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政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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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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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规定。主要涉及的规定有:1、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2、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的生计、有保证;3、禁止采用非法的方式,进行强拆;强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强拆;4、手续不全,不得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政策有哪些?

在经济日益增长的社会中,土地的征收在我们普通人家可能会遇到,国家在建设中需要征收个人用地以发展谋求公共利益,那么在征地过程中的流程及个人安置问题我们了解吗,接下来小编带你了解了解。

1、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其确定了:不论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还是商业性开发拆迁,拆迁方均须通过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达成协议后,并给予被拆迁人充分补偿,才可对房屋进行拆迁。

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的生计、有保证

必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是征地时,当地政府,必须主动满足的最基本要求。

而征地补偿,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长久稳定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将失地农民恰当的纳入,相应的就业、社保体系。

在《土地管理法》中,四十七条中规定了: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禁止采用非法的方式,进行强拆;强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强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4、手续不全,不得征地拆迁

(一)合法征地行为的前提,首先是“法定主体适格”,包括:

征地批复机关主体: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对上报的征地材料,进行批准。

制定、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市级以上政府。

房屋强拆主体:强拆裁定书,应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

(二)拆迁过程中,法定的程序,应包括:

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绝达成协议、或拒交土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关于征地拆迁政策,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洛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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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为什么不拆迁,钉子户拆迁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而此种不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法律赋予了武器应付这种情况。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应该让被拆迁人最终演变成钉子户。在拆迁方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此种情况下。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原本不该存在的钉子户、行政复议法中还设置了大量法规,这些都是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条款,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被拆迁人漫天要价的情况下,拆迁方也是有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可以得到强制执行的、诉讼等常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而言,被拆迁人不肯搬迁,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都是对赔偿价格不满。”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基于拆迁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但也不排除部分被拆迁人想借拆迁大发横财而狮子大开口,不肯接受拆迁方合法合理的报价:“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更不要说,除了复议,钉子户更是无从形成,还有等非常规却有效的维权路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可以说,被拆迁人完全没有必要沦为钉子户;而在被拆迁人狮子大开口的情况下,拆迁方也并不是束手就擒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为何屡屡出现实际上,法律并未设有钉子户的存在空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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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做好征地拆迁有哪些政策?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促进全省房屋拆迁工作更为人性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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