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二、行政立法的特点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 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忽视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②行政立法所调 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 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 法律规范的活动;
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 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三、行政立法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1、行政立法不都是抽象行政行为,要分情况,只有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才是,而对于立法机关在行政方面的立法则不属于。
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四、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一)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据理智判断具有绝对明显的瑕疵的无效。规定以下几种情形:
1、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未注明做出机关。
2、通知颁布证书的形式作出。但是没有遵守形式的规定。
3、违反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
4、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行为。
5、要求实施构成犯罪或宗教罪行。
6、 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二)绝对无效:无任何公定力,提请有权机关确认,不受诉讼实效的约束;自己否定其效力。
(三)相对无效:针对可撤消行政行为,公民可以抵制无效行政行为,但可能判断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请确认无效,向行政机关申请撤消不是其必经程序。
本文的内容具体的解释了什么是行政立法行为,相信大家阅读过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我们要充分了解一个国家的行政立法行为,才能更好的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对于行政行为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的说他是一种抽象行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这样才能更好的掌握。上文我们只是对行政立法行为做一个初步的阐述,如果大家想要更深入的了解行政立法行为的话,可以查阅更多相关文献书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周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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