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的区别在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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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建筑工程管理就是从安全,质量,成本,进度上想方法去管理一个项目;而建筑工程技术是以从技术措施上以安全,质量,成本,进度的方法去落实一个项目的各工序。但两者始终相辅相成,共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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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各个城市建筑业迅猛发展,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建筑企业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对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这两方面进行更好的完善,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地位。也许有人会问建筑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大家重点介绍一下建筑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的区别。

一、建筑工程技术

普通高职高专土建大类专业目录下设的一门专业,属于土建施工类专业。该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学制三年,接受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包括土建、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电梯和消防四个方面。建筑工程技术为普通高职高专土建大类专业目录下设的一门专业,属于土建施工类专业。该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学制三年,接受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包括土建、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电梯和消防,给排水工程五个方面,专业应具备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从业必须的文化基础与专业理论知识,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一线技术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就业方向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资料员、预算员等等。该专业主要开设于土建类专业为特色的院校。

建筑法》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建筑工程管理

是具有管理学和工程学的双重属性,以建筑工程管理为依托,兼顾工程管理,培养具备管理学、经济学、法律法规、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能在国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建设等领域从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复合型中级管理人才,尤其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项目的建设及运行中从事工程管理及设备管理的中级管理人才和技术应用型人才。

针对工程技术问题,比方说,地基怎么开挖,基础怎么做,模板怎么支撑,钢筯怎么做,混凝土什么标号,怎么打灰。主要是管施工技术,作为施工员的必备本领。建筑工程管理是怎么组织劳动力,怎么调集材料和机具,怎么协调施工,怎么控制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作为项目经理的必备本领。具备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的能力。培养能从事中小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监理、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价论证等工作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熟悉建筑法规及合同管理,掌握施工程序、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质量标准;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技能的锻炼,具有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对施工进行组织、指导、监督、验收的能力;可进行建筑工程管理预算的审核、投标报价、投标策划,建设项目的经济分析评价等工作;具有一般建筑企业经营管理、项目管理能力。

根据上文介绍,概括的说建筑工程管理就是从安全,质量,成本,进度上想方法去管理一个项目;而建筑工程技术是以从技术措施上以安全,质量,成本,进度的方法去落实一个项目的各工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建筑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的区别,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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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br/> <br/>(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 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br/> <br/>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br/> <br/>(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br/> <br/>(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br/> <br/>(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br/> <br/>(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br/> <br/>(五)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br/> <br/>七、合同的变更<br/> <br/>(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br/> <br/>(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br/> <br/>(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br/> <br/>(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br/> <br/>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br/> <br/>(一)解除<br/>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br/>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br/> <br/>(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r/> <br/>(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br/> <br/>(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br/> <br/>(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br/> <br/>(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br/> <br/>(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r/> <br/>(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r/> <br/>(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r/> <br/>(9)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br/> 甲方按照第<br/>(7)、<br/>(8)、<br/>(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br/>(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br/>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br/> <br/>(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r/> <br/>(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br/> <br/>(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br/> <br/>(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br/>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br/> <br/>(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r/> <br/>(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br/> <br/>(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br/> <br/>(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br/> <br/>(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br/> <br/>(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br/> <br/>(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br/> <br/>(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br/> <br/>(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br/> 甲方有上述第<br/>(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br/>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br/> <br/>(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r/> <br/>(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r/> <br/>(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br/> <br/>(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br/> <br/>(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br/> <br/>(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r/> <br/>(二)终止<br/>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br/>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br/> <br/>(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br/> <br/>(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br/> <br/>(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br/> <br/>(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r/> 3.乙方有第八条第<br/>(一)项第5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br/> <br/>(三)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br/> <br/>(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br/>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br/> <br/>九、调解与仲裁<br/>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br/>十、服务期与竞业限制<br/> <br/>(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br/>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br/> <br/>(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br/>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br/> 十<br/>一、其他<br/> <br/>(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br/> <br/>(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br/> 1. 。<br/> 2. 。<br/> 3. 。<br/> 4. 。<br/> 5.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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