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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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赔偿项目?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用土地按土地补偿费怎么支付?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怎么支付?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四、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几个方面,其中土地赔偿费又细分为多种情况。可以说,黑龙江省土地补偿标准制定的非常全面,最大限度照顾了农民的利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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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龙江公司解散案件
[律师回复] 抚恤金应该有,按黑龙江省的限定:关于提高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准则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认可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工人及退休人员丧命后丧葬补贴费和公司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后一次性抚恤金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及离退休人员(含公司离休人员)丧命、参加城镇公司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的,丧葬补贴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公司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后,一次性抚恤金准则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离退休人员丧命丧葬补贴费所需资本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因病或非因工丧命的,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本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丧命的,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准则执行,所需资本仍由原限定渠道支付。 三、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准则有新的限定,按国家限定执行。
黑龙江省二套房产税怎么征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黑龙江省二套房产税怎么征收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
第二套房产税如何征收?
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
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
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缴费途径有哪些?
(一)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二)
第一个是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
(三)第二个是银行。
纳税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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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二套房产税怎样征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黑龙江省二套房产税怎样征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
第二套房产税如何征收?
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
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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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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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二)
第一个是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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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用于城市建设。关于征地赔偿标准每个地方不同,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参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的,那么其有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通过下面的文章来了解一下。
一、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赔偿项目?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用土地按土地补偿费怎么支付?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怎么支付?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四、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几个方面,其中土地赔偿费又细分为多种情况。可以说,黑龙江省土地补偿标准制定的非常全面,最大限度照顾了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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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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