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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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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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因为这个不仅仅影响了销售量,更会让消费者感到失望,从而影响企业声誉,对企业造成不可计量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很难挽回的,所以,要根据相关法律认真对待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做到对企业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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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是否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提出鉴定产品质量申请的期限及相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同时鉴定申请方应当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2、购销合同是否约定验收质量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是否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看当事人提出产品质量问题是简单地陈述质量异议理由,还是已经提供相当的证据材料。对提供了证据材料的,法官可经审查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认定质量异议是否存有事实根据。对没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法律对异议不予以支持。

4、鉴定结论是否是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审判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鉴定结论,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质核查,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或质量现象清单。这样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质量问题的状况,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通过维修、更换或者降价、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总之货物质量鉴定程序不应轻易启动,整体上可围绕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凡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符合以上情况的,可考虑启动鉴定程序。

法律依据:《民法典》(起施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因为这个不仅仅影响了销售量,更会让消费者感到失望,从而影响企业声誉,对企业造成不可计量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很难挽回的,所以,要根据相关法律认真对待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做到对企业的负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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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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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消费者遇到这样情况,首先应注意寻找其他可以证明的,比如电脑打印的小票和收据等。对于价值不高的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再次购买,然后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如果与商家交涉无果,周女士因为用茶具受到人身伤害了,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生产厂商拒绝的话,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发票在投诉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消费者应当养成购物索要票据的习惯,小心加以保管,一旦发生问题,也就不会无凭无据了。
相关知识:没有发票就不能索赔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可见,购物发票是证明消费者和商品销售者之间关系的重要凭证。
但是,没有购物发票并不等于消费者就不能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索赔,也并不等于消费者权益的全部丧失。在没有购物发票的情况下,消费者要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应该注意把握以下五点:
一是应当注意及时寻找与该商品有关联的其他凭证。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该店电脑打印的购物小票、经营者宣传该商品的宣传单、该商品的包装盒(袋)以及使用说明书、包修卡等,还可寻找与你同时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让其证明在该店购买这一商品的事实。
二是如果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可以通过再次购买一件同种商品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购买时,一定要向销售者索要发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进行投诉。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可携带该商品直接与销售者进行面对面交涉。尽管手中没有购物发票等原始凭证,除指明该商品就是在该经营场所购买外,还可以与其回忆当时购买该商品的情形,并要求销售者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处理。
四是可直接与生产厂家协商索赔。在使用该商品过程中,确实难以提供有关凭证,但该商品已经给自己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在与销售者协商又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直接与产品生产厂家协商,要求生产厂家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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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是政府的技术监督,工商,商检等几个部门联合设立的负责解决广大消费者遇到困难的组织,它涉及面广,并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较容易,所以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发现问题可先找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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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卖家提供货物有问题的图片或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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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消费者具有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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