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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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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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婚姻主要有下列几种: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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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说无效婚姻,那么大家对无效婚姻了解吗?知道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吗?通常婚姻缺乏规定的要件时,那么就可以认定该婚姻无效了,此时就要按照无效婚姻的规定进行处理。下面律图小编先来告诉大家关于无效婚姻的类型问题。

一、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婚姻又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二、十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谁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现实中,出现无效婚姻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而常见的无效婚姻的类型,律图小编也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此时如果当事人有孩子的话,也是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处理的。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张家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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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无效婚姻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呢婚姻结束,子女抚养权是父母争夺的焦点,那十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谁呢下面我们将就上面提到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回答。
一、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无效婚姻又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二、十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谁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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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什么意思,无效婚姻有哪些类型?
无效婚姻是什么意思无效婚姻(void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3、重婚。4、血亲婚。5、疾病婚。6.未登记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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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违法婚姻的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违法婚姻的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从诉的性质来看,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主要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离婚,是为了从法律上通过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子女关系的变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为普通程序之诉。而婚姻无效之诉上确认之诉,为特别程序之诉。无效婚姻解除的是违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这一前提条件的男女之间,根本不存在离婚与否的问题。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这就决定了两者的具体事由不同。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对该“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溯及既往。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既可以发生在该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以后。
二、违法婚姻的类型
1、当事人以欺骗、弄虚作假或与登记工作人员合谋串通等手段形成的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但经过了形式上的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的违法婚姻,具体包括违背自愿的强迫包办买卖婚姻、不到法定婚龄的早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近亲婚、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疾病婚等五种。
2、仅违反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即当事人已符合结婚的各项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公开地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3、既违反形式要件,又违反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具有双重违法性,具体表现为事实上的包办买卖婚姻、事实早婚、事实重婚、事实近亲婚、事实疾病婚等。
4、其他以欺骗、武虚作假手段形成的违法婚姻。如的婚姻、虚假结婚、欺骗结婚、同性结婚、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结婚等。
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哪
[律师回复] 1、因当事人无合法资格而无效
如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
2、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无效
(1)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一般通过积极作为,如虚构、编造事实等表现出来。不作为,如沉默,并不当然构成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表示沉默时,则认为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构成欺诈行为的要件有:
第一,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第二,有欺诈行为。
第三,欺诈行为自始至终违背诚信原则。
第四,因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并据此进行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指当事人因不当预告将来加以祸害并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如以给个人或单位的荣誉、名誉和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等。胁迫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
第二,客观上使他人陷于恐怖。
第三,他人因陷于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愿,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欺诈与胁迫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并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2)当事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伪装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串通合谋实施的损人利己行为,强调双方通谋,如当事人以来料加工合同为名合谋倒卖进口原料,逃避关税,损害国家利益。伪装,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如为避免破产还债,企业将其资产无偿赠送或低价出卖给其关联企业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与伪装的合同,虽然当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但并不真实(真实意思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无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而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经过审批程序等。履行这样的合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时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时,该免责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属于违法合同,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这类违法合同不进行保护。相关的合同条款可以不进行执行,但这类合同中如对他人的利益影响的,相关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相关的申诉,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办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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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无效合同包括的类型是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点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是通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获得家人利益的,当然了,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都是属于无效的,也就是一开始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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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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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类型包括哪些?
1、订立遗嘱的人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遗嘱人在收到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3、伪造的遗嘱。4、遗嘱内容已经被篡改的。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6、处分了不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那么遗嘱中对应的部分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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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十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呢婚姻结束,子女抚养权是父母争夺的焦点,那十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谁呢下面我们将就上面提到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回答。
一、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无效婚姻又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二、十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谁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无效合同的类型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因当事人无合法资格而无效
如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
2、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无效
(1)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一般通过积极作为,如虚构、编造事实等表现出来。不作为,如沉默,并不当然构成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表示沉默时,则认为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
(2)当事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伪装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串通合谋实施的损人利己行为,强调双方通谋,如当事人以来料加工合同为名合谋倒卖进口原料,逃避关税,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与伪装的合同,虽然当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但并不真实(真实意思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无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而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经过审批程序等。履行这样的合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时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时,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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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的类型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无效遗嘱的类型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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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否则,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主要的认定依据是看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三: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违反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其他诸如采取恐吓、威逼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该项内容不仅指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在内。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只规定自己的权利,而对涉及劳动者的条款,则更多地规定的是义务,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则不作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违反了法律法规特别是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从履行的时候起,主要是因为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而对建立在错误基础之上的劳动合同是不应予以承认的。
无效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怎么认定?
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不能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能随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该立即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等裁决书下来之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才能决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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