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摔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一样吗?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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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顾客商场摔的新闻报道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线内,伤商场摔伤属于人身意外损害,它和交通事故属于同一个性质的伤害,那么商场摔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一样吗?他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律图今天来给您讲解商场摔伤的赔偿标准。

商场摔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一样吗?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顾客商场摔的新闻报道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线内,伤商场摔伤属于人身意外损害,它和交通事故属于同一个性质的伤害,那么商场摔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一样吗?他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律图今天来给您讲解商场摔伤的赔偿标准。

一、两者赔偿一样

商场摔伤和交通事故都属于人身意外事故,因此商场摔伤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是一样的,两者的赔偿都应该遵循《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二、相关赔偿标准

(一) 一般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商场摔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一样吗?答案是一样的。商场摔伤的事故可大可小,不同的年龄阶段受伤的程度也会不同,由于商场摔伤的赔偿与交通事故的赔偿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对于商场摔伤的赔偿标准就按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来衡量,您可以依法按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来所要赔偿。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七台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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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证明是在商场摔伤从过错的证明责任和推定上来,无论是商场还是顾客的过错往往都由商场来举证,而且在举证不足时的过错推定上,处于商场和顾客所处地位以及相互间利益的权衡,往往倾向于由商场承担举证不能或不足的不利后果,即推定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存在一般过错或不存在过错。
二、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顾客在商场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根据商场和顾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份额:如果双方责任处于对等或公平的层面上(如双方都存在重大过错或一般过错),则相应减轻商场方的责任;如果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有一般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则商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商场具有一般过错甚至没有过错,而顾客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商场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怎么证明是在商场摔伤,综上所述,商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防止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当发生顾客摔伤事件时,要第一时间迅速控制现场并联系负责人,查看伤者情况,并保留第一手证据。而顾客本身顾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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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商场摔伤的处理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现代商厦已摆脱那种只为购物而购物的传统习惯,而趋向多功能和综合性丰富的商场,这样的商场成为城市居民购物的中心。那么这样的商场出现的越多,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多。顾客在商场一旦摔伤,作为商场经营者应当做到相应的处理方式。比如事后的及时救济,报警、送医、劝架等,后期对伤者及时的进行慰问,积极的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为了避免顾客的意外伤害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商场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加注重细节,落实法律设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尽量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服务和措施,如及时清理地面污渍,放置防滑垫,人员较多或对行动不便的顾客稍加注意或引导,设置安全警示标语等;在第三人侵权或顾客受伤的情况下,建立快速完善安保和送医机制。
三、商场的安全隐患
1、逃生通道不畅通商场发生火灾时,一个人想要逃生必须借助一条逃生链。
首先是要发现就近的安全出口指示灯,
然后必须尽快进入消防前室,
其次再拉下吹风排烟口,接着再使用消防栓灭火,
最后从消防通道安全逃离。这样的做法能够有效的避免各科在商场摔倒。
2、护栏的不安全因素商场里常有一些装在玻璃窗边的护栏,用来楼梯,有可能成为导致顾客高空坠落的隐形杀手,特别是青少年。因此,商场在护栏的旁边一定要有明显的警示性标语,特别是家长在经过这些护栏时,要紧紧拉住孩子的手,并对孩子在商场中的攀爬行为严厉制止。
3、拥挤人流造成危险商场在搞特价期间,常常人流如潮,这有可能会导致踩踏等意外事件发生。为了规避此类风险,相关部门要求各商业企业在开展促销活动中,必须把商场环境安保义务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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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摔伤赔偿起诉状范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商场摔伤赔偿起诉状范文问题解答如下, 状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被告超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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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月日,原告到被告超市购物,在上(下)楼梯时,因楼梯被磨得比较光滑,致使原告摔倒,造成伤情。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未果。原告认为,被告超市应该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设施,而被告疏于对设施的维护,造成原告摔伤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故此,原告提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恳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具状人月日顾客在商场内滑倒,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在商场摔伤入院,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误工费吗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人身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及第48条的规定,商场、旅店、超市等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商场、旅店、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就构成侵权。可见,消费者在商场摔伤住院,商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场经营者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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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在商场摔伤责任划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店,对于顾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每一个顾客做出了告知,这也就是法律里面的告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商场应当赔偿摔伤顾客的医药费。因为商场未进行地面保洁工作,没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导致顾客发生意外事故,这就是商场的过错,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顾客损失。如果在商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到照顾、保护顾客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摔倒跌伤事故,商场就没有过错,可以不赔偿。
3、【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避免客户摔伤商场该怎么做顾客在商场购物,商场应该提供安全的服务,如“小心地滑”“易碎勿碰”等,避免消费者误会。商家应对顾客受伤负责。关键在于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需要承担与之未尽到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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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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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出门在外往往在不经意间有可能会发生意外事件,那么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归谁呢商场自己小编在下面为大家收集整理出以下这篇有关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的文章,以供大家参考,希望以下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店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摔伤,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又没有做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1、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双方买卖合同中店家应承担的约定义务,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构成违约。
2、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法律规定的店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店家未全面履行,导致消费者摔伤,对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店家的行为既属于违约,亦属于侵权,消费者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店家承担侵权责任。
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综上所述,对于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这个问题,在商场门口摔倒,如果是商场方未尽相关事宜造成摔倒的,可以要求商场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单方面的原因造成摔倒的,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责任。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张家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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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商场摔伤责任由哪些人来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看商场负有多少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商场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应该担责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到商场购物时受伤属实,例如是因地面积水湿滑造成摔伤,应该担责任如果商场已经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没责任了
二、商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就商场而言,其安全保障义务应为为顾客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购物消费环境具体而言,一方面应保证商场的硬件,如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梯扶梯楼梯、警示提示标志等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一方面应保证商场的软件,如管理人员、保安等能及时有效地为顾客提供必要的安全帮助和引导
三、什么是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1)消费者;
(2)潜在的消费者;
(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以上总结,可以看出老人作为一个消费者不管如何都是做为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而且商场在法律要求下是必须负有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前两天在商场门口摔倒了当时没有报警,现在查出来骨折,商场是否负责
[律师回复] 前两天在商场门口摔倒了,你与商场之间的纠纷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现在检查出来骨折,你的问题是,商场是否有责任。
首先,商场的经营者有义务为进入商场购物的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如商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向你承担赔偿责任。商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三个方面:
1、应该提醒购物的顾客路面光滑,注意滑倒,可以通过设置警示牌的方式进行提醒;
2、保证商场内不存在致使顾客摔倒或者滑倒的安全隐患,比如积水或者香蕉皮等;
3、顾客在商场内滑倒或者摔倒应及时救助。假如商场管理人员已尽到上述所讲的责任,则商场已经可以认定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有个关键点是你是在商场门口摔倒,那就需要考虑你当时摔倒的位置是否属于商场的区域,如果不属于商场的区域,是属于公共区域,商场对该区域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商场也是无需承担责任的再次,你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周围的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和并且要保持注意的义务,同时需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如果你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摔倒,你也是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如商场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你可以要求商场管理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如你现在骨折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本案中你对于你的骨折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报警也不影响你方主张权利,只是缺少了对于现场固定证据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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