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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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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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保证合同的生效: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2、抵押的生效:《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3、质押的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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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除了亲戚、朋友、同事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大部分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出借人)是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二、借款合同的特点: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利益,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另外,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合同法)第204条、第205条对借款的利率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公民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点就能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综上所述,由于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是互助性质的,形式上比较简单,过程也不那么复杂,及时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没有强制要求其必须支付。通过上文的介绍,借款合同生效条件具有特殊性,当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湖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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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
第一,补救
第二。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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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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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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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胡波、张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桓台县支行借款本金90400.94元,利息15086.76元(自2003年12月21日至2006年12月29日止,此后所发生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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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保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方式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一般作为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但其作为合同具有的意志,并不完全依从与主合同。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而债务人并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到保证合同,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保证人要代为履行。但保证合同并不受债务人意志的左右,即使债务人在事后不同意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人仍负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体现在同一份书面合同上,保证合同关系体现为借款合同中附加约定的保证条款。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附加生效条件——公证条款,同样对保证人、被保证人(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本案保证合同须经公证方才生效。但该合同至今未办理公证,且未办理公证的责任在原告,所附生效的条件至今未成就,该保证合同未生效。  虽然,保证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借款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必然生效。借款合同中,当事人通过特定的行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撤销了所约定的附加生效条件。但此项合同变更是基于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并不表明保证人同意如此去变更合同约定,对保证呢个人不具有约束力。银行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仍然应当按照原先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公证。在位经公证的情况下,该保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银行也就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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