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顾客摔伤保洁公司赔偿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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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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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顾客摔伤保洁公司赔偿是怎样的

一、物业管理条例消费者的保护

保洁服务法律风险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商场厕所管理而言,不可能完全避免购物者洗手后不甩水,或者甩水后每一分钟都擦干,所以地面湿滑的问题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物业服务公司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配备相应厕所保洁人员,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保洁作业,就应该算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洁义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安全的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以进行索赔。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证据,会涉及到原被告身份信息主体资格信息,相应票据,伤残鉴定材料等。关于伤残等级,需要经过相应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方可确定。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就超市顾客摔伤保洁公司赔偿的问题为您做出的相关解答。通常,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后,在物业服务公司完全履行保洁义务的情况下,受害方会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赔偿。而人民法院会根据物业服务公司在安全保障进行综合评判,确定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西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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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顾客在超市门口摔倒谁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店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2、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摔伤,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又没有做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1)、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双方买卖合同中店家应承担的约定义务,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构成违约。
(2)、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法律规定的店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店家未全面履行,导致消费者摔伤,对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店家的行为既属于违约,亦属于侵权,消费者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店家承担侵权责任。
二、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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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流程以及倍偿金公式
1、病情稳定后先去做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2、根据工伤等级协商赔偿、补偿事宜。
3、协商不成委托律师走诉讼程序。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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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门口下雨天顾客摔倒谁负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超市门口下雨天顾客摔倒谁负责问题解答如下, 在超市门口下雨天顾客摔倒谁的负责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下雨天超市应当张贴向民众提示雨天路滑的警示标语,采取提示民众注意雨天路滑的有效措施。如果超市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市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超市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可以自己百度下)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在超市门口下雨天顾客摔倒哪个负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超市门口下雨天顾客摔倒谁的负责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下雨天超市应当张贴向民众提示雨天路滑的警示标语,采取提示民众注意雨天路滑的有效措施。如果超市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市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超市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可以自己百度下)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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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内摔伤,超市理应赔偿吗?
逛超市几乎是我们每个人都会去的,而在超市发生安全事故也是很常见的,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超市经常都在为自己开脱,但是按照法律上来说,顾客在超市内摔伤超市理应赔偿。律图小编邀请您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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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并未进入超市购物,双方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张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张某的损害后果,超市既没有过错,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未尽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前来购物的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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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
二、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超市明知下雪天台阶结了冰,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超市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超市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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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摔倒的责任谁负?
顾客在超市摔倒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的情况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法院一般都会判决超市会存在一定的责任,不管这个过错是否明显,超市都要赔偿一定的责任,那么到底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顾客在这些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的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告诉大家顾客在超市摔倒的责任谁负是怎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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