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没达成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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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6.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
实践合同没达成有效吗

生活中人们在签订实践合同时,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会无法达成,双方的利益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这时候合同是否有效就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实践合同没达成时是否有效,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实践合同没达成有效吗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没达成有效吗?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将未生效合同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殊不知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在法律性质上是迥然相异的,在法律后果上是是截然相反的。合同未生效,不是合同性质上的判断,而是在某一时间点上对合同事实的判断,合同未生效的“效”的含义与合同无效中“效”不同。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负有积极而诚信促使合同生效义务。这一点更不同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或者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获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的概念,学界很少论及,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合同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的谈及对未生效合同的说法就是“.未生效合同并不绝对等于无效合同,未生效是合同的现状,无效是对合同的定性”。

小编以为合同生效是指当事人可以依合同请求对方开始履行合同的确定权利义务,并同时具有了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诉权。

合同“有效”的反面是“无效”,属于法律判断的结果,合同“生效或未生效”并不属于法律判断,而是对事实的判断。无效并不等于未生效,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全面彻底的否定,未生效并不意味着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此时的效力处于等待状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将来仍有运行的机会。有效与未生效可以并存,附生效条件的合法合同在生效前就是有效和未生效的并存状态。合同成立,有效、生效三个阶段经常同时发生,所以在理论上,使人容易错误地认为合同成立就等于合同生效,而在司法实践中,会使法官错误地把未生效合同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

合同生效侧重点在于可以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始履行合同内容义务所需的条件已经具备。但不涉及到对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评价。认定合同是否生效,往往涉及到一个认定时间点,即在这个时间点上是否具备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或者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批准登记)。如《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这里的时间点就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合同是否有效是所有合同状态的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内部论及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可以无视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是说即使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也是会出现按照合同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此处合同生效仅仅是事实上的判断,是对当事人可以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合同内部“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描述。甚至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法院在决定是否给予合同法律保护之前,法院会考虑两方面因素:第一位要考虑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是否有效,其次会考虑合同内部当事人是否具有了能够请求对方按照合同履行自己义务所以达到的条件或时机,即合同是否生效。法院不能因合同未生效就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只有在认定合同有效方可能论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均不影响法律对合同的价值判断。对于未生效的,或者已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已履行义务的)只要具有无效要件,都应宣布无效。对于具备《民法通则》55条有效要件的合同,但依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需具备一定条件才能生效的(才能实际履行的)合同,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合同未生效,当事人所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法院应当以判决的形式在审理查明事实中认定合同未生效并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有个义务是例外,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约定批准、登记等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义务。因为作为因为履行这些义务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拘束力的表现,而非合同生效的后果。当然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当然可以依据合同已生效的新事实起诉有关与合同的纠纷

因此,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是两个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对方开始履行合同的义务,然而判断实践合同没达成有效吗这个问题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您仍无法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律图网站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青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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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哪些条件?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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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样认定实践合同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认定实践合同生效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事实上,1995年《担保法》早已通过对定金的规定修正了实践合同的定义。其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用的是“生效”,而非“成立”,可惜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合同法继担保法之后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更加明确地分开,实践合同的概念必须尽快修正。
至于实践合同的范围,学者认为:“哪些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由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的,至今未见。我们认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见诸法条的,有如下数种: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应该如何认定实践合同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认定实践合同生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事实上,1995年《担保法》早已通过对定金的规定修正了实践合同的定义。其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用的是“生效”,而非“成立”,可惜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合同法继担保法之后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更加明确地分开,实践合同的概念必须尽快修正。
至于实践合同的范围,学者认为:“哪些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由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的,至今未见。我们认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见诸法条的,有如下数种: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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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实践合同的成立,一般都是在最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之后。但是实践合同成立了,不是就一定生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实践合同,规定的生效时间不同。比如定金合同通常就是在一方实际交付了定金的时候才会生效。因此,实践合同也就可能出现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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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应该怎么认定实践合同生效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怎么认定实践合同生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事实上,1995年《担保法》早已通过对定金的规定修正了实践合同的定义。其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用的是“生效”,而非“成立”,可惜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合同法继担保法之后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更加明确地分开,实践合同的概念必须尽快修正。
至于实践合同的范围,学者认为:“哪些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由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的,至今未见。我们认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见诸法条的,有如下数种: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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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什么时间成立?
实践合同的成立,一般都是在最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之后。但是实践合同成立了,不是就一定生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实践合同,规定的生效时间不同。比如定金合同通常就是在一方实际交付了定金的时候才会生效。因此,实践合同也就可能出现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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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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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
实践合同的成立,一般都是在最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之后。但是实践合同成立了,不是就一定生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实践合同,规定的生效时间不同。比如定金合同通常就是在一方实际交付了定金的时候才会生效。因此,实践合同也就可能出现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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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实践合同含义是什么,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我前一段时间将自己在郊区的厂房租了出去,但是我担心签订合同有问题,所以想问一下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呢?
[律师回复] 你好,司法实践中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
1、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2、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④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4)房屋转租的无效情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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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中实践的是什么意思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实践合同中实践的是什么意思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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