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风险?合同风险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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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合同风险的产生,有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实现出现障碍。
什么是合同风险?合同风险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在企业的发展经营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是一个重要环节,合同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企业应制定合同风险管理制度来保障合同的有效和安全,那么什么是合同风险?合同风险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律图小编为您找到如下信息。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

1、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

2、合同风险的产生,有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实现出现障碍。

3、在《民法典》(2021.1.1生效)合同编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4、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5、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二、合同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合同管理的一般流程  

合同管理一般经过合同策划、调查、初步确定准合同对象、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正式签署、分送相关部门、履行、变更或转让、终止、纠纷处理、归档保管、执行情况评价等环节构成。可以将合同管理划分为四个阶段:合同准备阶段,包括合同策划、调查、初步确定准合同对象、谈判、拟订合同文本、审核等程序;合同签署阶段,包括正式签署合同、将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等程序;合同履行阶段,包括合同履行、变更或转让、终止、处理纠纷等程序;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包括合同归档保管、执行情况评价等程序。   

2、按流程分析的合同管理风险及其控制方法   

(一)合同准备阶段的风险   

(二)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   

(四)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的风险   

3、按导致风险主要因素分析的合同管理风险及其控制方法   

(一)外部环境因素   

(二)合同对方的因素   

(三)本企业自身的因素   

4、合同风险的主要应对策略   

(一)风险规避   

(二)风险降低   

(三)风险分担   

(四)风险承受

制定安全有效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对企业避免不必要损失,增强企业信誉尤为重要。另外,企业合同管理风险制度的制定也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则将视为无效,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合同管理风险制度方面的问题或是想要咨询如何制定一份有效的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制度,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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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指由于外部环境意外变化打乱了企业预定的生产经营计划,而产生的经济风险。引起环境风险的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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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外部环境的要求相违背而受到的制裁风险。
3、社会文化、道德风俗习惯的改变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阻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指市场结构发生意外变化,使企业无法按既定策略完成经营目标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导致市场风险的因素主要有:
1、企业对市场需求预测失误,不能准确地把握消费者偏好的变化。
2、竞争格局出现新的变化,如新竞争者进入,所引发的企业风险。
3、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
三、技术风险这是指企业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由于遇到技术、商业或者市场等因素的意外变化而导致的创新失败风险。其原因主要有:
1、技术工艺发生根本性的改进。
2、出现了新的替代技术或产品。
3、技术无法有效地商业化。
四、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指企业生产无法按预定成本完成生产计划而产生的风险。引起这类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生产过程发生意外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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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由于企业收支状况发生意外变动给企业财务造成困难而引发的企业风险。
六、人事风险人事风险是指涉及企业人事管理方面的风险。
风险管理的主体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若因合同主体不适格,将可能导致合同存在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不适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第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行为主体表面上符合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在特定交易中属于不适格主体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例如:
第一 无权处分人。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除外。
(2)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商业活动只能由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若不具备特定资格的主体就该项目签订的合同不但无效,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3)合同约定了由合同当事方之外的
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约定应当由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并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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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evel)  典型特征:工作超负荷、工作环境复杂、业绩目标不明、执行反馈信息不清、相关知识和技能缺乏、交流沟通不畅、员工士气不高。    此阶段之首要改进作为是使员工反复练习那些在过往使专案成功之技巧,而为了使员工反复使用那些在过往使专案成功之技巧,管理人员就需要好好管理专案需求与建构基准,因为只有在每一个单元或专案中均多花精神在使专案需求与建构基准能重复使用时,员工才会配合,如此建立了基本的专案管理过程,按部就班地延用以前已经开发成功的部分作功能设计、追踪费用、根据专案进度表来进行开发,对于相似的专案,就可以重复使用,而组织应建立如上之专案管理纪律,使整个组织均能在日常工作中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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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预测层(Predi
ct
bleLevel)  一旦组织开始透过管理历史资料与效能之统计过程所反映之现象时,组织就具备了鉴往知来的预测能力,组织应再由经验值中提取有效数据建立一些管理指标,以协助管理及预测,而且哪些标准程序应用在于哪些环境中,与所应注意及准备之事项将可以被预测出来以作准备,当组织具备能够对产品和开发过程都可以定量地分析和控制,则组织自然就具备有足够之知识来作持续改善流程。  
5、最优化层(Optimizi
gLevel)  这是最高之一层了,因为通过第四层组织自然就应具备有足够之知识来作持续改善流程,由于此种能力是以历史资料与效能之统计所导致的,所以组织应准备向更困难之目标前进,例如如何区分哪些程序可以为组织产生最大之效益!当然也要能区分对组织之最大影响度为何在本层组织通过建立开发过程的定量反馈机制,不断产生新的思想,采用新的技术来最佳化开发过程,上述之区分能力可以再细分为几个层次,由浅入深逐步踏向最佳化,在达到此层次时变更管理程序应该已经是组织内标准程序了,而且持续改善将是组织之长期目标,由于员工们完全信赖程序,所有改善之作为包括缺陷预防、技术更新管理和流程改造管理等等均是通过组织完成,所以组织之成长是与持续改善之目标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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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容易遇到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高管容易遇到哪些法律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高管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股权自由转让的同时,由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也最为常见。
归结起来,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对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有二类,即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
一、民事类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方面,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种:转让方的股权瑕疵、受让方的支付违约和转让程序瑕疵。
(一)转让方的股权瑕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构筑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以及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转让方的股权瑕疵包括转让方违反出资义务、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和股权重复转让三种情形。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为出资不到位和抽逃出资。
1、违反出资义务
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的,均构成出资不到位。
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公司登记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按照约定期限出资,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以及,伪造相关银行存款证明、委托
第三人代垫资金、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实质是并未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又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例外情形;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在合理期间内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以未依法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以及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出异议,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出异议,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能证明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以及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的,均应当认定出资股东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法律对该股权不予保护。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基于公司公示及对登记记载事项的信赖,与登记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仍然会落入名义股东的陷阱。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可向人民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3、股权重复转让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重复转让的,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可向人民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二)受让方的支付违约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主要义务是按照转让协议,即时支付转让价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受让方可能出现两种违约情形:
1、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不能支付转让对价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后不能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构成合同之债违约。
造成受让方违约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让方没有完全的转让意愿或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转让方没有与受让方进行深入的沟通,没有对受让方的信用及实力进行事前调查,没有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等等。
(三)转让程序瑕疵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程序瑕疵主要出现在股东对外转让之中,侵害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公司股东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让双方之前签署并实施的股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
程序性的法律风险大多是因转让双方疏忽大意所致,但也有少数转让方利用程序瑕疵恶意占用受让方资金,这需要受让方更加尊重法律规定,依法受让。
二、刑事类法律风险
涉及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主要指转让方)的刑事犯罪有虚报注册资本罪;涉及转让行为的刑事案件,比较常见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盛行,在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技术、管理等问题的同时,也发生了多起名为股权投资,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导致股权投资人损失惨重。
以股权转让为诱饵,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主要有以下的三种形式:
1、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有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在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涉及该罪名的犯罪,一般都是转让公司利用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之方式,达到公司名下唯一的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之目的。
三、风险防范
对于转让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让方的支付风险。因此,对受让方的实力和信用需要采取针对性的调查,采用银行担保、担保公司保函、资产抵押和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范。
同时,转让公司股东对受让股东的个人品行、管理团队、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也相当关注。
比较而言,受让方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防范股权受让风险。那么,如何有效防范呢?
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投资策略,也要遵循《孙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的谋略。
(一)知己
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和有什么样的能力实现目标。
在股权转让中,受让人要清醒的知道自己要受让的是怎样的股权?并且具有完全的支付能力实现股权的受让,不会因为支付能力而出现违约的情况。
(二)知彼
所谓知彼,主要的应包括对转让公司、转让股东的全面了解。
公司高管容易遇到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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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股权自由转让的同时,由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也最为常见。
归结起来,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对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有二类,即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
一、民事类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方面,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种:转让方的股权瑕疵、受让方的支付违约和转让程序瑕疵。
(一)转让方的股权瑕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构筑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以及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转让方的股权瑕疵包括转让方违反出资义务、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和股权重复转让三种情形。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为出资不到位和抽逃出资。
1、违反出资义务
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的,均构成出资不到位。
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公司登记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按照约定期限出资,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以及,伪造相关银行存款证明、委托
第三人代垫资金、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实质是并未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又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例外情形;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在合理期间内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以未依法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以及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出异议,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出异议,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能证明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以及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的,均应当认定出资股东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法律对该股权不予保护。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基于公司公示及对登记记载事项的信赖,与登记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仍然会落入名义股东的陷阱。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可向人民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3、股权重复转让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重复转让的,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可向人民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二)受让方的支付违约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主要义务是按照转让协议,即时支付转让价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受让方可能出现两种违约情形:
1、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不能支付转让对价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后不能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构成合同之债违约。
造成受让方违约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让方没有完全的转让意愿或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转让方没有与受让方进行深入的沟通,没有对受让方的信用及实力进行事前调查,没有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等等。
(三)转让程序瑕疵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程序瑕疵主要出现在股东对外转让之中,侵害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公司股东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让双方之前签署并实施的股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
程序性的法律风险大多是因转让双方疏忽大意所致,但也有少数转让方利用程序瑕疵恶意占用受让方资金,这需要受让方更加尊重法律规定,依法受让。
二、刑事类法律风险
涉及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主要指转让方)的刑事犯罪有虚报注册资本罪;涉及转让行为的刑事案件,比较常见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盛行,在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技术、管理等问题的同时,也发生了多起名为股权投资,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导致股权投资人损失惨重。
以股权转让为诱饵,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主要有以下的三种形式:
1、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有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在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涉及该罪名的犯罪,一般都是转让公司利用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之方式,达到公司名下唯一的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之目的。
三、风险防范
对于转让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让方的支付风险。因此,对受让方的实力和信用需要采取针对性的调查,采用银行担保、担保公司保函、资产抵押和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范。
同时,转让公司股东对受让股东的个人品行、管理团队、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也相当关注。
比较而言,受让方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防范股权受让风险。那么,如何有效防范呢?
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投资策略,也要遵循《孙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的谋略。
(一)知己
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和有什么样的能力实现目标。
在股权转让中,受让人要清醒的知道自己要受让的是怎样的股权?并且具有完全的支付能力实现股权的受让,不会因为支付能力而出现违约的情况。
(二)知彼
所谓知彼,主要的应包括对转让公司、转让股东的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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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管理的任务。2、制定合同格式文本,掌握文本选择的主动权。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做到有规可依。4、重视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5、严把合同审核关,重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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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地产抵押贷款容易出现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抵押贷款容易出现风险有哪些
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如下
1、体制风险。
尽管已明确了房地产、土地抵押的登记机关,但由于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都参与或不同程度的介入土地、房地产抵押登记,造成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格局,给抵押权的实现带来风险。
2、重复抵押风险。
由于大部分市、县实行房、地分制的管理体制,两个部门管理抵押登记,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很容易形成重复抵押。这样的情形大致有二种:一种是将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内将土地开发建设后,以其房地产形式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抵押登记,造成土地重复抵押。另一种是将其房地产抵押后,声明其房地产权证丢失,补领产权证后再次抵押给新的抵押人。此外,一些开发商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将抵押土地、在建工程,进行预售,而预售房又进行期权抵押,造成重复抵押。
3、私下抵押风险。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金融机构只收留、扣押、保存产权证,不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4、空头抵押风险。
房地产拆迁后,其产权证未能及时收回,若工作不细致,就会造成空抵押现象。目前开发企业和新建企业均在建设期内领取临时土地使用证,如果抵押期限超过临时土地使用期限,也可能形成空头抵押风险。
5、扩大范围抵押风险。
把国家机关、公用事业、单位房地产和宅基地、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势必造成扩大范围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风险。
6、价格风险。
抵押物未经具备土地和房地产评估资格机构专业人员的评估,致使抵押物价值未有与市场贴近的价值标准,给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
7、变现风险。
由于房地产为大宗物品,一旦抵押权清偿因短期变现,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势必造成抵押物价值减损,出现因急于变现带来的变现风险。
8、抵押物的损毁、灭失风险。
抵押人或第三人有意或无意毁损抵押物,造成抵押物价值急速贬值,以致抵押物实际价值低于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从而可能出现贷款不能完全收回的风险。另一种情况就是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无意或故意地造成住房抵押物的灭失风险,如火灾、地震等。
9、偿还风险。
对贷款机构来说,要收回的是贷款本息,而不是直接回收贷款抵押物。所谓房地产抵押贷款偿还风险是指由于抵押人违约,不按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从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情况。具体为:
(1)抵押人拒绝偿还债务,认为放弃继续还款能带来更大的收益。这是一种抵押入主动违约行为,与其经济偿还能力无关。只有当房地产价格下跌,抵押物价值下跌幅度大于贷款者购房投资成本时,才出现这种情况。
(2)抵押人由于经济状况变差,偿贷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抵押贷款合同的未偿还金额。例如,抵押人欠下了多种债务,在申请贷款时虚报了经济状况,银行工作人员未能认真进行核实调查,以及抵押人遇到意外事故而致伤残,均可能导致偿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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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风险管理过程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风险管理过程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①风险识别:是指风险管理人员在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之后,运用各种方法对尚未发生的潜在风险以及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归类和全面识别。  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风险的性质,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  风险识别的方法  风险识别的主要成果:风险清单  
②风险分析与评估:指在定性识别风险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评价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多种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总体影响等。  风险分析与评估的任务  风险分析与评估的方法:往往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完成  
③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是确定项目风险事件最佳对策组合的过程。  四种对策  
④风险对策的实施:将作出的决策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的计划和措施中去。  
⑤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已识别的风险,识别新的风险,保证风险对策计划的执行,并评估风险对策与措施的有效性。  目的:评估各种风险控制措施产生的实际效果,确定风险减少的程度,监视风险的变化情况,进而考虑是否需要调整风险管理计划以及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等。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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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其中利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民商事交流将越来越频繁,其结果必定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不断增加。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国际化的进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国内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主要着眼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除了上述事项之外,首当其冲的是必须解决管辖权问题。因为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因素,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关管辖权根据的规定又不尽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因此,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有无管辖权便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涉外常说的一句话:“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外民管辖权问题的重要性。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一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一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所谓管辖根据,系指一个国家的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基于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本国。因此,不同国家的的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便各不相同,甚至完全冲突。关于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中,也散见于其它一些法律法规。总结起来,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也称属地管辖权,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以一定的地域为管辖根据,由该地域所属行使管辖权。这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管辖根据之一。也是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主要根据。作为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的“地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谓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告离开自己的住所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以公民为被告时,如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又根据该法第237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同样也是我国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住所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要是指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亦可成为我国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
2、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做法。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中。我们通过对该条的考察,不难发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我国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①、在适用时应受到被告住所地的限制,只有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才允许以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权的根据;
②、上述“地域”为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性的权益纠纷,也就是说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人身性质的争议,如人格、身份权、亲权等纠纷只能以住所地为管辖权的根据;
③该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基于有形财产权(包括动产及不动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而因无形财产而产生的争议均不适用;
④、以被告财产所在地为管辖根据还强调该财产能被扣押方能适用,也应意味着若被告在拟行使管辖权的所在国中的财产是依法不能扣押或价值过分低于争议标的金额时,不宜以财产所在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3、法律事实发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及其它一些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事实发生地作为我国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一般发生在合同、侵权等债…
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
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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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风险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规定是在静静劳动合同管理的时候是存在着一些风险的,比如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当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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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念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份。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  我国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6)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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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现状是什么
纵观国内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目前最为普遍的做法是:通过企业法律顾问展开专项的法律事务工作来实现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这些专项的法律事务工作包括:1、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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