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权益的清偿中,有一种规定叫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正是由于这一规定,才使得很多抵押权人的权益可以顺利实现,所以对于抵押权人十分重要。那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法律基础?请看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什么叫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给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五)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没有担保物权的多个债权人的,一般视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的先后顺序进行 受偿。先查封的先受偿,轮候查封的就前面受偿剩余的部分进行清偿。
总的来说,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有具体法律依据的,在《担保法》、《海商法》等相关法律中均可以找到具体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当抵押权人在用抵押物进行清偿相关权益人的权益时,除去工资等权益,抵押权人有权利获得抵押物清偿顺序上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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