴纳出资的,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某某股东的出资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收据。
4、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出资的,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
5、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中关于“详细披露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的规定,应注意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比如: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6、注意出资成本,比如: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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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破产清算时有什么条件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在公司无法继续运营下去,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公司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会由工作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偿。除清算获得外,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在清算行为结束后,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有用吗 一、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即: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证明三种情形同时存在: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是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是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需要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二、股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责任按照《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债务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纳的出资到位,以及公司成立后未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且公司具有的法人人格,在公司清算及破产清算中,股东无须另行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义。《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有用吗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是由的工作人员组成的,清算后也由清算组成员进行确认,故而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是没有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清算结果进行债务清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破产清算股东异议的情形,一般是对债权的异议,例如,认为某到期债权应当进行偿还,但是破产清算是由工作人员组成的,最后也是由其进行确认,自然他们是考虑了多种因素了的,故而即使有异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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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破产清算现金出资的注意事项
1、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2、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3、若是他人代为缴纳出资的,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某某股东的出资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收据。
4、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出资的,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
5、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中关于“详细披露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的规定,应注意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比如: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6、注意出资成本,比如: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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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是清算是查所有的帐。公司破产一般会查账但是不查内账。清算只是按会计报表和实际库存清理,与内账无关。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
主要内容应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5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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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2、对破产财产的确认。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3、对破产债权的确认。4、注意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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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
(2) 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3) 破产企业负债情况
(4)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5) 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用于投资的款项及回收情况及亏损情况及原因;用于还债的款项的本金偿还情况、利息偿还情况以及缴纳罚息滞纳金情况;生产经营投入的款项及亏损情况;办公开支的款项;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用于支付工资、奖金、保险、国家税款的款项;借出的款项情况,借款人、时间、数额、及审批人员;被有关部门罚款罚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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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是针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公司而言的。没有依法成立的公司或者设立失败,设立无效的公司是不存在解散之说的,这是公司解散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公司解散系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前奏和原因,但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资格当然消灭。对于清算中的公司而言,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大大缩减,其业务范围被严格局限于对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及剩余财产的处置等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开展新的商业活动,公司在清算阶段进行的经营活动一律无效。
三、公司解散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财产就是对公司债权人唯一的担保,所以除因合并、分立的事由解散时不需清算外,公司出现其他类型的解散事由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当立即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未依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解散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如下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依据是否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可把公司的解散区分为必须清算的解散和无须清算的解散。对于非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为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法律强调公司终止必须以清算完毕为必要,即出现解散事由后,必须依法进入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了结既有法律关系。而对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因其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合并存续方或新设方,以及分立后的各个公司所概括性地承继,故不再以清算为公司终止的必要条件。即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公司自合并、分立事实发生并办理注销登记而终止。第二种类型,依据解散是否基于公司出资者自己的意志,可将公司的解散分为主动解散(亦称自愿解散)和被动解散(亦称强制解散)两种。主动解散是指公司股东的意志合议而达成的情况,股东合议解散基于公司章程、合同的规定或者基于股东会的决议。就前一种情况而言,如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营业期限,规定了公司的在一定情况解散的事由而解散,但是,此种情况的出现不能立即导致公司解散,一般仍需股东合议确定,如达不成合议,股东有权提起诉讼,此种情况即将主动解散转变为公司的被动解散。有一种情况仍需探讨,即公司由于主管机关核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应否解散的问题。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除非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该类企业的营业期限,否则,不能基于登记部门核准的期限而认定公司应当解散。对此情况,应当基于公司申请而予以延长。此外,笔者认为登记机关核定企业营业期限意义不大,应当像放开企业的经营范围一样取消该种制度。被动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国有独资公司中;还包括公司因违法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前几种情况目前我国法律和法规具有相关规定。还有一种情况能导致公司的解散,那就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请求解散之诉讼。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讼。简而言之,公司法赋予股东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解散公司,但是公司处于该种状态时却不一定产生自然解散的后果,公司有可能继续经营,而有些股东认为在此条件下应当解散公司,而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不能成立这样就使公司法规定的相关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根本无法实施,并且使得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解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也属于公司强制解散的情况。导致公司终止的第二种情况是公司的破产,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在我国有公司法、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制,相对来说,现实操作具有一定依据性。导致公司应当终止的第三种情形为公司处于僵死状态,如公司的歇业。此种状态下,公司的经营活动已经停止,公司制度管理混乱,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是人去楼空,只剩下一个空壳,更有甚者,公司不知所踪或公司已无经营场所。这种情况下,股东之间权益,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职员权益均处于极大的不安状态,法律上公司虽然没有注销,但是,公司必将终止已为客观事实。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点,造成这种情况的,往往是恶意股东故意造成,金蝉脱壳,逃避债务。因此,法律应当在此种情况下,赋予相关股东和债权人有提起公司解散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权利,必要时借助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直接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清算为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
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主体,明确义务使得该义务主体明晓义务,进而能够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相反,如该主体殆于履行义务或者故意不履行、甚至实施恶意的加害履行行为,将由其承担相关的责任。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存在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公司清算主体不明确,责任也不明确。我国公司法有关于清算组的概念,但是没有明确的清算主体的概念。甚至有些人将清算组视为清算主体。这是不正确的认识。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公司在清算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这就不同于清算组的界定,清算组应为清算主体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二者具体区别如下:清算主体一般与公司存在资产投资或者对公司拥有重大管理权权限,而清算组则不限于此,其可以是清算主体选定或者任命的任何人士,比如会计师、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权益的人员来担任。公司的清算主体对相关债权人负责,其不仅承担清算责任,而且还有可能承担清算不利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则对清算主体负责,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破产清算除外)。此外,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完毕而当然消灭,但是,清算组一般会基于公司的清算完毕、法人人格的终止而消灭。区分开二者的区别后,我们更加会清楚地认识到清算主体确定的重要性。公司的清算是清算主体的义务行为,同时法律必须规定清算时程序和方法。公司的清算涉及股东、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公司职员的利益,并与一些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因此,公司清算必须公正、客观地反映公司实际情款、公正处理相关的利益纠纷。而要想结果公正,从自然法的角度上讲,就离不开相关程序正义的保障。因此,公司的清算必须是以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公司清算的具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陋,缺乏操作性,严重影响了公司清算的公正性。因此,完善公司清算的程序为设计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公司清算的范围为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公司股东的权益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公司债务的根本保证。
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对其出资必须坚持资本真实、资本充实、资本维持原则。但是,现实中,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出资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比比皆是,这些行为的出现极大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出资的真实性,要核验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如存在股东或者公司资本整体不实情况的,应当要求该股东予以补齐或者否认公司人格。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权、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债务,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职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

四,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
公司要终止,亦即公司生命体的死亡,如同自然人一样,在其死亡之前,要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因此,对公司进行清算自然为必要程序。通过对公司清算后,使得相关权利义务的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寿终正寝”。
以上就是公司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和流程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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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及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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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清算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一、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
核心区分是资金问题,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需要进入破产清算。
其次,是适用法规,解散清算,主要依据《公司法》,自治程度较高;破产清算,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约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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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程序会有法院介入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符合解散条件,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特殊情况下,法院会介入清算程序。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受理后,清算程序由法院组织。
三、清算期间公司还可以对外经营吗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主要的任务是清产核资,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行为。
四、清算组依何程序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五、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仍以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六、清算期间有多长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若是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的,清算期限没有明确限制,清算时间取决于清算方案执行情况。
七、哪些情形下可以转为破产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八、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是否只能申请宣告破产
不是,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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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产清算流程,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2、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3、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4、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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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流程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注意事项:
1、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的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公司,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7年,而且要被罚款。
2、债权人通知及公告注意事项: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建议保留送达回执及载明公告内容的报纸。
3、合法安置劳动者。
注销公司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具体情况视合同内容及劳动者实际情况各有不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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