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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宅基地。
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3、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因此,对于户口迁出宅基地的人员,如果不是自愿签订放弃协议的话,仍然可以进行宅基地的确权工作。但是在登记的过程中,需要在证件上面标注非集体成员。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户口已迁出相关政策和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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