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需注意的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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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需注意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纠纷越来越多,为了给解决这方面的节分提供法律依据,最新的《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以下简称《办法》)。律图在本文中主要介绍最新的《办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农村宅基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2、村民该如何申请使用宅基地?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于不同区域的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也做了规定: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但是,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年龄未满20周岁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它用,又申请宅基地的;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3、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办法》还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同时,对已经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者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者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第二十三条: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导致权利变更的行为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3 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此外,《办法》还对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针对不同的区域宅基地的面积限额也不同。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参军考学户口迁移后宅基地可转让

《办法》还规定,已经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者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者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为保护农民利益,《办法》还特别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你整理的《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需要注意的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了解《办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减少自身损失。如果你对《办法》中的其他问题有疑惑,可以随时咨询律图的其他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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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刚刚公布的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怎么解释?想知道农村宅基地以后应该怎么处理才合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概念。《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申请宅基地需符合的条件,包括: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的等条件。
  
四、农村宅基地面积限额。《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面积。
  
五、宅基地审批程序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明确了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以及申请宅基地审批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并规定,宅基地审批之前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
  
六、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房屋建成后持批准文件等资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土地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七、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条件,包括因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等有关情况。
  
八、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情况进行了规定,包括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的条件、可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情形等内容。
  
九、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对农村村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约行为以及应当相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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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8日的《吉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的《吉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原文可以提供吗
[律师回复] 农村居民住宅,遵循“一户一宅”政策,既然是危房改造,又何来的老房没拆如果是新建住宅后,还想保留老宅子吧,这种情形,首先新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证,老宅子必须拆除。 参照:浙江省《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46号)(三)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农民建房单独组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省政府审批权限,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报备宅基地用地信息。
2、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3、对未拆除旧房归还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予核发。
我是日照人,想把老家的老房子拆了,然后申请宅基地建新的房子,请问2017日照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确立,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确保宅基地的乱象被重点整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可能会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权,还有一部分人将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
这8种情况农民将失去房屋所有权
①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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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③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④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⑤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⑥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⑦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⑧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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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种宅基地面临回收
①政府征用的情况
在有的特殊情况下,政府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修建筑物的情况。这样的宅基地在政府征用后,自然是会被回收,但政府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②乱建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情况
宅基地是的建筑范围是在村集体划分的范围内,而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是视为非法的,对这种乱建宅基地是会被回收的。根据土地确权的原则,一户中能有一个宅基地,尽管有多的宅基地,但只会对其中一个宅基地进行确权。
③村里五保户遗留的宅基地的情况
村里五保户的宅基地由于没有子女来继承,所以他的宅基地将会被村集体回收。
④被废弃的宅基地的情况
由于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进到城市打工,导致农村土地的荒废。为了资源的合理回收利用,政府将会回收这一部分的土地,也会对房主进行相应的补偿。
⑤城市户口的居民继承了在农村的宅基地的情况
众所周知,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给城镇户口的居民的。虽然能够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土地不能。等到房屋被毁坏后,村集体将会对宅基地进行回收。
⑥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宅基地的情况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下,宅基地不能被交易给非农村居民的人。因此,城镇居民购买的宅基地将会被面临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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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种人将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
1、以前是农村户口,但是之后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后,这类人虽然还在农村生活,但是无法在村里申请宅基地。
2、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外嫁之后并不属于村集体的成员。这类人也无法在原村申请宅基地,外嫁到另一个村集体后,只能在所属村集体中申请宅基地。
3、农村居民,将自己原先的土地转租或者出手了,最后由于各种原因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如果再次去申请宅基地也无法通过。
4、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确定。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民,想要再次申请宅基地,也不会通过。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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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报批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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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各位比较有经验律师的是,洛阳日报农村宅基地确权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啊?请尽快回复我,谢谢。
[律师回复]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三、《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为切实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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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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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原先的宅基地照还用吗?
[律师回复] 你好!以最新的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宅基地使用证为准,如果该登记有误,可以要求当地土地部门改正。2020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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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集约用地原则。2、合法依规原则。3、量力而行原则。4、因地制宜原则。5、规划先行原则。6、市场导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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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我想买他人宅基地需注意点什么
[律师回复]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
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是交纳很少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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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六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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