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第四条(责任划分)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五条(补偿费用)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成都市国土局费用测算方案为基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确定;国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国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安置费用。
第六条(工作经费)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市政府明确对区(市)县实行包干定额补助方式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不再安排工作经费。
(二)受托征地拆迁项目工作经费应在委托方与集团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有城市房屋拆迁根据拆迁工作量和拆迁难度,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确定。
(四)具体承担征地拆迁的区(市)县(含指定的工作主体,下同)工作经费,应在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相关税费) 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八条(预算管理) 征地拆迁资金应按照集团财务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集团财务预算进行管理。分年度实施的,应在总体预算基础上,按照实施进度进行分年度预算和控制。其中:集团公司承担征地拆迁项目纳入集团预算管理;集团所属企业承担的征地拆迁项目纳入所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九条(审批流程)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和工作经费支付审核审批流程为:
用地保障部经办人→用地保障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用地保障部分管领导→计划财务部分管领导→集团总经理→集团董事长→集团出纳支付。
需由集团缴纳或集团受托缴纳税费,按上述流程办理。
第十条(支付要件) 征地拆迁资金支付原则上应提供如下要件:
(一)集团公司与委托方、区(市)县签署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首次拨付附件);
(二)市政府相关文件(首次拨付附件);
(三)市政府明确由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进行资金监管的征地拆迁项目应提供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拨款通知;
(四)城市房屋补偿安置清册;
(五)市房管局出具的审核同意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凭证;
(六)项目业主委托代缴税费文件。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结算时间) 征地拆迁资金的结算原则上与工程项目同步结算。针对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批准后也可单独结算。征地拆迁费用结算前,征地拆迁支出暂作预支管理。
征地拆迁资金同步结算的,以项目竣工决算时间作为结算时间。单独结算的,在完成征地拆迁报征手续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结算依据) 征地拆迁资金的结算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依据:
(一)国家/省/市关于该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划拨的各类行政批准文件;
(二)集团与征地拆迁有关各方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等法律性文件。
(三)征地拆迁资金支付凭据。
(四)区(市)县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出具的补偿安置费用汇总凭据(含经有关各方认定的补偿安置清册)。
(五)土地移交情况确认资料。
第十三条(结算要求) 征地拆迁资金结算工作由用地保障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和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 使用监管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项专户管理。集团及全资子公司、区(市)县政府及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按项目分补偿安置费和工作经费设立专户,用于征地拆迁资金的归集。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审计监管) 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国土和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管。集团公司用计财部、用地保障部可视情况对所属企业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进行财务检查、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解释修订) 本办法由集团计划财务部会同用地保障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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