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背书样本如何书写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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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你接受承兑汇票转让的话,需要在上个客户背书栏上的被背书栏内填入你单位的全称,然后在后一格的背书栏内加盖你留在银行的印鉴章(一般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上法人代表章,如果你还需要转让给别人的话,你再在你盖章的背书栏上面的被背书人栏内填写上对方单位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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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样本是银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书写要求的一种范本,他使得背书人能够正确书写背书而减少因书写错误而造成的时间浪费等问题。承兑汇票背书样本作为一种正确的规范背书形式被规定下来是有其必要性和法律性的,他也为承兑汇票背书出现法律纠纷而提供了法律依据。承兑汇票背书样本如何书写在《票据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业务可以咨询律图

一、承兑汇票背书样本如何书写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最常见的方法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内签章(即盖了企业财务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主要特点

1、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4、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三、背书转让汇票权力的法律规定

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应该将汇票进行交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汇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但是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将此汇票继续背书流通下去,也可以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汇票就属于不能够背书转让的汇票。此种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汇票是不能够继续转让的,但是如果被背书人继续转让此汇票,则背书人对在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以后取得票据的权利人不承担义务。这种做法就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

四、不得转让背书的应用

不得转让背书属于“背书禁止”范畴,就是法律赋予票据有关当事人有权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性加以限制。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该票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并不会使票据丧失流通性。它的效力仅在于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对此后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不负担保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综上所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效的银行票据是当事人拥有资金的一种法律凭证,具有安全性和实效性,承兑汇票背书样本为银行承兑汇票关系人提供了一种正确的拥有的法律形式,让关系人能够正确使用承兑汇票,也保证了银行承兑汇票的实用意义。如果有具体的法律业务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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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样本如何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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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如何背书转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承兑汇票如何背书转让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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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承兑汇票背书栏错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兑汇票背书栏错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很好理解,出票人名称是A,签章名称为B。
2.背书印鉴章不规范,有瑕疵
按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需要进行签章,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加盖公司财务章与法人章。
3.重复背书
重复背书即同一公司连续两次在票据上背书。比如A公司将票据又背书了A公司。
4.背书不连续
背书不连续,即被背书人名称与下手背书人名称完全不一样。比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
5.单位签章类型错误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加盖发票专用章。
6.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这一错误可真是由于个人的疏忽导致的!银行承兑汇票上既要有背书人的名称,也要有被背书人的名称,两样缺一不可!A公司背书转让给B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但只加盖了A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并没有填写B公司的名称,那么这张票就是有问题的。
7.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未盖骑缝章
背书需要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签章,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在背书使用粘单时就涉及到骑缝章的问题了,常见的背书骑缝章瑕疵主要: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不清晰;粘单处未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断开;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等问题。
8.被背书人名称采用简写
这点比较好理解,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全称。
9.背书日期错误
背书日期错误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比较常见的日期书写错误,比如后手背人C公司记载的背书日期为贰零壹柒年壹月拾柒日,而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为贰零壹柒年壹月拾陆日;另一种是日期大小写错误,票据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期都应该是中文大写日期,而非小写,虽然目前手写的比较少,一般都是用软件打印成的,但仍需注意一下。
10.粘单使用错误
我们都知道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但在粘单的使用上稍有不慎就易出错。比如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再签章这种错方法其实是错误的,正确的姿势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加盖骑缝章。
1
1.背书人被背书人名称被涂改
在银行承兑汇票上无论是背书人名称还是被背书人名称的书写字迹都要清晰工整,不能有涂改、连笔等情况,被背书人名称要与印鉴章一致。如果背书人或被背书人的全称为原创信息技术责任有限公司,填写时多写了责任二字,然后涂掉,那么涂改的背书视为无记载。
1
2.将不得转让的汇票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如果不想让收票人转让,可以在背书上打印或填写【不得转让】字样。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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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兑汇票背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犯法行为,具体判刑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1、现行刑法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条司法解释未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为犯罪。
《刑法》第225条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个司法解释未将“票据贴现”列举为犯罪行为。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该修正案列举了非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均属于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行为,而对非法“票据贴现”未列举。
2、行政法规将“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票据贴现的,为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11月26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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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怎么背书转让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承兑汇票怎么背书转让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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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承兑汇票背书怎么样盖章?
[律师回复] 对于承兑汇票背书怎么样盖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划线更正
划线更正该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请其前手背书人用红颜色笔划线更正被背书人名称,并在更正后的被背书人名称上重新签章(财务章加名章)。如背书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将其签章栏的被背书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划线,另改为“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其上面签章。纸票贴现流程:查询验票(约5分钟)→签订转让协议(约5分钟)→天下通商贸大额支付系统打款(约5分钟)→企业查询帐户确认贴现款到帐→天下通商贸收票,交易完成。
除划线更正外,还要请被你写错名称的被背书人的前手背书人更正或出证明,以便维护自己的正当票据权利。
付款行全称: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银行(或者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信息如下:票号: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付款行全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在背书过程中,被背书人书写错误(或者被背书人排章加盖不清),正确应为:“”,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均由我公司承担,盼贵行予以解付,谢谢!
(注明:以上信息必须跟承兑上完全一致;有的银行被背书人书写错误,需要签章更正,具体要求每个银行不一样,最好打电话确认)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有价凭证、设权凭证、要式凭证、文义凭证、无因凭证,所以持票人背书转让或者贴现、托收时,避免操作错误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企业正常资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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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的承兑汇票没有背书,现在承兑汇票应经丢失,怎么办?
[律师回复]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1)保全追索权。
(2)通知拒绝事由
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其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作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
通知拒绝事由的期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依规定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证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3)债务人自动偿还
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予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较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这种追索叫做选择追索或跳跃追索。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该请求以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请求偿还的金额,即追索金额包括下列三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 受领和交会汇票
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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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怎么做?
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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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的承兑汇票没有背书,现在承兑汇票应经丢失,怎么办?
[律师回复]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1)保全追索权。
(2)通知拒绝事由
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其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作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
通知拒绝事由的期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依规定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证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3)债务人自动偿还
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予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较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这种追索叫做选择追索或跳跃追索。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该请求以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请求偿还的金额,即追索金额包括下列三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 受领和交会汇票
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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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不规范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兑汇票背书不规范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1、划线更正
划线更正该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请其前手背书人用红颜色笔划线更正被背书人名称,并在更正后的被背书人名称上重新签章(财务章加名章)。如背书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将其签章栏的被背书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划线,另改为“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其上面签章。纸票贴现流程:查询验票(约5分钟)→签订转让协议(约5分钟)→天下通商贸大额支付系统打款(约5分钟)→企业查询帐户确认贴现款到帐→天下通商贸收票,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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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行全称: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银行(或者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信息如下:票号: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付款行全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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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错误怎么办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承兑汇票背书错误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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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张承兑汇票,我要背书,中间背书过一次了,
[律师回复] 1、背书不连续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 2、委托收款错误   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3、背书转让给个人错误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一处背书为个人时,解决办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背书无效,然后,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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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合法,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际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此项规定,显然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而不是实际上的审查判断。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认定。    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背书人,必定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一手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4.在银行承兑汇票日常实物操作中,后一手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前一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会将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而,前后两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可能不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本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时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承兑汇票背书人书写错误被承兑人拒绝付款,银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被背书人书写错误可以由原记载人予以更改,或者由原记载人出具证明,证明是自己书写错误。这里的原记载人是指在错误的被背书人下面盖章的公司。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措施:根据“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严格按规定审查承兑或者贴现申请人的资格、资信与经营状况。并且按规定对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收取合理的保证金,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会计签发时,严格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所需资料的完整性,如果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承兑申请书、审批书与购销合同等。临柜复审时,认真审核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严格审查汇票的真实性、可靠性。包含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凭证、压数、印模是否真实可靠,和汇票相关的商品交易是否合法等。强化银行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信贷、会计、计财三部门会审、主管行长审批制度。做好宣传培训,增强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企业也要做好票据的宣传、解释工作。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合法,可以报销吗?
[律师回复] 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际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此项规定,显然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而不是实际上的审查判断。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认定。    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背书人,必定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一手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4.在银行承兑汇票日常实物操作中,后一手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前一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会将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而,前后两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可能不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本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时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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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错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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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合法,会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际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此项规定,显然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而不是实际上的审查判断。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认定。    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背书人,必定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一手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4.在银行承兑汇票日常实物操作中,后一手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前一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会将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而,前后两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可能不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本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时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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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是同一家单位的,合法吗
[律师回复] 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际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此项规定,显然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而不是实际上的审查判断。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认定。    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背书人,必定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一手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4.在银行承兑汇票日常实物操作中,后一手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前一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会将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而,前后两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可能不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本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时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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