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确认。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人员名单、征地情况在村(居)委会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上记录公布情况,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
(二)调查核定。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土所、人社所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定,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员的户籍、出生时间;国土所、人社所核定征地面积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国土所、人社所和村(居)委会应各自在《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上填写核查结果,调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审查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镇长(街道办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方式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以上就是有关于兴宁市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确定的程序以及和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方式的相关知识了。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另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稳定的就业岗位。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就为农民群众解决了一项难题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