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超市受伤责任在谁?如何适用法律?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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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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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孩在超市受伤责任要分情况来判定,首先孩子的监护人有监护作用,孩子在超市受伤监护人监护不到位,需要承担责任;其次超市如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则需要承担责任。经营者或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或组织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孩在超市受伤责任在谁?如何适用法律?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归责原则

多数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类型

根据学者的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共分为四种类型。

1、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

2、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

3、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4、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尽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

4、违反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实生活中,有一种因实施某种在先行为而对他人负有某种保护义务的情况,如果违反这种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直接赔偿责任

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唯一原因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为:

(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

(2)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不作为违反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原因竞合,它表现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进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情况下能够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当由直接实施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时,才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充差额。经营者或组织者、管理者只有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

综上所述,小孩在超市受伤责任在哪里要分情况来判定,首先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作用,孩子在超市受伤监护人监护不到位,需要承担责任;其次超市如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则需要承担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泉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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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超市受伤,超市该怎么赔偿?
超市是日常生活中每个人经常去的地方,有的家长也喜欢带小孩去超市逛。小孩因为自身安全意识不够,调皮爱动,经常会受伤。如果超市地面湿滑没有清理,导致小孩摔倒受伤。那么这种情况,小孩在超市受伤,超市该怎么赔偿?下面让我们通过律图来做一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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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摔倒,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首先,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如果是超市方问题,比如地滑,当超市或者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如果是有人致摔伤,则直接人承担责任,如被人撞到摔伤,便由撞人者承担责任,如果是意外摔伤,则由本人或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是提供商品服务的公共场所,应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告知。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在存在滑倒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没有采取诸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防护措施。同时人员摔伤后,超市未及时组织人员对原告进行救助,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也要注意保留现场的证据,(要求)周围的人进行作证,当时不能妥善处理的话,也要进行报警,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到超市购物,就与该超市构成了消费服务法律关系,超市应对进入该店购物的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应具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有发现和规避危险的本能和责任,故当事人对危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因个人疏忽等原因摔倒、造成人身伤害的这种情况,当事人与超市方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到超市所在的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果,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并进行伤残鉴定。关于在超市摔倒谁负责的问题,小编提醒大家:到人多环境复杂的地方,应特别注意个人人身安全,主动辨识环境风险。如果是由于超市设施、组织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要及时取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合理维护个人权益,必要时不排除诉讼,伤残鉴定等。超市对于购物环境要做足安全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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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超市受伤,超市一定要负责任吗?
这个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孩子摔伤是因为超市没有尽义务造成的话,你可以要求超市按过错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超市已经尽了义务了,超市是没有义务对你小孩子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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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受伤了怎么赔偿?
在我们的身边开了很多大型的连锁超市=超市的开放就说明我们很多人都愿意去逛超市,逛超市的时候需要注意人身安全,那么要是在超市中受伤了,超市应该怎么赔偿呢?超市应该赔偿哪些费用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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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门口摔倒谁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顾客在超市门口摔倒谁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店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2、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摔伤,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又没有做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1)、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双方买卖合同中店家应承担的约定义务,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构成违约。
(2)、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法律规定的店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店家未全面履行,导致消费者摔伤,对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店家的行为既属于违约,亦属于侵权,消费者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店家承担侵权责任。
二、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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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通事故受伤误工费找谁要才合适?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出了交通事故,现在在住院,他想申请误工费。
[律师回复] 虽然可以主张误工费,但是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会以种种理由质疑误工期的时间和误工收入。那么对于误工费,受害人应该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证明呢?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二、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二)《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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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受伤谁赔偿?顾客在超市受伤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消费者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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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盐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谁能说一下?
[律师回复]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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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物业管理合同谁能给一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二)依据《淄博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三)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一定催缴催改措施;  
(四)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五)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六)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七)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八)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四)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七)至少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八)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十)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十
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十
二)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四条服务内容与质量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
一);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
二);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三)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
三)。  
第五条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支付期限:;方式:;  
(二)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6、。  
(三)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房屋建筑(本体)的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物业公共维修资金中支付。物业公共维修资金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物业公共维修资金。  
(五)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元,按下列第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费用中支付;  
4、。  
第六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因甲方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四)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或向人民提讼。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一: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在超市里摔倒了,应该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首先,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如果是超市方问题,比如地滑,当超市或者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如果是有人致摔伤,则直接人承担责任,如被人撞到摔伤,便由撞人者承担责任,如果是意外摔伤,则由本人或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是提供商品服务的公共场所,应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告知。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在存在滑倒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没有采取诸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防护措施。同时人员摔伤后,超市未及时组织人员对原告进行救助,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也要注意保留现场的证据,(要求)周围的人进行作证,当时不能妥善处理的话,也要进行报警,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到超市购物,就与该超市构成了消费服务法律关系,超市应对进入该店购物的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应具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有发现和规避危险的本能和责任,故当事人对危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因个人疏忽等原因摔倒、造成人身伤害的这种情况,当事人与超市方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到超市所在的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果,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并进行伤残鉴定。关于在超市摔倒谁负责的问题,小编提醒大家:到人多环境复杂的地方,应特别注意个人人身安全,主动辨识环境风险。如果是由于超市设施、组织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要及时取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合理维护个人权益,必要时不排除诉讼,伤残鉴定等。超市对于购物环境要做足安全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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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受伤了怎么赔偿多少钱
消费者在商场摔伤住院,商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场经营者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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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谁知道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申请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
2)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2)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
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4)公示后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不仅仅是可以申请的,我们还可以用这类房子进行贷款申请的。据有关规定显示,武汉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可以申请贷款的,可以申请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当然,这两种贷款方式会有所差别。如果申请商业贷款的话,武汉经济适用房的首付一般为30%,最多不超过50%,具体贷款额度,银行会根据贷款者的偿还能力等方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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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专柜上班同时帮超市做了两个月兼职现超市不给工资请问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无论是全职还是,劳动报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到,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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