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可以延期举证吗?
答案是可以的,被告是可以延期举证的,不过需要事先向法律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之后才行。
司法实务中有人认为举证时限规定为三十日过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也就是原告必须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其准备证据材料的时间是较为充足的。对被告而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的答辩也是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来进行,这一答辩期间,事实上就是多数案件被告举证的实际期限。对于大量法律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来说,这一期间是足够的,对于复杂案件,当事人也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来进行弥补。也有人认为三十日的举证时限过短,理由是证据规定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在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举证,实践中可能出现当事人以各种理由反复申请延期举证,使三十日的举证时限规定流于形式,还不如直接规定为六十日或更长,但不允许申请延期举证或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以更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由于个案的特殊情况,有的适用三十日规定显得过长,而有的又显得过短。《证据规定》33条关于三十日举证时限的规定是举证时限最短时间的规定,既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能够加快诉讼的进程。但应作以下完善:规定举证时限的上限。虽然司法实务中的绝大多数审判人员为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办案周期,都尽可能把举证时限靠近三十日的最低规定,但仍不能排除个别司法人员利用该条规定的缺陷为给某一方当事人提供非法的诉讼便利,使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平等对抗的机会。如将举证时限指定得过长,九十日、一百二十日等。鉴于此,该条可修改为“指定的期限在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二、举证期如何计算?
证据规定》33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即送达举证通知书,从这一点看该规定并无不妥之处。但实务中并非每一个案件争议的焦点都十分明确,一是从诉状中看似争议重大的问题,经被告答辩后予以承认,该部份事实的证据无需再举,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由人民法院确定,而具体操作中则是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但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一般是由立案庭人员送达举证通知书,可能会出现“事不对题”的举证通知。因此,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举证期限有失偏颇。举证通知书不一定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一是可以将“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规定改为一般规定,可以有例外的情况,供审判人员掌握。《证据规定》33条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等。有的案件可以在争议焦点确定后再分配举证责任和明确举证要求。二是将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改为“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次日计算”更为准确,更符合实际。
被告可以延期举证,延期举证不仅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延期也是有期限的,并非是一味的延长期限,至于具体的延期时间有多久,咱们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具体法院给予的期限来进行参考,不同的案件,法院的判定也是不同的。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营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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