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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又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但是表面上质权和质押权两者的差别只体现在一个字上面,那么质权是质押权吗?两者到底属于同一种类型的担保物权还分属不同种类的呢?如果两者存在区别,那么它们的区别又有哪些呢?如果有疑问的话,接下来律图小编将仔细为您解答。
一、质权和质押权到底是什么?
(一)质权的概念以及特征
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的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二、相差一个字的质权和质押权到底有没有存在区别呢?
质权和质押权到底是不是同一种类型的担保物权,这一点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即两者是同一概念,属于同一种类型的担保物权。质押权,通常情况下我们会简称质权,也就是小编上面所提到的概念以及特征等,但是在生活中我们其实应该注意的是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三者的区别以及优先受偿问题,因为三者更容易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优先于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质权是质押权吗?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并不存在区别,一般情况下经常会将质押权缩写为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这两种才是不同类型的质权。可能小编上述的内容不够详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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