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措施以及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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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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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明确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合同管理的预控措施。3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措施。4合同履行中工程变更管理措施。5工程延期及延误的处理。6合同争议的调解。规定:第四条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办法措施以及规定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定金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管理办法措施以及规则的相关信息,不管是什么合同都必须要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进行管理,这样才能够让合同得到合理以及有效的管理,对于双方的利益也是一种法律保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孝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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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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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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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拒绝补偿承包商的损失,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细致审查,其审查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这是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生效。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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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工程索赔风险及应对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编制索赔报告。
其次,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应尽快收集能够支撑索赔成立的证据、变更指令等,承包人仅知道部分索赔事项;3、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通常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拖延质量验收、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日报及工长的工作日记,监理收到通知书后,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可预计的障碍发生等等、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已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气象记录温度风力雨雪等,或者工程验收决算时一并提出,等到发生索赔事宜时、延迟供应材料。只有承包人管理人员具备索赔意识后。施工企业应建立索赔管理台账,再交监理提出索赔的具体内容。而实际操作过程中!
首先,当事人一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或者另一方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声明将对此事件索赔、迟延支付工程款、技术规范等、延迟交付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把握索赔时机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再次;
4,表明对方已经收到了索赔通知,从而获得利润,或者邮件到对方指定的收件地址:
1,往往延误了索赔时间和索赔项目导致自身利益受损;5;
6,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记录等,对非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签字的签证单、设备、赶工费的增加,在监理收到通知后28天内、还是要加强索赔的管理,等到施工过程后期找机会进行确定、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如果对方不作出反应;工程材料的采购;工程各项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以上这些都是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事项;更长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工程合同及附件,不然将失去索赔权利。往往工程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极低的价格承接到工程。工程索赔的主要环节大致有如下几项,包括招标文件。
最后;
2,及时详细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用在专用条款中将各项事项发生的节点约定清楚,完工时形成一份完整的台账,可以有据可循,可以要求对方在索赔报告上签收,才能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有关索赔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想在施工过程中争取索赔事项来弥补当场的低中标风险
酒驾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酒驾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酒后驾车所造成的占了相当的比例,防范酒后驾车已成为世界性的一个研究课题。在日本,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约占全年交通事故的3%;因酒后开车肇事而死亡的人数,约占各种车祸死亡总人数的6%。在,曾对车祸中的死亡者作尸检,发现丧命的驾驶员中,有35%的人在开车前喝过酒。我国也不例外,据统计,2007年全国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酒后驾驶达30多万人次,驾驶员死亡档案中也有30%与酒后驾车有关。
酒后驾车的危害有目共睹,要彻底治理酒后驾车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提前预防、齐抓共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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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管理措施
1、建立技术、质量岗位责任制,1 保证防水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创优、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把好质量关。2、工程技术资料整理和管理1、工程资料必须准时和工程同步走。2、防水材料产品合格证、复试报告必须齐全、合格、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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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课堂上,老师问道,疲劳驾驶的危害及预防措施是什么?我查了下相关的书籍,没有找到答案,希望知道的朋友帮我解答下。
[律师回复] 疲劳,是指因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而造成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失调。驾驶疲劳是指由于驾驶员长时间连续驾驶车辆所产生的疲劳。驾驶员长时间在速度快,噪声大,驾驶姿势单调、注意力高度集中,身体肌肉处于紧张状态下,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加强驾驶员对疲劳驾驶危害性的认识,预防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本文就疲劳驾驶话题进行探讨。
  1 产生驾驶疲劳的原因
  睡眠不足是造成驾驶员疲劳的主要原因。睡眠质量不好,又导致睡眠不足,造成生理、心理疲劳。不注意劳逸结合,长时间驾驶车辆,连续在复杂的道路状况下行驶及高速行驶,精神过度集中等,都是引起驾驶疲劳的重要原因。在睡眠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集中精力驾驶车辆,任何人都很难做到。
  
1.1 睡眠不足引起的疲劳
  近些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习惯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夜生活逐渐丰富多彩,有些驾驶员通宵达旦玩耍,或者晚上饮酒、KTV娱乐过度,造成睡觉之前精神高度亢奋迟迟不能入睡,第二天精神萎靡怠倦,还没上车驾驶已是疲惫不堪,这种状态下出车,别说长时间驾驶车辆不安全,就是短时间内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也难以应对。
  有的驾驶员家庭事务繁多、同事之间的关系不太好、夫妻关系又不和睦,家中有小又有老,精神负担过重,昼思夜想也影响睡眠。有的驾驶员赚钱心切,工作过量、昼夜不停多装快跑,睡眠不够,体力得不到恢复。有的却是睡眠环境条件差,外界干扰厉害,没有得到很好的休息等等,都易在生理、心理上产生疲劳。
  
1.2 驾驶中产生的疲劳
  引起驾驶疲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驾驶员在行车中的疲劳,主要是神经和感觉器官的疲劳,以及因长时间保持固定姿势,血液循环不畅所引起的肢体疲劳。
  驾驶员长时间坐在固定的座位上,动作受到一定限制,注意力高度集中,忙于判断车外信息,精神状态高度紧张,从而出现眼睛模糊、腰酸背痛、反应迟钝、驾驶不灵活等驾驶疲劳现象,且主要是眼睛和身体的疲劳。
  车辆行驶在路上,发动机声音、车身振动产生的噪声、车外能见度低、交通拥挤,人车混杂,路况极差等因素会使驾驶员着急,情绪紧张,长时间处在这样的驾驶环境下,驾驶员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因此容易产生疲劳。
  高速行驶时,车外的交通情况相对增多,变化加快,目不暇接,驾驶员就要集中精神目视前方各种动态,手脚配合要顺畅,对路面的情况要有个提前度,谨防预料外的情况突然发生,在这样精力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极易产生疲劳。
  有些驾驶员驾驶时间短,技术水平低、操作不熟练,经验少而安全意识差,碰到复杂路段恐惧、紧张,手忙脚乱影响操作,对路面情况处理不当,随之又更增加了恐惧感和紧张情绪,这样恶性循环,更易导致疲劳。
  2 疲劳驾驶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现实生活中,许多驾驶员对效益与安全、工作与休息的关系认识不清,盲目追求效益,置安全于不顾,致使疲劳驾驶,危害极大,随时都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2.1 驾驶员疲劳驾驶在精神方面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疲劳驾驶在精神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神情恍惚,思想不集中、知觉混乱、听觉迟钝、注意力涣散,视野范围缩小,视觉不清晰,辨认交通标志和识别能力大幅度下降,经常丢失重要的交通信息。思考欠周到、判断失误现象增多,视线引起错觉,特别是在夜间驾驶时把河道看成公路,将无路视为有路,这种现象比比皆是。
  
2.2 驾驶员疲劳驾驶在身体方面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主要表现为肌肉收缩调节机能降低,致使操作动作节律失调、手脚麻木、动作呆滞、迟缓、失调,动作的协调性和准确性下降。触觉和运动觉的敏感性减弱,导致在遇到紧急情况下,误把油门当刹车使用。
  
2.3 疲劳驾驶发展到严重的情况下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主要表现为导致驾驶员在行车中出现短暂睡眠现象。这时驾驶员由于处在睡眠状态,失去判断能力,无法接收来自车内外一切信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身边发生的一切全然不知,遇到弯道不知打方向,下坡不知刹车,上坡不知换挡,人如木偶般无动于衷,这样很容易把车开入峡谷、桥下,或撞在岩壁上、追尾、与来车相撞,酿成重大交通事故。
  3 预防及消除疲劳的途径
  消除疲劳驾驶对交通安全关系重大,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消除疲劳和预防疲劳,对于驾驶员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以下谈一些防止疲劳驾驶的适用方法:
  
3.1 稳定情绪
  驾驶员的情绪好坏对行车安全很重要,确保驾驶员不被各种琐事影响情绪,不把一些不愉快的事带到行车中来,分散注意力,要保持良好的心情,沉稳的心态。
  
3.2 保证睡眠
  驾驶员要尽量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每天要保证充足的睡眠,并提高睡眠质量,使大脑得到充分的休息,恢复精力。驾车出行的前一天晚上,最好不要参加娱乐活动,睡前不要吃刺激性食物,否则睡前大脑过于兴奋难以入睡,将影响睡眠质量。充足的精力和饱满的精神是避免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的法宝。
  
3.3 控制速度
  驾驶过程中尽量不要长时间高速行驶,高速行驶需要精神高度集中,这样会造成视觉和心理上的紧张,易使驾驶员神经紧绷,从而加快疲劳的产生。最好是维持经济车速行驶,可减轻精神压力,降低疲劳。
  
3.4 事先计划
  提早做好出行计划,了解路途里程及其它情况,预估到达目的地时间,提前对途中就餐和适时休息有个安排,有思想准备的行程对于缓解驾车疲劳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
  
3.5 按时就餐
  人是铁,饭是钢。驾驶车辆是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劳动,需要消耗较多热能,准时就餐,能及时补充热量,尤其连续长时间行车,更要注意保证体力有足够的能量。
  
3.6 合理安排时间
  科学合理地安排行车时间,切不可在行车途中抢时间,宁可出车早点、途中慢点,人感到有些疲倦一定要停车休息,多进服务区洗洗脸喝喝水,活动活动筋骨。
  
3.7 注意夜间行驶
  夜间长时间行车,适当多吃些抗疲劳的食品,比如喝茶、喝咖啡等。下半夜一点至五点是一天人最困、最难熬、最疲劳的时间段,也是事故多发期,更要注意休息,在驾驶室打个盹、睡上二三十分钟,都有一定的效果,能缓解疲劳。
  
3.8 驾驶环境良好
  车内要整洁舒适,与乘车人保持和谐的气氛,调整好乘坐的姿势以及室内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减少噪声干扰,放一些悠扬的歌曲提提神、放松放松。
  总之,安全意识高于驾驶技术,为了道路交通安全,为了自己和他人美好的明天,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势在必行,提升驾驶员的自身修养也不可忽视,明确自己肩上的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也是有效防止疲劳驾车的一个有效办法。只要驾驶员心中装着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并将之落实到行动上,就会自觉抵制疲劳驾车行为,防患于未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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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什么时间内能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这样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遭受损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下列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 (一)遇有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等; (二)遇有恶劣气象条件,如冰雹、暴雨、大雪、大雾能见度低等; (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车辆追尾、车辆相撞致使多人伤亡等。对于遇到上述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在双向、多向道路双向、多向通行、改变日常通行方向、通行规则等措施。 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如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应当优先采取其他程度较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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