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可以多次质押吗?特别提示质权人约定哪些条款?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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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股权和任何权利一样,都是只有一次的质押机会。重复质押,本质就是欺诈。了保护质权人,在该协议中,应将股权质押的核心内容以及其他对股权质押设立、股权质权实现有影响的特别条款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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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股权质押,相信大家都会想股权可以多次质押“这个问题,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股股权可以多次质押吗?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股权可以多次质押吗

不能。股权和任何权利一样,都是只有一次的质押机会。重复质押,本质就是欺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为了股权出质顺利设立及股权质权的实现,应该特别提示质权人约定哪些条款

股权质押协议作为规范质权人和出质股东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笔者认为,为了保护质权人,在该协议中,应将股权质押的核心内容以及其他对股权质押设立、股权质权实现有影响的特别条款列明。对此,根据股权质押的合同目的,笔者理解有以下几方面需要约定:

1、股权质押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股权质押协议合法和有效是首要前提,否则,如果无效则协议将恢复原状。对于股权质押协议的有效,既要保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和限制性规定,又要保证主合同即借款协议或者投资协议的有效,例如,如果是出借方与借入方都是企业,则不宜双方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建议采取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其他变通的合法有效方式,以规避因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从合同即股权质押协议无效。

2、股权质押标的对象,应该包括股份、股份比例项下各项权能、以及股份项下的增值、收益等。

3、股权质押期限,股权质押作为限制物权,应不设期限,主债权未能足额及时清偿的,质权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立抵押权存续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同理也适用于质押期限。

4、股权出质登记手续的时间和双方义务。为了股权质押手续及时顺利办理,避免出质股东在股权质押设立时推卸责任,应将质押手续办理的时间以及出质股东需要提交的材料、质权人协助义务等内容约定清楚。

5、出质股东应取得目标公司及其内部公司(如果出质人为公司的)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虽然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行政规定在股权出质设立应提交的文件中并未包括股东会决议,但是,为了避免股权出质设立后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必要的争议,以及股权质权实现时质押股权顺利转让,在股权质押时即应取得股东会表决。

6、出质股东的陈述保证,包括质押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保证质押股权价值不明显减少,有义务促使目标公司不擅自处分公司资产,不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益的行为。

7、对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应吸取其他民事案件中未具体约定违约责任导致守约方无法主张损害赔偿的教训,在股权质押协议中,应对出质股东的主要违约行为进行界定,并对对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该违约金既可以操作,又能救济质权人。

8、设立协议解除的退出机制。同样应吸取其他民事案件中未约定协议解除情形导致守约方单方要求违约方退出的教训,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何种情形下,质权人有权单方要求解除股权质押协议,尤其是对出质股东违反诚信和善良管理义务,致使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

综上所述,股权可以多次质押吗?答案是否定的。股权和任何权利一样,都是只有一次的质押机会.重复质押,本质就是欺诈。另外,为了股权出质顺利设立及股权质权的实现,应该特别提示质权人约定好相关的条款,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无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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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资金不足,所以只能把自己的股权质押出去,就要签订合同,我想请问股权质押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开曼公司(标的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
1. 为甲方因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而对乙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等)提供担保;
2. 为C公司因履行与乙方签订的《产品经销合约》而对乙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提供担保。
第二条 质押协议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普通股 股(以下简称出质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孳息及其它收益。
出质股权应得红利、孳息及其它收益归甲方所有,标的公司的大股东取得相关收益时,视为乙方同意等比解除甲方相应收益的质权,该款项应及时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在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凭证(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背书转让交给乙方保管。
本协议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乙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但不得迟于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发生时起30日内),向标的公司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出质登记手续。
乙方应妥善保管股权凭证,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股权凭证灭失或毁损的,应当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质押项下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返还股权凭证。
第四条 未经甲方同意,甲方不得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质押标的转质于自己的债权人,若有违反,该转质行为无效,且甲方应当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第六条约定处分质押标的,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偿债权:
1. 甲方或C公司任意一方在《合资经营合同》、《产品经销合约》中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而未履行义务的;
2. 甲方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对甲方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的;
3. 甲方或C公司任意一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六条 质权的行使:
本协议第五条第1项或第2项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履行义务人,并催告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人在收到乙方的催告后30日仍不履行义务,亦不与乙方协商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处分质押标的。
质押标的的处分方法(包括处分时期及价格)得由乙方径行决定,处分质押标的所得款项,依乙方选定之内容及顺序抵偿债务。如处分质押标的所得价金抵偿后仍有余额,乙方将即交还甲方。
对于质押标的之处分,甲方委托乙方为全权代理人,并以本协议为授权之证明,在质押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委托。甲方如未能清偿其与乙方间之任一债务时,乙方得依法将质押标的拍卖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兹同意对处分之方式及价格绝无任何异议(除非乙方采取不公正或不公允的处分方式),且拍卖或变卖或处分质押标的所须之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本协议效力及于甲方之各受让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重整人及清算人,但非经乙方事前以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生之权利或所负之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押标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应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甲方是质押标的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标的质押给乙方;乙方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甲方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 质押标的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它担保权利或任何其它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 除非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
(1)转让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质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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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能对质押标的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以标的公司登记所在地为履行地。本协议及本协议设定之权利质权,应适用英属 群岛法律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文本及履行相关之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 裁决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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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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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条件?
特许经营权的质押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特许经营权人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在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权的专门收费账户,在质押后,应当对于收费的专门账户进行设定,控制收费;质押的期限;质权实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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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债权质押中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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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质押的前提
①特许经营权人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②经过批准。特许经营权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时带有专营性质。具有非常强的特殊性,对于经营人的要求比较高。质押合同订立前最好征求原有关批准部门的意见,在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再将质押合同送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会影响质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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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质押的要求
①特许经营权人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②经过批准。特许经营权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时带有专营性质。具有非常强的特殊性,对于经营人的要求比较高。质押合同订立前最好征求原有关批准部门的意见,在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再将质押合同送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会影响质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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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在不久前和几个好朋友一起购买了同一个公司的股票,股份质押和股权质押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要搞清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与股权质押融资的区别,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1.什么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指拟在深市,沪市以及香港等地区上市的公司股票,以质押的方式质押给第三方公司,从而获取一定额度的融资款,从而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2.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的优势

(1)相较于上市公司信用贷款来说,股票质押更容易获取融资款,因为上市公司股票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市场性,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如果企业出现违约等情况,可以用质押的股票变现以弥补损失。

(2)股票质押的利率:相较于上市公司信用贷款来说,股票质押的利率相比比较低,,流通股优于限售股。大部分的银行都有此项融资业务,但相比非银行机构,银行股票质押的额度没有非银行机构高,但利率相对比较便宜。

(3)股票质押的额度:一般来说,股票质押的额度在4-7折之间,流通股优于限售股。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优于创业板股票;
3.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的准入条件
1. 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或至少连续二年处于赢利状态;
2. 企业无不良信息,无不良涉诉;
3. 企业非ST;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股票质押的操作流程, 请点击: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流程一文!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1、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申请贷款。从获取得融资的方式,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上市公司融资机会,有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
但相对上市公司来说,股权分割,就是股票,股票占比形成股权。所以说,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与股权质押的区别不是很明显。
2.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准入条件

(1) 近三年连续羸利或至少近两年连续赢利;

(2) 企业没有重大的负面消息以及相关涉诉

(3) 企业征信良好

(4) 如果是个人股权质押,个人的征信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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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条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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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股权质押的意思,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股权质押的含义,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朋友在刚毕业的时候就和别人一起开了一个公司,现在他是股东想要质押股权,请问股东股权质押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经出借人___________与借款人____________充分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____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出借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出借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 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出借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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