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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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形式不同。委托人的权利: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居间行为。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委托人的义务: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区别

一、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委托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居间人进行定约中介活动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1)要求居间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合同订立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将自己所知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诈当事人

(2)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其居间报酬,还有权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委托人居间委托人的义务

(1)报酬支付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l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费用负担义务。居间人未促雇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相信大家通过小编的介绍了解了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小编还为大家介绍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其实两者还是有相同之处,都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处理受托事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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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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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权利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委托人的权利有哪些,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委托人的权利有哪些

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委托人有权利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范围。

2)监督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权利。因为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委托人,所以,在不影响土地登记代理人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及活动状况。
二、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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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独立决定权不同。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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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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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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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在哪里
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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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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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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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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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与居间行纪合同区别是什么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委托与居间行纪合同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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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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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权益是什么?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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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居间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委托居间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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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和受托人各包括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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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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