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需注意的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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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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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纠纷越来越多,为了给解决这方面的节分提供法律依据,《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以下简称《办法》)。律图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办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农村宅基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2、村民该如何申请使用宅基地?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于不同区域的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也做了规定: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但是,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年龄未满20周岁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它用,又申请宅基地的;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3、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办法》还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同时,对已经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者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者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第二十三条: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导致权利变更的行为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3 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此外,《办法》还对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针对不同的区域宅基地的面积限额也不同。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参军考学户口迁移后宅基地可转让

《办法》还规定,已经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者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者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为保护农民利益,《办法》还特别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你整理的《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需要注意的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了解《办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减少自身损失。如果你对《办法》中的其他问题有疑惑,可以随时咨询律图的其他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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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需注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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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宅基地买卖是否合法
城市宅基地买卖当然不合法,而且城市不可能有宅基地,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也就是说在农村才有宅基地,而且村民只有使用权,在没有经过村委会批准的情况下,是不允许随便转让或者出租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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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刚刚公布的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怎么解释?想知道农村宅基地以后应该怎么处理才合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概念。《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申请宅基地需符合的条件,包括: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的等条件。
  
四、农村宅基地面积限额。《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面积。
  
五、宅基地审批程序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明确了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以及申请宅基地审批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并规定,宅基地审批之前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
  
六、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房屋建成后持批准文件等资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土地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七、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条件,包括因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等有关情况。
  
八、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情况进行了规定,包括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的条件、可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情形等内容。
  
九、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对农村村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约行为以及应当相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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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8日的《吉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的《吉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原文可以提供吗
[律师回复] 农村居民住宅,遵循“一户一宅”政策,既然是危房改造,又何来的老房没拆如果是新建住宅后,还想保留老宅子吧,这种情形,首先新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证,老宅子必须拆除。 参照:浙江省《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46号)(三)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农民建房单独组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省政府审批权限,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报备宅基地用地信息。
2、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3、对未拆除旧房归还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予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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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城市有宅基地吗
公民是城镇户口没有宅基地,农村户口才有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是依旧不知道城市有宅基地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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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我国有单独的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管理办法以及规定,大家可能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并不了解,以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规定就会比城市宅基地的宽松许多,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的,下面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编辑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我朋友是太原的,她老家有套宅基地,她想卖了,但听说太原市对宅基地的管理办法有改变,请问2016年太原市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
一) 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
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
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现在国家对农村的用地情况也是十分的也是管理严格,所以我想了解一下滨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四)外来人口经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年龄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示拟划定的宅基地,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划定的宅基地宗地图;
(四)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结果公示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说明;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四条 宅基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放线划定宅基地。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在持证的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原使用者不变,一户一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用地面积不超法定标准的,四至界线不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审批。除以上情况外所有翻建房屋都应按照程序进行报批。这些就是对滨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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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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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说我们老家现在要征收宅基地来进行乡间的道路建设,所以我问一下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回答如下
黎里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20130924)
黎里古镇保护开发管委会、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发〔2004〕39号)和《关于汾湖镇镇村布局规划及汾湖镇元荡村等33个居民点规划的批复》(吴政发〔2011〕10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镇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按照镇确定的农村集居点、保留点布局规划,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其他地方一律不准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逐步撤并零星自然村落。
第三条 明确下列对象不再安排宅基地,纳入货币补偿安置或定销公寓房安置。
1、在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内的农户。
2、在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外划定的拓展区内的农户。
3、本镇范围内拥有合法宅基地证的原农村村民,现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居民户。
4、本镇范围内拥有合法宅基地证的原农村村民,因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农转非或其他原因迁出,在本户口薄上只剩父亲、母亲户口的,父、母应与其他农村户籍子女家庭重新合并一户申请宅基地,或者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5、已动迁安置宅基地的农户,因家庭人员增加,达到分户条件的。
6、夫妻离婚满三年,或离婚后与他人再婚满一年,根据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无房一方。(已享有过宅基地,离婚自愿放弃的除外)
第二章 享有宅基地的对象
第四条 享有宅基地的对象是户籍在册的本村农村村民和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指的就地农转非人员。但上述人员中,如果已经享受到单位优惠售房、集资建房、实物分房、一次性购房补贴、享受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等政策的,以及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正式录用的工作人员等,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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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存宅基地被征收了,不知道补偿标准是什么,所以请问一下无锡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大家好,我老家是东阳市的,最近想自己翻修一下自己的房子住,想问一下大家知道东阳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吗?
[律师回复]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填写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三、农村建房收费标准:
  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每户缴纳5元土地证书工本费;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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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报批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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